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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工作信息引导侦查模式探析
时间:2016-01-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反渎工作中信息引导侦查的基本模式

(一)信息引导侦查的概念

所谓信息引导侦查,就是在侦查中合理利用信息的侦查形态。指的是侦查与犯罪信息的关系中,应将犯罪信息提升到主导的地位,并在实践中以犯罪信息为主导建设新型侦查模式和运行机制。所谓反渎工作中信息引导侦查模式,是指以信息为主导,将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贯穿于侦查工作的始终并为其服务的工作模式。

(二)信息引导侦查的内容

反渎工作中的信息指的是与渎职侵权案件相关,包括单位个人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害人控告、有关单位或部门移送、新闻媒体披露、领导机关交办的线索信息等。信息引导侦查在反渎工作中具体分为两个阶段,信息收集阶段以及信息处理阶段,两个阶段的基本工作模式如下:

第一,信息收集阶段。该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信息收集和信息分类。

1.信息收集。反渎工作中对信息的收集,总体要求是强调信息收集的主动性,要求侦查人员变“坐等线索”为“主动出击”,保持敏锐的职业意识,广辟信息获取渠道,将触角伸向更为广阔的社会,从新闻媒体披露、社情动态反映等大量纷繁复杂的社会信息中及时捕捉渎职犯罪线索或违法信息,并认真加以评估、核查,使之发展为犯罪线索。

2.信息分类。侦查信息根据其信息的明确性可以分为:线索类侦查信息、情报类侦查信息和资料类侦查信息。线索类侦查信息指的是有着较为明确指向的侦查信息;情报类侦查信息指的是具体指向不太明显,但是对案情有着导向、分析意义的侦查信息;资料类侦查信息指的与渎职罪相关的及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业信息以及统计数据信息等。

第二,信息处理阶段。针对不同信息的种类以及来源不同,进行不同的处理。

线索类侦查信息要求具有明确性,此类情报主要来源于正式渠道,在对待此类侦查信息过程中,需要由专人进行较为正式备案,此类信息经过院领导的审批往往可以直接进入初查程序。

情报类侦查信息收集范围较为广泛、全面。情报类侦查信息需要评估、核查之后可转为线索类侦查信息。

资料类侦查信息考验的大多数是资料检索能力以及资料收集能力,可以规定专门人员进行收集,多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收集。

    二、当前反渎工作中信息引导侦查工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首先,信息利用问题。目前我国设定了信息处理的规则,对信息处理进行了规范化及程式化的指导,初步建立了信息处理的管理制度,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反渎工作中的信息利用还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对信息管理不够细致。在信息管理的实施细节上缺乏具体细致的布置,导致具体的信息管理与操作无法取得实质成效;(2)缺乏信息的整合能力。信息整合总是存在着“采集易、整合难”、“收集量大、成案率小”的问题,在情报类信息中单体的资料往往无法获得很好的效果。

其次,信息获取问题。由于渎职罪主体较为特殊,相对处于强势群体,渎职罪的举报者相对较少。渎职罪主要通过利用职务行为来实施犯罪,犯罪事实相对于其他的犯罪行为更为隐蔽。渎职罪具有复杂性以及抽象性的特点,无法直接对渎职罪进行判断,导致犯罪认定较难。核查方式的局限性大,系统综合利用信息资源不够,以上种种,导致检察机关步入犯罪线索匮乏,甚至无案可查的尴尬境地。

最后,部门、单位合作问题。缺乏团队合作意识,导致信息闭塞,无法为信息引导侦查取得积极效果。部门之间缺乏合作主要是两个方面:内部缺乏合作以及外部缺乏沟通。(1)缺乏内部合作。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的内部处科室之间缺乏合作,由于个体在侦查专业能力上的欠缺或者发现渎职犯罪线索的敏锐性不强等原因,使得有效渎职犯罪信息无法及时发现或无法得到有效互助。(2)缺乏外部沟通。由于缺乏强制性规定和措施,司法、行政机关主动移送渎职犯罪线索的情况极少,甚至还阻扰检察机关获得相关的案件信息,使得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充分获得渎职侦查信息,致使部分有价值的犯罪线索流失。

    三、如何做好反渎工作信息引导侦查

(一)加强信息数据库平台建设

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反渎部门做好信息侦查工作的前提,信息引导侦查的基础之一是内容全面、集成高效、高度共享的数据信息平台。(1)加强基础性平台构建。该平台主要实现与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房地产、电信、民航、出入境、招标办、人保等部门的数据对接,将信息纳入到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超越行业与地域的资源整合,依赖于自上而下的推进方式,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各部委办局搭建该信息接口。为防止信息处理权限滥用,保障个人私权利,在信息查询、分析、处理、使用上则需要明确的“授权”程序和严格的“规范”程序来确保信息的保密性。例如明确省级检察院、分院的处理权限归反渎局局长和侦查处处长、基层院的处理权限归反渎局长,或这些人员指定的特定数据管理人员,并建立严格的使用程序,用技术手段在管理后台记录使用人与被查询对象,防止查询权力的滥用。(2 加强线索信息平台的重构。该信息平台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已有的案件线索,二是线索发现平台。在线索数据管理的内容上,应当明确线索来源、举报人、被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线索领域、证据情况、线索分级、办理情况等信息,通过开发分类、检索、比较、综合等数据处理方式,使线索数据可以反映重点案件领域、重复举报、待证问题、作案规律等信息。通过数据分析提取线索之间的相关度,提高线索的可查性。在线索发现平台上,扩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平台的发现作用,针对渎职侵权案件的特殊性,需要着重拓展两类信息来源:一是常规罪名信息,线索发现应涵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重点罪名的线索信息。二是新领域新罪名的线索发现,要注重向新领域的渎职犯罪倾斜,全面打击渎职犯罪。

(二)强化侦查信息化技能培训

1)反渎工作信息化建设,不仅要加强硬件建设,更需要侦查人员从思想上转变,以意识指导工作,树立“信息引导侦查”的模式。只有侦查人员真正将信息做为反渎侦查的手段,通过对非案件信息的分析利用,发现案件线索,找出发案重点行业、领域及发案趋势,指导重点查处方向,改变就案办案的现象,才能真正体现出反渎侦查信息化的内涵,侦查人员意识的转变,是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2)培养锻炼信息化侦查队伍。要注重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发现、培养、锻炼一批既懂信息技术又懂侦查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专司侦查信息管理和侦查技术运用工作。平时要通过实务培训、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等途径,不断提高运用信息化手段主动发现犯罪信息的能力,分析掌握犯罪动向与特点的能力,取证、固证、用证的能力,以及侦查管理与指挥的能力。由于信息化建设专业性强,在抓好普及型培训的同时,还要抓好专业型培训,积极借助有关高科技公司和科研院所进行专门培训,将侦查信息化真正融入到办案中去。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多部门合作
    商请建立共享机制,形成信息化侦查合力。为拓宽信息化侦查渠道,将构建信息平台的视角落在本辖区范围内,做到整体谋划、提速增效。一是商请与公安、银行、工商、税务、金融、房地产、电信、民航、出入境、招标办、人保等部门的数据对接,与多个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查询机制,切实起到查办渎职犯罪案件助推力的作用。二是成立信息引导侦查小组,积极推动建立加强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通过协调院各部门、上下级检察机关、各相关单位,充分发挥合作优势,共同出力打击渎职侵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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