缃戠珯妫绱
鏈珯瀵艰埅 棣 椤妫瀵熶笟鍔妫瀵熷姩鎬鏈哄叧鍏氬缓濯掍綋鑱氱劍娉曠悊鎺㈢┒浠ユ璇存硶妫瀵熸枃鍖銆銆銆銆銆 妫瀵熼棬鎴风綉绔欑兢
检察动态   更多>>
·河南罗山:罗山检察院2016年...
·河南罗山:罗山县检察院开展...
·河南罗山:市人大视察组赴罗...
·河南罗山:罗山县检察院积极...
·河南罗山:阳光送温暖,法制...
·河南罗山:罗山县检察院组织...
机关党建   更多>>
·罗山县检察院签“禁赌承诺书...
·罗山县检察院组织开展党课学习
·罗山县检察院深入推进“往前...
·罗山县检察院党组召开学习讨论会
·罗山检察院召开民主生活会
·罗山检察院班子履职及反腐倡...
媒体聚焦   更多>>
·罗山县检察院轮岗锻炼,提升...
·一封给“第一书记”的信引发...
·全媒体时代基层检察院如何做...
·罗山县检察院工程建设项目预...
·罗山检察院召开反渎工作座谈会
·罗山县检察院深入推进“往前...
当前位置:首页>>法理探研
破坏监管秩序罪之法理探析
时间:2016-04-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良好的监管秩序,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针对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除刑法第315条规定在押罪犯可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定罪处罚以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监管机关只能对其处以训诫或禁闭处罚,这种处罚对少数主管恶性大、屡教不改、抵抗监管的、被告人无足轻重,根本起不到惩戒和威慑作用,这种现象成为监管安全的重大隐患。尤其是“躲猫猫”等事件的发生,反映出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重大设计缺陷。

一、破坏监管秩序之犯罪构成

依照刑法第315条的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犯罪的客体要件

破坏监管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监管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监管秩序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秩序,是在国家有关刑事监禁、劳动改造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监管机关部门纪律制度等行为规范的调节下形成的,是看守所、监狱等监管机关、监管机关干警和在押人员相互之间形成的惩罚与被惩罚、强制与被强制、改造与被改造的一种活动状态,包括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和刑事诉讼机关强制措施执行机关的管理活动秩序。建立监管秩序的宏观目的是为了维护一定的阶级统治,直接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用这一秩序的建立,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以实现刑法所确立的惩罚功能。优良的监管秩序,是监管机关有效的形势对在押人员管理改造的保障,是促进在押人员认罪伏法,改过自新的保障,是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在法定时间,法定地点,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1、破坏监管秩序的时间,必须是在押恩怨在监管机关被监管的期间,只有被合法监管的时间内,被监管人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监管机关对不应收押的予以收押,对应予以释放的不及时释放,在这种错误的羁押时间内,被监管人一般不构成本罪。但这仅限于被违法羁押者实施自身个体妨害监管秩序的行为,如拒绝劳动、不服管教等,因为行为人本身系被错押,并无被强制劳动、被强制管教的义务,实施这种行为自然不宜治罪。如果被错押者实施殴打监管人员、组织他人聚众闹事等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行为,则可以构成本罪。

2、破坏监管秩序的地点,是指罪犯在监管机关监控下服刑的任何场所。通常情况下,本罪的犯罪地点,限于监狱、少年管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关,但罪犯在外出劳动作业场所、监押移送途中等特殊场所实施破坏监管活动的,也构成本罪。罪犯在非监管时间和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3、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表现。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有很多种,如《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八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九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但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只有以下四种行为构成本罪:(1)殴打监管人员。所谓殴打,是指对监管人员实施的拳打脚踢等轻微暴力,对被殴打者的身体伤害限于轻伤以下的范围,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论处。(2)组织其它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所谓组织,是指利用劝说、利用、蛊惑、威胁等手段纠集他人一起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至于组织者本身是否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实行行为以及被组织者是否实施了破坏行为,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应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被监管人实施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不仅仅指本罪规定的4种行为,还包括《监狱法》、《看守所实施条例》等规定的其它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本种行为,只有组织者才构成本罪,被组织者如果实施了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其他行为方式认定构成本罪。(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它被监管人员。

4、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监管人员致伤的;多次组织其它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监管秩序的;多次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它被监管人或者致人伤害的等等。

(三)主体条件

本罪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说构成犯罪的主体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监管机关服刑的罪犯。该罪的主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犯有罪行;第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决定而被收押在监管机关。这是区分本罪主体和非本罪主体的基本标准。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包括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而在监狱、少年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下列非在押罪犯不属于本罪的主体:(1)因受行政处罚而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2)被判处刑罚但未收监执行的罪犯。非在押罪犯虽然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的主体,但是,非在押罪犯于在押罪犯相互勾结实施危害监管秩行为的,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监管秩序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该行为以追求对监管秩序的危害的心理状态。其犯罪动机可以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发泄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有的是为了满足某种私欲,有的是为了达到一些非法的要求等等,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路保中  孔颖

鍦板潃锛氭渤鍗楃渷淇¢槼甯 缃楀北鍘挎瀵熼櫌
閭紪锛10040銆鐢佃瘽锛010-68630317
鏈綉缃戦〉璁捐銆佸浘鏍囥佸唴瀹规湭缁忓崗璁巿鏉冪姝㈣浆杞姐佹憳缂栨垨寤虹珛闀滃儚锛岀姝綔涓轰换浣曞晢涓氱敤閫旂殑浣跨敤銆
鎶鏈敮鎸侊細姝d箟缃 缃戠珯鐐瑰嚮鏁帮細
AmazingCount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