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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时间:2016-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事行政检察科     甄洪磊

【内容摘要】保障“案外人”的权利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更好的实现一直是立法界、司法界追求的目标,现行规制历经改进,已初步建立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案外人申请检察监督制度,然而,现行规章制度并无“案外人”的定义,亦无案外人的外延,本文立足“权利束”为基点,圈定案外人的范围。同时,立足现行“案外人”制度设计,分析出现的新问题,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先进立法,提出适时对待“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第三人申请检察监督制度相得益彰,以期为实现“案外人”合法权利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   案外人  第三人   检察监督 

19914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历经十余年于20071028日进行第一次修正,2012831日进行二次修正,二次修正后的民诉法于201311日起正式施行。诉讼法的修正适应了时代对于司法的新要求,可以说是时代的产儿,两次诉讼法修正涉及到许多制度的设立及完善,“案外人”诉讼权利制度是亮点之一, “案外人”主体范围及审判监督程序权利行使的条件日渐明朗,但是,制度的设计总是难以跟上时代的脚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使得 “案外人”似乎游走于司法程序之外,许多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一、 从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看“案外人”的制度设计

《民诉法》历经两次修订,但在该部门法审判监督程序章节中并没有出现过“案外人”的字样,在相关规则中也没有“案外人”的定义。没有定义“案外人”的内涵所以其外延不确定,导致该项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现行《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关于严格执行民诉法的若干规定)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适用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第五条以及2014121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 “案外人”与“第三人”的规定可以从一个侧面帮助我们研究现行民诉法中“案外人”的内涵。从不同时期我国司法界对于“案外人”不同的表述可以看出对“案外人”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第一次民诉法修订之前,案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应为彼此独立的,这在《关于严格执行<民诉法>的若干规定》中“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三者并列出现有所体现。第一次民诉法修订之后到第二次民诉法修订之前这段时间第三人与案外人关系不太明了,一方面2007年修订后的《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第三人”的内容,另一方面《关于适用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案外人”的权利,这里的“案外人”的权利包括诉权以及申请再审的权利,故这里的“案外人”应包含“第三人”的内容。第二次《民诉法》修订之后,“案外人”与“第三人”的区别更大意义上来至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该法第五十六条新增“第三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通过诉讼撤销、变更已生效裁判的权利。本人认为该条新增内容系对《关于适用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内容的升华,使“第三人”诉权在法律层面上得以明确。现行《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则使用“案外人”用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诉讼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的权利。本人认为,从立法技术方面上讲,不管是理论界或是实务界对于“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无争议,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请求权是在诉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法院裁判终结并且生效后,“诉”告一段落,进入执行程序,再用“第三人”来表述恐有不妥,故有了“第三人”的提法。立法者对于第三人从基本法层面上明确区分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关于严格执行<民诉法>的若干规定》有进一步阐释,该规定……二、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9、受诉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而对于“案外人”则没有进一步表述,立法者本意如何值得考究。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一款虽然规定第三人提起撤诉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人认为该条款之所以以第三人的称谓出现在执行中的乃是为了保持该条款中权利主体前后表述一致,并非对第三人与案外人概念的混同。本人认为,现行《民诉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并没有规定“案外人”提请审判监督的权利,只是在执行程序篇中有所表述。在20139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中包含了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王莉在20142月所作《对生效裁判结果的监督》中提到案外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不予受理,若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针对法官违法行为的,可以受理。由此可见,对于“案外人”申请审判监督我国现行法律还是比较谨慎的。本人认为从立法层面上可以看出,对于执行程序之前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赋予了“第三人”相关的诉权,使之有机会推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这里的第三人就是现行《民诉法》中规定的第三人。对于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请检察监督应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人。另外需要指出若基于向检察机关针对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控告、举报,则案外人应为除了案件当事人以外的所有的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二、 探索案外人申请检察监督之路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现行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创设的一项全新的制度,该制度在创立过程中就备受争议。理论界,我国一些学者把“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理解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泰斗江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3稿第26章“再审程序”第390条写到:“对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任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导致不能提出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事实或证据的,除可以适用其他程序获得救济的以外,可以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提起撤销原判决之诉。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再审的规定。”[1]在立法起草时,立法机关曾在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另诉、案外人撤销之诉三个方案中选择备选,最终选择了撤销之诉制度。[2]撤销之诉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其主要立法目的旨在遏制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并以撤销之诉取代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3]尽管在理论界以及立法时对上述两概念有不同的认识,但是从现行成文法的设计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再审制度在性质、程序、效果均不相同,两者属于在同一法律规范中并存的两种不同的制度。现行法律制度限制了除了第三人以外的案外人行使撤销之诉的权利。近些年来,虚假诉讼层出,对于非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权利如何保护为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问题。如:甲欠乙人民币50万元,甲所有资产价值50万元,后甲丙虚构债权债务,甲欠丙人民币100万元,并经法院裁判。在甲和丙的诉讼中,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故其不能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若甲、丙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乙能否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对此有的学者提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法国最为成熟,应为我国实践所采纳。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2-592条规定,当第三人因作为局外人的判决所产生的效果而受到损害时,或是仅仅受到损害威胁时,第三人可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第三人可以要求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重新审判,请求撤销原判或改判;当判决整体或某些部分不可分的情况下,只有在原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均受传唤参与诉讼时,法院才受理并判决取消原判决的异议;如果第三人提出的取消判决的异议被支持,则原判决可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则原判决产生效力;如果第三人的异议被认为滥用诉权或拖延诉讼,则第三人要被判决罚款和损害赔偿。[4]法国对第三人持一种相当宽泛的理解,认为只要是利益受到损害或损害的威胁均为第三人。本人认为,只有法律规定的能够为人们所行使或享有的权能或利益才能称之为权利,作为“立世”之人必须明白不管是当事人也好,第三人也好,案外人也好,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据现有的法律制度。一方面我国法律制度层面已经规定了第三人概念及范围,另一方面过于宽泛定义第三人不利于裁判的稳定性,不利于法制社会的建立。现行制度框架下,不扩大第三人的范围,乙的权利亦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得到保障。现行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该条中明确了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由法院作出裁定,对于裁定不服,案外人可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里明确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而非《关于适用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标的物”,本人认为若对象为“标的物”,那么只能对具体的物主张权利。除此之外,乙还可以向检察院提供虚假诉讼的线索,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确定案件的走向。众所周知,法律如果得不到实现无异于一张废纸,一份判决只有得到了执行,法律的公平正义才有实现的可能性。法律制度的设计的初衷亦是尽可能从各个层面形成一个保护网,故,对于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理解上,我们可以参照法国民诉法的思想理念,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的理由除了裁判结果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如:侵害其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权外,对于涉嫌通过虚假诉讼稀释债权、以及其他减少债务人资产(或财产性权利),足以损害到案外人利益的行为,案外人有权提出书面异议,当然为了防止案外人恶意行使权力,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案外人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人有上述行为,对于恶意行使权力的案外人可以进行司法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江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 汪晖:《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价值定位》,《人民法院报》,2013522日版。

[3] 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稿)。

[4] 郑勇:《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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