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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方式探析
时间:2016-10-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检务公开是我国检察机关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保障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信息化模式下“检务公开”工作的广泛应用为背景,分析讨论检务公开方式和应坚守的原则,以期对检务公开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信息化     检务公开       方式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诉讼参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的活动和事项,是我国检察机关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工作,是树立和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检察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往采用的媒体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办检务公开栏、进行法制宣传等传统模式已不能满足大众对“检务公开”的需求,于是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微信、微博、微视等新兴媒体推行“检务公开”已悄然兴起。启动信息化检务公开模式,必将更方便、更直观、更快捷、更大信息量地为更加广泛的人民群众带来检察机关的各种工作信息,使检察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一、信息化模式下“检务公开”的前景展望

20082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检察机关信息装备建设迎来了春天。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建成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AJ2013报表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电子卷宗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实现内部信息数据的同步交换,检察信息得到有效流通,结构和功能得到最大优化。随着司法信息化的统一协调发展,全国公安、司法系统的信息资源将实现互联互通,构建起统一的司法网络。科技助推动“检务公开”,有效解决了检察机关外部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积极探索建立信息模式与“检务公开”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推进“检务公开”信息化,是检察机关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监督权,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基层检察机关承担全国检察机关80%的检察业务,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科技强检也应向基层倾斜。通过提升办公、办案现代化水平,努力把现代科技与“检务公开”工作有机融合,让“检务公开”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二、检务公开信息化模式的类型

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强调,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形式。具体选择何种检务公开形式,应根据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特定对象而定。依据检务公开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检务公开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向利害关系人点对点的告知公开。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利害关系人是与案件联系最为密切的人员,他们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向利害关系人的告知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以口头或是书面的方式将案件情况、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告知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公开方式。告知公开依照是否需要送达法律文书分为须送达法律文书的告知和无须送达文书的告知。无须送达文书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但是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工作,以便归档备查。对利害关系人进行点对点的告知公开是进行检务公开的第一步。

2、向特定民意代表的公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向人民监督员的公开。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者”,但是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问题却一直没能很好地解决。人民监督员制度回答了这个问题,它是公民参与司法的必然产物,由普通民众担任人民监督员,使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决策中来,才能真正拉近司法与民众的距离,提高司法公信力。毋庸置疑,人民监督员制度使检察权运行过程更加透明,是检务公开方式的成功探索。第二,向参加听证旁听的民众公开。允许社会公众参与听证旁听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体现。早在2001年高检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就有对听证旁听的规定:“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时,允许公民旁听;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邀请有关专家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参加;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旁听和采访。对于涉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这一规定是非常开放的,其中“允许公民旁听”、“新闻记者可以旁听和采访”,已经达到了与法院庭审公开的程度。第三,向参加检察开放日的民意代表公开。检察开放日活动,是为了推进阳光检务,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网站版主、社区群众、高校学生等走进检察机关,与检察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互动,听取他们意见建议的一种检务公开方式。我国检察机关自2009年以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各地人民检察院,每年有一天“开放日”活动,通过开展了检察开放日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破除检察权力运行封闭化、神秘化的色彩。

3、向社会公众公开。进行检务公开,不仅是针对利害相关人和民意代表,其更是为了满足民众知情权的需要而向社会大众进行的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对象没有限制,是任意的。任何民众都是可能成为检察机关进行检务公开的对象,其目的是使社会广为知晓。向社会公开的方式主要三种:第一,展示公开。展示公开即检察机关向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展示与检察业务相关规定和事项的活动。在推行检务公开之初,展示公开就是最为基本的公开方式,一般通过专栏、制作牌匾、发放小册子等方式发布检务信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检务公开除了要求具有全面性和准确性以外,还必须强调及时性和便民性。因此,检察机关要对展示公开方式不断创新,就要把传统的展示公开方式与现代利用互联网进行公开的方式相结合,充分利用起多样化的、日新月异的检务公开的载体。就目前而言,展示公开可分为传统展示公开和电子展示公开。网民数量的增长和网络普及率的提高,使电子展示公开方式被社会民众所接受。所谓电子展示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建设信息化平台、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布检务信息。第二,以公报、公告、文件发布等方式公开。公报、公告是国家机关面向全社会发布的重大事件或重要决定的报道性公文。在检务公开的初期,发布公报、公告一般选择在报纸上进行。今天,各级人民检察院越来越认识到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公报公告的重要性。在报纸、媒体上进行公开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倾向于选择以电子信息的方式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检务公开。检察机关在网络上设立专门的门户网站,门户网站中又下设公报公告一栏,对检察机关发布的公告、公报进行刊登。社会民众可以登录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对公告公报进行查询。第三,以新闻发布与媒体报道的方式公开。检察机关还通过新闻发布与媒体报道的方式发布检察信息,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达到社会监督的目的。检察机关可以主动选择以新闻发布的形式进行检务公开,也可以通过媒体直接发布新闻,如可以选择由自己本身在媒体上刊登文章,直接对检察工作的工作部署、重大业务决策、工作经验、新出台规定进行报道。除此之外,媒体机构也通过协助媒体记者发表文章和对其他媒体机构文章转载的方式进行媒体报道,在检察机关和媒体追求各自目标的过程中,检务信息的各个方面也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有针对性的公开。

三、信息化模式检务公开应坚持的原则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人民群众对检务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度、制度规范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务公开的方式应当在促成公开的最大化、方便民众、体现程序公正方面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1、最大限度公开原则。检务公开是公众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要求。检务公开应进行最大限度的公开,不仅包括公开信息的范围,也包括可能提出公开要求的个人。最大限度公开原则意味着信息权的范畴必须广泛,既关系到相关信息和机构的范围和种类,也关系到可能提出维权要求的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曹建明在最高检举行的第六次“检察开放日”活动上表示,要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执法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开,不断拓展公开的范围。检务公开方式在体现最大限度公开的同时,要把握好“度”的问题,实现民众知情权与特定信息保密之间的平衡。

2、便民原则。推行检务公开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因此,检务公开方式更应当体现便民的特点,针对不同群体对公开信息的不同需求,推出不同的公开方式。针对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其享有获得法律帮助、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和如实回答、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等义务,使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处的诉讼阶段及权利义务有清楚的了解,以便及时行使防御权。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时,要遵从及时、高效的原则,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兼顾程序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针对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检察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终端,或在网络信息化平台上建立案件办理情况专页,使律师能够通过网上预约在查询终端或网络信息化平台上查询案件进度和进行阅卷。针对普通民众,可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开展举案说法、专题报道、讲座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介绍检察机关相关活动。在基层地区开展检务公开活动,更要重视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检务进社区活动,开展义务法律咨询,向民众发放《检察机关便民利民手册》。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除用汉语进行公开之外,同时也要用少数民族语言公开。

电子检务的不断发展,采取电子形式的公开,成为检察机关需要履行的新义务。同时,网络也是公众行使“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最佳途径。因此,为了更好的方便民众获得检务信息,我国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推行电子检务进行检务公开。建立完善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是新时期进行检务公开的必然要求。

3、推进程序公正原则。检务公开方式推进程序公正主要体现在听证程序中。检察机关在做出重要决策时,采取听证方式,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利害相关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是自然公正原则的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内部文件,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进行的听证包括不起诉听证、申诉听证两种,检察机关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处理申诉案件时,引入听证程序,进行司法审查,相当于在审前阶段构建起了一种类似于“控、辩、审”三方组合的法庭审理结构。因此,检察机关进行听证是一种带有准司法性质的活动。英国著名法官G·休厄特有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在检察实践中,社会公众,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密切关系的人,完全不了解检察机关何以做出不起诉、申诉处理的决定。检察机关以听证的方式进行司法审查,让案件当事人和侦查机关参与到检察决策中来,听取双方意见,可以解决检察机关单一做出处理决定的片面性,增强程序的公正性和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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