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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7-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2314,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实施轻微犯罪、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这项诉讼制度的实施,让司法工作更加人性化,给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然而此项制度实施五年来,在检察机关实际使用较少,影响了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近日,笔者就此问题作了专题调研,发现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基层检察院适用率低。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至第273条具体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考察期限、考察期间的规定以及考察期满后的处理等。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数据显示,理论上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大约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但在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率却非常低,20123月至今,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3136人,仅对1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中的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处理,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率为0.79%,人数占比为2.21%。

       (二)、适用程序较为繁锁调查发现,检察院在作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时,新的刑诉法做出了诸多程序规定,显得有些繁琐。首先,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这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前置程序。其次,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进行审查,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以及公安机关、社区等相关人员和单位、组织意见后,认为依法构成犯罪,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的,按照现行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审批程序,对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对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机关、社区,并抄送有关的机关或单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侦查机关没有提出复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提出异议,被害人也没有申诉和提起自诉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按照规定,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应当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并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在这一考验期内,被不起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等。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无疑增加了检察机关工作量。第四,检察机关要作出两个法律文书,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通过考察,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再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若在考察期限内违反监督考察规定,则要及时作出起诉决定,制作起诉书。

     (三)处理方式重合。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有重合部分,与相对不起诉相比,附条件不起诉的办案程序更加繁琐,在办案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检察官不愿意主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选择程序上相对简便的处理方式,如相对不起诉、起诉等。如未成年人朱某某盗窃案、孙某某盗窃案,本可适用附条件不起书,但由于工作任务繁重,承办人就选择了程序简便的起诉方式。

      (四)、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出现被害人反悔的现象。由于刑诉法把被害人谅解作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提条件,因此刑事和解极为关键,由于被害人一方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提出较高的赔偿要求,检察机关往往组织2-3次调解,才达成和解协议。有的被害人甚至在刑事和解协议签订后反悔,返工现象较为常见,致使附条件不起诉工作陷入困境。如未成年人明某某故意伤害案,明某某致张某某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在同明某某近亲属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后反悔,再次要求提高赔偿金额,虽经检察机关及各方努力仍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谅解,导致无法对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二、对策及建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诉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计的专门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体现了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笔者认为,无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基层检察机关的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便,也应积极尝试,更好地发挥该项制度的应有价值与作用。

       (一)加强学习,提升认识。基层检察机关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及涉及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法律规定,全面领会立法原意,站在为年轻一代负责、为国家未来负责的高度,增强未检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在检察实践中增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自觉性、纪律性和创造性。一是全面领会我国对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及其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定,在检察办案中积极而不打折扣地执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二是对具体案件,凡是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涉罪未成年人,都坚持使用该制度,不能因为程序多、工作量大而拒绝使用。三是大胆创新,对该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展开调查研究,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帮教组织,加强监督考察。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帮教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按高检院《刑诉规则》的规定,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保持沟通联系,争取支持,成立帮教小组,制定全面、细致的帮教细则,对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检察机关给予经常的指导帮助和检察,把监督考察工作落到实处。

      (三)妥善化解矛盾,增强刑事和解能力。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化解矛盾,争取被害方谅解是工作难点,必须下达力气予以解决。一是端正思想,摒弃刑事和解是案件当事人自己的事的错误思想,积极主动地出主意、想办法,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创造条件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二是依靠基层组织和群众,化解矛盾。办案检察官应深入基层,走到群众中去,邀请基层组织负责人、司法行政人员及相关群众,参与刑事和解,深入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解决具体问题,兼顾双方利益诉求,在短期内将双方矛盾化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三是注重发挥检察官的主导作用,在人员组织、调解地点选择、协议的合法性等方面,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和解中的实际问题,提升协议的质量和效率。

      (四)规范相关程序,确保高效运行。一是简化相关办案程序,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裁量权交由员额检察官独立决定,增强办案人员责任心和自觉性,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大胆使用附条件不起诉,让更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的惠顾。二是

    及时纠正对未成年人直接做出相对不起诉的不当做法。虽然刑诉法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禁止,但从法理上看,附条件不起诉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检察环节,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范围的犯罪,需要从宽处理,应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相关规定,而不是直接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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