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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7-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目前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流程监控是案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对案件的受理、结案、文书、移送、归档等各个程序跟踪管理,实现对案件的程序监督。但目前流程监控工作存在信息孤岛、管理弱化等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 流程监控  案件质量 科技信息化

 

   自20142月份高检院启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来,笔者所在检察院共在系统内发送流程监控109次,其中口头提醒99次,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10次,较好地提升了案件办理的质量和速度。但在实际运用中发现流程监控工作存在信息孤岛、管理弱化等问题,给正确使用造成了不便,笔者结合实践操作,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更好发挥案管职能作用提供一点参考。

   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流程监控的积极意义

   目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流程监控模块由个案监控、预警超期监控、重点案件监控、流程监控统计等四个子模块构成,案管部门流程监控员通过这些模块在系统内对临期案件、超期案件等其他违法情形在系统内发起预警,给予口头提醒或者流程监控通知书。系统内设置的流程监控,对加强案件管理意义十分重大,一是有助于实现案件的“管办分离”,即由案管部门对案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业务部门具体办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二是防止案件超期办理,笔者所在基层院案管部门对于将要到期的公诉案件提前七天,侦监案件提前三天予以口头提醒,这样有助于督促办案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结案件,杜绝超期办案的违法现象发生;三是有助于监督案件办理质量,规范司法行为。对于违法办理的案件,案管前台通过系统发送流程监控整改通知书,要求办案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整改完毕,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办理,这样有助于警醒办案人员提高自身素质,提升办案责任意识。

   二、目前开展流程监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流程监控工作伴随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三年多,在技术上处于摸索前进阶段,有些方面尚不成熟,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差距和完善的空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监督定位不明确案管部门通过流程监控实现程序监督是案管职能的应有之义,但案管部门对案件应当进行程序监督不是实体监督的规定不明确。2012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案管办是流程监控的主体,对案件的办案程序、办案期限进行口头提示、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20131月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将监控内容由办案期限扩展到涉案财物、法律文书、诉讼权利、办案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等。并没有明确表明案管是仅对案件进行程序监督还是对程序和实体都进行监督。

  (二)流程监控流于事务性工作。现有流程监控模块由个案监控、预警超期监控、重点案件监控、流程监控统计四个子模构成。在日常工作中,笔者所在基层院监控统计显示,95%的流程监控工作就是对临期的案件进行口头通知,5%监控工作是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而个案监控、重点案件监控工作尚未涉及,让流程监控工作流于形式,案管部门职能作用打了折扣。

     (三)信息资源分散,未能实现整合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AJ2013报表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及电子卷宗系统相互脱节,没有完全融合在一起,不能和系统内的案卡、法律文书、报表等其他数据形成有效关联,形成信息孤岛,难以结合案件类型、办案部门、承办人、办案节点等多方面、多层次因素进行互联互通,不能满足深度利用流程监控信息的需要。

     (四)流程监控队伍薄弱。上级要求案管部门设置专门的流程监控员,但实践过程中我们只在案管部门设置有流程监控员,且承担着案件受理岗、信息公开岗等多重角色,也就是说全院的流程监控工作落在案管一名兼职的流程监控员身上,而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办案节点,流程监控的内容是不同的,例如从受案环节到送案环节,要审查是否符合受案标准、案卡信息填录及文书制作,强制措施的使用和变更,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保障,办案期限,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案件信息公开等等,仅仅靠案管一名流程监控员来监督管理全院各个条线的流程监控工作是远远不够的。

   三、完善流程监控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为了有效开展流程监控工作,切实提升案件的办理质量和速度,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1、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并重。案管部门作为全院的案件“大总管”,不应当排除其对案件的实体监督,单方面的程序监督是不充分、不全面的,难以发挥案管部门职能作用。首先,从理论上讲,程序和实体是每个案件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承,无法分割,进行程序监督的同时肯定会牵扯到实体监督,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不应当把实体监督从整体监督中剥离出去;其次,从实践来看,案管部门的实体监督是以强化案件管理为前提,提升案件质量为目的的,而不是在正常办案程序外对办案部门的检查,所以赋予案管部门对案件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监督,更有助于提升案件的办理质量。

    2、流程监控工作应突出重点,精准用力。笔者认为,案管部门在掌握案件基本信息的同时,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开展个案监控和重点案件监控上,一是对类案进行监控,通过案管部门的流程监控来把握执法办案中的某一类案件的倾向性问题,对类案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借以提高案件质量,提升检察效能。二是针对特定案件进行监督,比如对不批捕、不起诉、撤案或退回补充侦查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案件以及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特定案件,案管部门应特别上心,紧盯死守,对实体、程序问题都要弄个明白,查明是否存在问题,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杜绝案件瑕疵。

        3、整合信息资源,实现共建共享。建议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依托,整合案件信息公开系统、AJ2013报表系统和电子卷宗系统等信息资源,相互配合,实现不同部门、不同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流程监控信息共享;对外要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系统实现数据的双向传送对接,把流程监控从内部监控扩展到外部监督,从案件的侦查到判决,贯穿于案件的整个过程,达到更深层次的流程监控效果,切实有效的提升案件的办理质量和速度。

        4夯实队伍建设,增强监控能力。流程监控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打造一支过硬的流程监控队伍是十分紧迫,流程监控员不仅要熟悉检察业务,还要精通科技信息化知识和操作,利用信息化手段熟练开展业务。因此,在适应当前司法改革工作的过程中,要适当考虑流程监控人员配置问题,不仅在案管部门设置专职的流程监控员,还要在各业务部门设置兼职的流程监控员,选配工作责任心强、精通检察业务、有信息化操作能力的人员担任,组成一支专门的流程监控团队,负责监督管理全部案件信息,形成案件管理合力,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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