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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质量监督体系的思考
时间:2022-04-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质量监督体系的思考

邹国华*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能够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司法公信就会大打折扣。党的十九大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前,我国刑事案件质量监督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急需优化完备。笔者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肤浅的看法,以期对提升案件质量有所裨益。

一、提升站位,增强案件质量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刑事案件质量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优劣的程度,包括实体、程序、效率和效果等四个方面。监督,其本意是察看并督促,案件质量监督是指他人对办理的案件进行检查、检测、提出评价意见的过程,是发现案件质量问题、纠正司法错误、改进司法作风的主要渠道和方式。司法办案是公安、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履行工作职责的基本方式,案件的办理质量集中体现了责任、担当、素质和作风。案件质量的高低,决定了案件当事人和群众的感受,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满意度。一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办理刑事案件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以政法工作高质量来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高质量,而政法工作的高质量集中体现在司法办案的高质量上。通过案件质量监督这道法律产品的检测线,及时排查、发现司法错案、案件瑕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弥补,能有效保证案件办理质量。二是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司法办案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做到司法为民。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高效处理刑事案件,及时修复因犯罪遭受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就会平息苦主对党、政府、社会的埋怨、仇视乃至报复,化干戈为玉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三是及时发现并纠正司法不公问题,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在各种处罚体系中,刑事制裁是最严厉的处罚,他不但让行为人失去自由、失去职业,还可能被剥夺生命。因此,办案就是办人生,办错一起案件可能是1%的失误,但对案件当事人来讲就是100%的伤害。通过案件质量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冤假错案,是维护公正司法的现实需要。四是有利于增强责任意识,不断提升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及时发现、查究不合格案件,这无形中会给办案人员增添压力,倒逼其增强办案责任心,提升业务能力素质。

二、完善措施,及时发现案件质量问题

案件质量问题如同商品、服务质量问题一样,都是社会产品,出现废品和质量瑕疵往往不可避免。但司法产品存在问题若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就会形成司法腐败,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因此,完善案件质量监督措施,拓宽监督渠道尤为重要。

(一)注重案中监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施同步监督,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实施同步监督,能即时发现、纠正司法办案各种不规范问题,从源头上控制、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能有效避免错案对案件当事人的伤害,避免案件对社会造成二次伤害,避免司法不公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造成的冲击。一是加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指导。俗话说得好:“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通过过问具体案件,能掌握案件办理进程,了解案件办理存在的疑难问题,及时出主意想办法,妥善化解问题和矛盾,有利于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对案件的处理、重要法律文书,坚持“一个干,两个看”,严把质量关。即案件承办人办理的案件,部门负责人通过审核案卷材料,切实负起审核责任;单位分管领导通过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切实负起决定责任。二是坚持集体研究案件。“一人之智,不如众人之愚。”把放权与控权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放权不放任,放手不撒手。既要独立办案、又要发挥集体智慧,纠错纠偏。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法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三是坚持广泛听取意见。“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通过案件政法会商、请示汇报、专家咨询、召开案件听证会等形式,巧借外脑,对有分歧案件,不盲目、仓促作出决定,把案件定性、法定情节弄准,慎重作出处理意见。四是注重上级对下级的程序监督。依据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分别拥有对不立案的复议复核;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复核、复查权;上诉、抗诉案件审理权。上一级政法机关通过实体审查案件,发现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现和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裁定,通过对案件全面体检,依法作出公正决断。

(二)注重案后评查。案件办结后,质量如何、案件当事人反映如何?只有通过案后评查才能得出结论。司法实践证明,绝大多数案件的质量是高的,能够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得到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满意。但司法实践中也有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如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司法行为不规范、司法不公正、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公正。因此,案件办结后进行一次复查、评查,非常有必要。一是办案单位自查。通过抽调精干力量,多已办结的案件进行检查,从中发现问题,能够纠正的及时纠正,不能纠正的,制定整改措施,防止再次出现。本单位的检查应是全方位的,是所有案件,而不应是部分案件或抽样检查。二是交叉评查,本系统同级的办案单位之间,相互检查对方办理的案件,有利于克服内部检查碍于情面、指出问题吞吞吐吐的问题,把案件中的问题找出来。但交叉评查时间比较紧,不可能检查已办结的全部案件,因此只能是检查部分案件或抽查案件,存在挂一漏万的问题,同时因为评查的案件与本单位无关,存在评查人员积极性不高和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三是上级和有关部门的专项评查。公检法的上级机关、各级政法委为掌握案件办理情况,时常会对某一类案件、或某一具体案件要求下级政法单位移送案卷进行专门审查,从重发现问题。上级评查往往组织得力人员进行阅卷、走访、调查,工作比较认真细致严谨,能够全面发现案件问题,对案件做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此类评查的案件主要是当事人长期上访、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占比比较小,尤其是政法委组织的案件评查在实践中较为少见。此类案件评查由上级抽调人员进行,牵扯精力比较大。

(三)认真处理上访案件。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案件,有不同意见,有权采取向有关部门上访求助形式,表达诉求。如何对待案件当事人上访?笔者认为,一是树立民本思想。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公安、司法机关对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的上访求助,树立“家人、家书、家事、家业”思想,设身处地的依法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达到当事人满意、息诉罢访的目的。二是依法解决问题。当事人之所以上访求助,就是因为诉求长期得不到落实解决,自己的权益受损。案件办理单位、人员应着重围绕当事人的诉求,查明相关事实,对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原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予以纠正,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还社会一个公道。当事人的诉求没有合法依据的,也应做好法治宣传教育,讲清道理,给当事人一个明白,动员其息诉罢访。三是坚持领导办信。信访案件往往属于疑难复杂案件,时间长、事实难以查清、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由单位领导办理信访案件,不仅体现对信访案件的重视,给当事人一个信任,更能有效协调解决问题,体现办理单位对妥善处理信访案件的决心和力度,有利于信访案件的圆满解决。四是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通过办理信访案件,可以发现办案人员司法不规范、侵犯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不公正等问题,为了严肃党纪法纪,对有关责任人做出正确处理,并向当事人通报、赔礼道歉,体现政法机关司法为民情怀和纠正自身错误的决心。

三、精心组织,正确处理案件质量监督的几个问题

(一)案件质量监督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案件质量监督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坚持有错必纠,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政法机关办案高质量,服务和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高质量。案件质量监督应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案件质量监督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法委有权向政法各单位调阅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评查,作出评估。公检法司机关给予积极配合。二是综合评判原则。树立大质量的理念,对案件办理的实体、程序、效率、效果进行综合评价,进行全方位案件质量检测。三是质量监督与奖罚相结合原则。案件质量评查只有与奖惩相结合才能体现威力。通过案件评查,对案件质量高、党委认可、群众满意、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优秀案件予以表彰鼓励,或向上级推进作为典型案例编发。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责任心差、案件实体、程序出现问题,案件当事人和群众意见大的,或在办案中徇私枉法,违法违规办理案件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四是开放型评判原则。案件质量评查将查阅案卷材料、走访案件当事人、听取党委政法委及其他同级政法部门意见、收集网络舆情、走访案件辩护律师和代理人等有机结合起来,多渠道、全方位掌握案件办理情况,为正确评判案件提供详实依据。五是程序制约与评查相结合原则。程序制约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程序,实现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也包括公安、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范畴,事中监督的侧重点是案件定性、关键证据、主要事实和情节认定、侦查审判严重违法等情形,主要目的是不出错,把案件办准。案件评查是对处理决定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的质量检查评判,属于事后监督范畴,涉及的范围较广,不仅包括事中监督关注事项,还包括司法行为是否规范、案件当事人意见、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情况、错案复查、司法责任追究等问题,主要目的是把案件办好,达到群众满意。案中监督、案后评查侧重点和目的不尽相同,案中监督是基础,案后评查是提升,二者形成了互补,不可偏废。

(二)注重完善内部协调制约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到位后,遵循让审理者裁判、让审理者负责的原则,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的权力有所扩大。如何防止权利乱用,有效制约司法自由裁量权,成为公正司法面临的重要课题,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应坚持监督制约原则,做到放手不撒手、信任不放任。一是严格审查把关。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少数”需亲临一线,靠前指挥,全力收集甄别证据,把案件事实查清;认真落实集体研究和请示汇报制度,广泛听取意见,穷尽所有措施,穷尽所有程序,把职责尽到;督导办案人员恪守办案纪律。办案人员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案,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办理案件。笔者希望办案人员落实“四要四不要”:要动脑尽责,全身心投入办案,不要三心二意;要增强亲历性,亲自审查甄别证据,不要挂名办案;要严格依法办案,规范司法行为,不要违反法定程序;要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确保廉洁司法,不要吃拿卡要。二是督导办案人员提高工作效率。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公安、司法机关树立效率意识,实现繁简分流,对一般案件,做到简案快办,落实快侦查、快起诉、快审判,节约司法资源;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做到难案精办,把证据取全、把事实核清、把定性弄准,防止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三是督导办案人员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被害方因犯罪受到身体伤害的,积极组织救治;对被害人的医疗费、财产损失,积极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调解,尽快挽回经济损失;因邻里之间建房、农业生产、通行等产生的矛盾,认真组织刑事和解,宣传法治,动员犯罪嫌疑人赔礼道歉,征得被害方的谅解,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四是坚持以案释法,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对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盗窃、电信诈骗等多发性案件,坚持就地公开宣判、制发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进行法制宣传等形式,提升群众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提升预防犯罪能力。同时,对遭受犯罪侵害,不能得到赔偿的被害人,及时申报司法救助,防止因案致贫,全力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

(三)充分利用评查提高案件质量。案件质量评查是手段,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关键和目的。为此,应正确处理好评查与提高案件质量的关系。笔者认为评查工作应发挥好四个作用:一是指导作用。案件评查有严格的评查标准,这个标准既是评判标准,又是引导办案人员办成优秀案件的航标,能有效督促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危机意识、效率观念和荣誉感,以求极致的心态,做到精准精细,优质高效,把每起案件办成精品。同时,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优质优秀案件编发典型案例,更能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指导办案、教育群众。二是警示作用。通过对司法错案、瑕疵案件通报和对相关责任人的惩戒,能有效警示、警醒相关公安、司法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和提高业务技能,公正处理案件。三是激励作用。通过对优秀案件的表彰鼓励,能激发公安司法办案人员进一步增强荣誉感,焕发工作热情,形成比学赶帮超,争当办案能手,勇创一流业绩的良好氛围。四是规范司法行为的作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当事人权利保障不到位、律师权利保障不到位、讯(询)问不规范、不遵守法定办案时限等办案瑕疵问题,通过反馈给办案人员后,提醒案件承办人整改,起到防偏止错,杜绝类似司法不规范行为再次发生。

(四)关于案件评查范围问题。哪些案件需要评查?笔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决定案件评查范围。首先,各级公检法机关应建立内部案件评查机构和评查工作制度,对本单位已办结的所有案件及时组织评查,及时发现问题。针对案件数量多少,决定每季度或每月组织一次案件评查;其次,对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案件评查,以分类评查或抽查为主,建议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三,对各级政法委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以抽查个别群众意见大、当事人长期上访求助、引起网络舆情、领导批示等典型案件为主,实施随时检查、评判;其四,对中央级、省级政法部门组织的案件质量检查,以案情重大、社会反映强烈、已经省市有关部门处理仍达不到群众满意的案件为主,实施随时调卷评查。

(五)关于评查人员的选定问题。哪些人有资格参与案件评查?案件评查员是裁判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娴熟的业务技能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否则就会难以完成好案件评查任务。笔者认为,各级政法委、政法各部门应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员库,需要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时,实施随机抽取,确定评查人员。公检法司政法单位案件质量评查员应是具有侦查员、员额检察官、员额法官、律师资格的人员,各级政法委案件质量评查员应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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