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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破产后留守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律及查办对策
时间:2010-04-23  作者:汪立新  新闻来源:信阳罗山 【字号: | |

  党组成员 汪立新

  内容摘要:如今,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已全面展开,在转让、租赁等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大多会设置留守机构,保留少数工作人员,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对于有效保护国有资产,衔接新旧经营机构,处理相关善后事宜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企业所处的特殊时期,难免产生疏漏,于是一些留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挪用、贪污、贿赂犯罪,有的地方这种情况还非常严重。所以探讨企业改制后留守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律、原因等,能够有效的预防该类犯罪。

  关键词:国有企业 留守人员 职务犯罪

  国企改制即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以营造产权清晰、权责分明、责任有限、管理科学、功能齐全的现代化公司为目的,通过重组,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的一项综合性改革工程,它是关系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与否的关键环节。如今,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已全面展开,在转让、租赁改制中,国有企业大多会设置留守机构,保留少数工作人员,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对于有效保护国有资产,衔接新旧经营机构,处理相关善后事宜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企业所处的特殊时期,难免产生疏漏,于是一些留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挪用、贪污、贿赂犯罪,有的地方这种情况还非常严重。据统计,我院2007年以来共查办国企改制留守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件,占当年立案数的40%;有罪判决5件,占当年判决数的42%;判决中大案5件,占当年大要案的50%。

  一、国企改制留守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规律

  从我院查办的国企改制留守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反映的情况看,发生在留守人员中间的案件表现了其自身的一些基本规律:

  1、共同犯罪较多。由于留守机构往往只保留个别主管领导和部分财务和业务人员,人员之间相互牵制,但在处理企业债权、债务上都具有决策权。主管领导与财务人员、业务人员相互勾结,联手作案比较多见。

  2、时间跨度长,作案次数多。如雷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其于2000年至2006年先后多次将企业资产15.9万元挪作他用。李某涉嫌贪污一案,其于2004年5次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8万余元。

  3、犯罪手段隐蔽、多样化。从所查处的情况看,有的是通过银行划转;有的是截留收入不入帐;有的是以假发票顶帐;有的是虚列支出;有的是直接侵吞;有的是打“借条”,为被查处找退路。

  4、从涉案人身份看,犯罪主体呈多元化。既有主管人员,又有财务人员,还有人事科长和其他留守人员。

  5、从犯罪客观方面看,留守人员相互勾结,窝案、串案多。通过查办留守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我们发现,往往是一查一窝,一挖一串,上行下效,共同作案,群蛀现象严重。如我院查办的原化肥厂留守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由立案时的1人经过深挖结案时发展到5人,案值由1万多元发展到结案时的18万余元。

  二、国企改制留守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我院查办的留守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认为当前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心态失衡。由于留守组是一个临时性机构,部分留守人员对个人预期收入期望太高,加上我国现行体制下企业个人养老保险、离退休金制度的不完善,一些职工在退休后养老金、 退休金因为企业改制而领不到或不能足额领取,生活没有保障,心理难免失衡,为自己的将来先留后路,纷纷将手伸向国有财产。如李某等5人涉嫌贪污一案,留守人员均感到留守组随时要解散,解散后又不知自己如何安置,个人养老又不知如何解决,各自又分别掌管一定数量的款物,最后导致了案件的发生。

  2、监督缺位。留守组的情况很特殊,就我县的情况看,有的是企业破产期间成立的机构,有的是企业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机构,既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又受县工业管理部门(工业办)的领导,留守人员只是根据情况由两个部门指定。由于留守机构的特殊性,没有设立象正常经营企业那样的决策、监督机构,主管部门又对其疏于监督和管理,无疑为留守人员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

  3、管理漏洞。囿于县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工作摊子大、时间周期长,企业实际问题多,对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评估,很大程度上由留守人员操作。因此,在实际过程中,改制(破产)企业的相关资产,为下岗职工提供的相关补助(生活费),原有固定资产的处理变现一般也由破产清算组或工业管理部门委托留守组代为办理,同时,留守组还掌握有一部分帐外资金,加上主管部门的一些检查、落实成为形式,使国有资产的保障失去了最后一道防线,导致留守人员职务犯罪现象突出。

  4、法律意识差。一些留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明知伸手必被捉,但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既使查出来,大家都有份,自己责任小,还可以拒不认帐,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陈某涉嫌贪污案,其在作案后,打一“借条”留在帐上,以备查处,并且与他人商量这样做既使被查究也好有退路,侥幸心理、冒险心理可见一斑。

  三、几点建议

  针对留守人员职务犯罪的一般规律以及诱发犯罪的内因、外因,如何有效地预防留守人员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规范体制。改制企业留守人员虽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是临时和过渡性的,但对保护国有资产却肩负重任。因此,在管理体制上不能松懈马虎。通过改变留守机构集权的体制,建立起相对分权的权利制衡机制。主管部门不能因企业改制而放松对原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并从制度上规范每个留守人员的权力行使程序,提高权力行使的透明度。

  2、强化监督。随着企业改制的全面推进,建立健全与留守机构职能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留守人员的监督尤显重要,为此,一要继续推行帐务公开,对债权债务的处理要公布于众,不搞暗箱操作,便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其次,加强纪律监督,企业改制后,这一块不应成为监督的死角,发现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再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留守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堵塞管理上的各种漏洞。

  3、加大打击和教育力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加大严厉打击发生在改制企业留守机构内部的职务犯罪,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运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剖析典型案例,现身说法,提高留守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提高免疫力,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从而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做一个真正的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