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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规范和完善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工作
时间:2010-07-02  作者:  新闻来源:河南罗山 【字号: | |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和议事水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08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了以往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的经验,针对检察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议事范围;增加了议案的提起、讨论、决定、表决、复议等程序;明确了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任免、职责和义务;原则规定了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设置;明确规定了检察委员会的召开和作出决定的人数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机制;增加规定了例会制、列席制、回避制等制度;规定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原则及其工作职责等,检察委员会制度更加充实、规范,有利于检察委员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但基层院在实践中仍有亟待改进的地方,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深化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仍是需要探索的问题。笔者结合实践,就规范与完善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谈些粗浅看法。
  一、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检委会的组成不够科学合理。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相关规定,检委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但在实践中,多数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委员一般都由领导班子成员、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于受检察委员会委员员额的限制,没有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委会存在着行政化、待遇化和固定化的倾向,长期以往不利于检委会工作质量的提高。

2、议决案件过多,导致法律监督效力降低。一方面检委会成员大多由正副检察长、科室负责人组成,他们除了检委会工作之外,还有很多其他行政性事务或业务工作要处理,案件数量的激增容易使检委会会议流于形式,不能正常发挥其指导、决策等功能。另一方面随着刑事犯罪案件的高发,基层院人少案多的矛盾更为突出,检委会工作量加大容易导致对个别案件、案情、证据分析论证不充分,检委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现象时有发生。

3、业务部门及案件承办人存在依赖思想。根据规定,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委会重点讨论案件的定性和法律的适用。而实践中一些本应由承办人、业务部门或者分管检察长作出决定的案件,出于对诉讼风险和办案责任的考虑而提交检委会讨论,导致基层院检委会审议属于事实认定方面的提交案件数量增加。

4、注重个案研究,弱化普遍指导。在基层院检委会运行过程中,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中刑事个案占绝大多数,而研究检察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倾向性问题或本院执法办案中法律政策适用的疑难问题成为工作的薄弱环节。

5、检委会办公室职能的发挥不尽完善。在基层检察院设立检委会办公室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围绕检委会的定位与职能,切实履行服务检委会的决策、管理、评价和指导职责。然而,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由于人员数量少、职能设置不完善,基本上只能行使检委会秘书工作任务,即负责会前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和会后督办、归档等会务性工作,很难起到参谋和助手的过滤作用,未起到会前程序性、实体性审查职责,也未提出适用法律意见以供检委会参考。

6、检委会议事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讨论的案件和重大事项,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意见一致,即可作出决定。检委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当对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有明确的表态。如果检委会讨论案件出现重大分歧,检察长可以决定下次再议或者向上级检察院请示,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也可以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而实践中基层院尽管也制定了相应的《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委会讨论事项时有的检委会委员不发表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有的发表意见的次序不够规范、科学。
  
二、对规范与完善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组织建设,改善委员结构。党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院”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2名左右,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检察委员会的组成部分。鉴于目前基层院检察委员结构不够科学的现状,建议基层院应增设专职委员,专门指导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在专职委员的选任上,突出专业标准,打破论资排辈,做到唯才是举,唯才是用,选贤任能。注重从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优秀检察官和主诉、主办检察官中选任委员,改变检委会委员“行政化”色彩较浓的格局。

2、充分发扬民主,规范议事程序。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能够有力地保证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重大问题决策和重大案件处理上作出正确的决定;同时也通过加强集体监督,有效地防止处理案件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为此,建议在召开检委会时确保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的同时,检委会委员发言要确定固定顺序,引入检委会委员发问制度,由各位委员按固定顺序先就案件情况向承办人发问,进而发表个人意见,充分发挥每个检委会委员的个人智慧。如果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不应急于作结论,可另行审议。

3、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管理。要将检委会从繁重的个案讨论中解脱出来,以从事更重要的全局性工作,就要充分发挥检委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和参谋作用。

首先,检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把关,依照《工作规则》限制个案讨论数量,确保提交给检委会的议案质量,坚决杜绝某些案件承办人和业务部门将检委会议决制度视为回避问题、推脱责任的手段和方式。凡业务部门、分管检察长能够把关的个案,不再提交检委会,个案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疑难问题例外;将检委会主要讨论个案的作用转变为总结检察规律和编撰检察工作指导意见上来,重点放在解决案件定性方面或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疑难问题上,保证检委会集中精力解决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的决议。

其次,检委会办公室应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将讨论的材料提前3至5日印发给每个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比较全面地了解案情;结合基层院的实际情况,对于侦监、公诉部门提交的涉及信访、提请抗诉等方面需要讨论的材料可适当提前12日印发给每个委员,这是符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的。检委会办公室在检委会召开前审查议案时,应将案件的焦点、疑点、难点问题提炼出来,并形成倾向性处理意见供检委会讨论参考,使检委会研究案件能够有的放矢。对检察业务中存在的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有较高指导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针对基层院普遍存在人手不足的情况,应适当增加业务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检委会办公室,使检委会办公室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检委会议案的会前审查工作和会议后的调查研究工作。

4、提高委员素质,增强议事能力。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内部机构,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这就要求检察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更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多是重大疑难案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重大疑难案件又往往是在证据上拿不准,法律适用模糊,定性困难,此罪与彼罪或罪与非罪难以区分的情形。因此,作为检委会委员更重要的素质是一种分析能力,抓住问题要害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清晰思路。要求检委会委员在通晓法理的基础之上,对于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等业务都应有相当的业务水准,特别对于刑事法律除要熟练法条之外,还要掌握立法的精神和法条旨意。此外,检委会委员还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选择检委会委员不能只注重专业化程度,而忽略基本的检察官道德修养,必须将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作为双重标准加以选择。同时,检委会委员要不断加强学习,积蓄发展后劲,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投身于具体的检察业务实践中锻炼、提高。当前,随着检察机关办案手段的不断改进和科技的引入,科技强检岗位成才活动的深入,召开检委会,应要求案件承办人、检委会委员要学会运用多媒体视听系统向与会者展示证据。通过先进的科技手段,可以让案情分析更直观、透彻、精辟,极大地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更加公开公正,为提高检委会权威性打下基础。

检察委员会改革是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只有不断探索,遂步完善,检委会才能全面、充分发挥职能,民主、科学决策,高质、高效运作。相信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检察实践的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定会进一步完善,检察委员会工作也必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提高办案质量,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