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自我监督的一种方法,是对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执行公务、履行职责,以及遵守纪律、检风检容等情况进行事前、前中的现场督察,其目的是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遵章守纪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预防各种执法过错和执法腐败行为的发生,树立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这是保证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和途径。近几年来,高检院着眼于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先后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一系列专项整改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省院又开展了检务督察工作,这对落实专项整改活动制度、巩固专项整改活动成果是一项必要的措施。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和难点。
检务督察的核心是“督察”,这其中有督察方和被督察方两个主体的责任。作为被督察的主体即下级院既承担着层层自我督察、部门之间相互督察的主责,同时又是被上级院督察的对象,只有双方切实抓好“督察”,才能保证检务督察工作落到实处,才能发挥检务督察应有的效果。但是,由于省、市院在制定《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中仅仅要求市(分)院根据工作的需要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对基层县(区)院没有硬性规定,没有具体的要求,使基层县(区)院在落实“自我督察、相互督察”的工作中苍白无力,图形式、走过场。其表现在:
一、心理误区作祟,督察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四点:一是“宽容”心理。在层层督察中,一些干警把干警之间的善意的提醒、纠正违纪问题变成了无原则的宽容。对个别干警发生违纪事故苗头认为是执法执纪中在所难免,不正确对待、不制止、不批评;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怕影响本人前途、荣誉,不报告、不处理。这种“宽容”在检察队伍中产生了消极影响,同时又给违纪者产生侥幸心理,削弱了检务督察的威慑力。二是“避嫌”心理。在相互督察中,在一些领导之间有的同志担心对别人督察会产生“搞不团结”、“另有所图”等嫌疑,因此对违法违纪问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愿督察,不进行正常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三是“遮丑”心理。在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中,一些基层院负责同志存在这样心理:自己的队伍中出现了违纪问题是不光彩的,会影响本部门和自己的形象。因此即使发现问题也不敢或不愿报告或严肃处理。凡此种种,严重影响了检务督察工作的有效进行。四是“服从”心理。对省、市院的《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基层县(区)院只停留在被动的服从上,结合本院实际,拿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执行意见的基层县(区)院很少,既便是有也只是在省、市院的《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基础上照抄照搬,没有创新,没有新路子。
二、督察机制不健全,对主要领导督察不到位。在落实检务督察标准上,缺乏了对基层县(区)院主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抓自我督察没有具体的规定要求,没有衡量的尺码和标准,自我督察难以落实。首先,形成督察“断档”。由于全省、全市基层院多、管理范围大等原因,上级院开展督察暗访也只是抽查个别市(地)、县(区)院,而且还是在定期、不定期中进行,督察暗访的辐射面小,往往难以做到全面性、经常性和有效性,难以及时的进行事前督察,常常是在发生问题时才督察。使事前预防性督察出现“空档”。其次,自我督察乏力。在省、市院的《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对基层县(区)院主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如何抓自我督察没有具体要求,没有硬性标准,且督察的事项绝大部分是以往各项检察纪律规定的内容,加之上级院部署的工作如同“千条线”,落实到基层县(区)院这根“针”上,繁重的检察业务、事务工作,使得主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对抓检务督察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形成了“以静制静、以动制动”的状态,上级有督察就抓一下,上级没督察就束之高阁,而且是“上级有布置、下级有应负这样的模式下”开展工作,影响了督察权威性。第三,督察“孤军混战”。当前检务督察在基层院落实过程中最大的不足就是,部分基层院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片面地认为:检务督察是上级院检务督察室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事,自己只是被督察的对象,没有自我督察、相互督察的职责和义务,故此,放松了对事前的督察,对于经常发生在身边的如工作日中午饮酒、打牌工作期间、玩游戏、聊天和自身分管部门干警工作日迟到、早退、不按规定着检察制服等违反检察纪律的人和事视而不见,放纵和助长了违纪问题的发生。影响了检务督察的效果。
三、《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后落实不够,约束力不强。省、市院制定的检务督察《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中,虽然对检务督察室的设立、检务督察事项、方式方法和注意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不足和缺陷。一是不够严密。省、市院在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中,基层县(区)院怎么办?是成立相应的组织,制定相应的制度?还是需要基层县(区)院的配合、协助省、市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围绕省、市院《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督察事项,基层县(区)院是否还要开展自我督察、相互督察也没有作出规定。二是不够系统。在《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没有规定针对某一时期或某一地方容易出现的违纪问题的苗头展开针对性的督察;没有规定要求基层县(区)院的纪检监察部门上报在检务督察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等。三是不够严格。在《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其主管领导的连带责任的追究没有规定,同时,对检务督察人员自身的要求没有具体的规定等。这样,使检务督察工作不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执行检察纪律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落实基层县(区)院检务督察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工程,必须结合检察机关实际,理清思路,从工作机制上、工作制度上、工作责任上等多方面入手,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
一、开展事前督察是开展检务督察的核心。事前督察是检务督察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事前督察,检务督察就没有必要途径。离开事前谈检务督察,无异于缘木求鱼。开展事前督察主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切实抓事前好预防性教育工作。开展教育引导工作,给检察干警打好“预防针”,是避免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有效途径,也是检务督察工作的目的所在。在预防教育工作中,要注意从认识上重视、内容上充实、形式上完善、效果上实在等方面去开展教育。努力把各项检察纪律的教育贯穿检察干警的工作圈、生活圈和娱乐圈,使之成为检察干警的自觉行动。二是要明确自我督察、相互督察的工作任务。要求基层县(区)院不但有所为,而且还要有所作为,使之成为“一岗双责”重要的工作任务之一,要列入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工作检查、工作总结中去,真正形成检务督察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要与下级院、特别是基层县(区)院纪检监察部门保持经常性、广泛性的联系。注意听取下级院在检务督察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最佳的检务督察工作的方式方法,有效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二、主要领导特别“一把手”是落实检务督察工作的重点。由于基层县(区)院主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处在重要的地位,其重视程度往往对于落实一项工作具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必须把主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作为落实检务督察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明确“一把手”的责任。建立与 “一把手”职位升迁、经济利益和工作责任目标等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制约机制,从树立执政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的角度,寻找落实检务督察的载体、突出落实检务督察的主题,以求检务督察落实工作的效果,使“一把手”切实负起负责,解决检务督察工作在基层县(区)院的落实问题。二是要成立工作机构。班子内部要进行合理的分工,明确检务督察工作责任和要求,指定一名副职专抓检务督察工作的落实;并成立检务督察工作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任对本院所办理的案件、检务综合保障、队伍作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以及检察长交办事项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切实纠正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不严谨、不规范等问题,真正形成有人主抓、有人主管、有人负责的工作格局。三是要突出对办案一线部门的检务督察。这些部门的干警在一线办案,与人民群众发生了广泛地接触,是检察机关的“窗口”,代表检察机关的形象,能不能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以及遵守各项检察纪律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严格执行检务督察的各项规定,强化检务督察的力度显得尤为重要,必须把对办案一线部门的检务督察作为基层县(区)院督察工作的重点来抓,切实预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切实抓好制度建设是落实检务督察工作的保证。建立一整套严密的制度是落实检务督察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实施督察的依据和保障,没有制度无从督察。检务督察工作制度一方面能为督察提供了基本规范,从根本上解决督察的问题;另一方面能为检务督察提供了基本依据,保证督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基层县(区)院应重点研究制定和完善以下督察制度:一是落实检务督察工作制度。对检务督察工作的职责、督察事项、方式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要具体到如何作为,作为到什么程度才达到尽职尽责的问题上。二是检务督察工作目标责任机制。将检务督察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对不执行检务督察规定,不履行检务督察职责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取消评先资格。三是检务督察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问题的人和事该动纪的坚决动纪,该处理的坚决处理,不能姑息迁就,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以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同时,不能因为职位的升迁,岗位的变化,就放弃了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要切实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做到有章必依,违章必纠,防止把规章制度作为“花瓶”和摆设,坚决维护检务督察工作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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