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抗拒讯问、对抗侦查的现象比较普遍,随着检察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深入推广,以及修改后《律师法》的实施,对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工作的要求更高,案件突破难度加大。下面就实践中科学选择讯问角度突破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进行初步探讨。
一、嫌疑人拒供的主要表现
犯罪嫌疑人拒供主要表现行为有:一是公开对抗讯问。二是装疯买傻,有的胡搅蛮缠不讲道理。三是推诿诡辩,含冤叫屈。四是怀疑一切,不信任讯问人员,不相信国家法律和政策。五是沉默不语,一言不发。六是走极端,仇视一切,自暴自弃。七是假供、谎供犯罪事实。八是翻供。等等。
二、犯罪嫌疑人拒供的主要心理及原因
一是抵触心理。犯罪嫌疑人产生抵触情绪的原因主要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或者有一定可原谅理由而不至于被讯问,或认为侦查人员在未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就采取强制措施对其不公平、不合法,或因检察机关工作方法不当损害了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的人格尊严而对检察机关、讯问人员产生偏见,或认为检察机关就是在找自己的麻烦,目的就是惩治他。所以抱有抵触情绪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一般对检察机关、讯问人员都抱有敌对情绪。
二是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或自认为作案手段狡诈、隐蔽,没有留下任何痕迹和破绽,审讯人员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或认为自己有反侦查能力、反预审伎俩,可以逃避追诉;或迷信关系网可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所以,这类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大部分人或标榜清白,或自诩冤枉;少部分人会抱着“只要自己不说,神仙拿我也没办法”的思想,以阻止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犹豫心理。这类犯罪嫌疑人一般的心理特点是:想对抗又怕因不配合讯问工作而受到从严惩处,想回避又怕讯问无休止进行下去,想供述又抱有挺一挺也许能混过去的思想,想坦白又怕受到法律的惩处。具有这种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后,心理已被打动,但仍处于未被完全说服的状态。
四是畏罪心理。畏罪心理一般是在法律威慑的高压态势下形成的,产生惧怕刑罚痛苦折磨的恐惧感和一切都将结束的危机感。对法律惩罚的恐惧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强烈的逃避或减轻惩罚的欲望。在逃避惩罚欲望的驱使下,犯罪嫌疑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名誉、地位和利益,会竭力隐瞒、歪曲、回避犯罪事实真相,或全部否认犯罪,或部分承认,或只承认轻罪而否认重罪,或假供、翻供以达到尽快摆脱被讯问的状态。
三、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的讯问角度
(一)用压制法,打消嚣张气焰的角度。这种讯问角度的使用对象为具有抵触心里表现的犯罪嫌疑人。根据“识时务者为俊杰理论”,给犯罪嫌疑人客观地分析目前的现状,在讯问中要严肃地指出其现在是犯罪嫌疑人,已不是领导,规劝其要承认现状、承认事实,不承认眼前的事实就是不识时务,就要吃亏,以此点明其已无嚣张的条件。根据“天网恢恢理论”,用大环境,大形式压制。在讯问中要用反腐大环境、领导关心的大形势压制对方,说明其现状是已陷入反腐败的天罗地网,其想逃离这张网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其已无法逃,也永远逃不了。以此客观事实告知其对抗是完全没有必要,是徒劳的。
(二)指明出路,纠正错误人生观的角度。这种讯问角度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具有侥幸、犹豫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以“丁字路口理论”劝说。讯问中要充分点名其现在就站在人生的丁字路口不配合讯问工作就会碰壁,讲会摔得粉身碎骨,如果配合讯问工作人生句会有 转机,才会有将来。以“逆境转变理论”劝说,对犯罪嫌疑人讲明其自涉嫌犯罪后,处境差,是不争事实。这种客观事实是可以转变的,就是要配合讯问工作,才能改变差的处境。以“宽严相济理论”劝说,在讯问中要让犯罪嫌疑人在敬畏法律威严的同时,还要看到法律宽缓的一面,使其认识到,要想获得从轻处理,就必须走配合讯问工作之路。
(三)讲明检察院的良苦用心,化解敌意,拉近距离,争取支持的角度。这种讯问角度使用对象主要是:具有畏罪心理、不信任讯问人员的犯罪嫌疑人。以“讯问即保护理论”点明讯问的真正目的。我国法律要求,既要打击一切犯罪分子,又要保护一切合法公民。从一定意义上讲,讯问就是保护一切合法公民的具体表现。所以在讯问中,要充分点明讯问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查明事实,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讯问人,对被讯问人进行追诉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也绝非有意惩治被讯问人。以“退一步海阔天空理论”讲明其实已无退路,在讯问中可以实事求是地告诉被讯问人,依照法律零口供照样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希望其走主动坦白之路,争取从宽、从轻处理的机会。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 罗山县检察院
邮编:10040 电话:010-68630317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