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县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与分析
谷 山
重新犯罪是社会犯罪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根据有关统计数字显示,近三年来,刑释人员和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与社会一般犯罪有着紧密的联系,两者在发展趋势上呈现大体同步的态势,因此,研究现阶段重新犯罪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监管改造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近三年来我县重新犯罪的人员基本情况及特点
近三年来,随着罗山县境内信阳监狱及县看守所押犯人数的不断增加,累犯、惯犯人数也日益增多。我县2008年底押犯数为4061人,其中累犯、惯犯为124人,占3%,“三进宫”的7人;2009年底押犯数为4089人,其中累犯、惯犯为141人,占3、3%,“三进宫”的10人;2010年底押犯数为4054人,累、惯犯为146人,占3、6%,“三进宫”的12人。为了解这些刑释、监外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特点,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研究提出防止、教育、管理的对策,我们对其中177名二次以上犯罪的罪犯进行了各项基本情况的分类统计、分析,呈现出以下特点:
1、年龄结构上,呈现年轻化。在对177名重新犯罪人员调查中,35岁以下的有102人,占57.7%,其中25-35岁的有83人,占47%以上。
2、文化结构上,文化越低重新犯罪率越高。在177名中,初中以下的有118名,占66.9%,其中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占57%。
3、职业结构上,无业人员和流入城镇作案的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的人员有105人,占近60%。
4、时间间隔上,出现两大趋势:时间间隔1年以下的重新犯罪有48人,占27%;时间间隔在三年以上的有36人,占20%。二次犯罪的罪犯占绝大多数,在177人中,有98人是第二次犯罪,占56%。
5、重新犯罪中严重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多。在调查中:2009年底罗山县境内统计二进宫以上的严重罪犯为56人,2010年底统计就有78人,上升了28.3%。这些罪犯中有抢劫的、盗窃机动车的、流窜作案的、绑架勒索的等等,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威胁。据统计,盗窃、抢劫的重新犯罪的达58人,占30%,反映出罪犯出狱后有不少属于生活无着,从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6、重新犯罪的手段更残忍,目标更大。近几年重新犯罪的手段更残忍,目标更大,如抢劫银行、金库,涉外抢劫等性质严重的重新犯罪不断增加;盗窃机动车、撬盗保险柜,盗窃电力、电信设备犯罪等性质严重、社会危害大的重新犯罪的比重逐渐增大。持枪犯罪、麻醉抢劫、车匪路霸、流氓恶势力、流窜犯罪,团伙犯罪甚至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等等新形式都已出现,且比重逐次增大,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如武汉籍副处级警察马某回罗山探亲期间被刑释人员暴力杀害就是典型一例。
二、刑释、监外执行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
(一)主观意识的支配作用,是刑释监外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因素
根据调查数字表明:在押犯中文盲、半文盲的占8.23%,小学文化的占48.4%,初中文化的占35、6%,这些人由于文化知识贫乏,加上思想道德和技术素质较差,人生观、价值观、劳动观发展畸形,十分容易重蹈旧辙,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具体原因是:
1、对好逸恶劳、醉生梦死生活的再度追求。在我们对177名重新犯罪人员的调查中,有80%的人认为自己的犯罪原因之一是好逸恶劳。一部分刑释人员贪图享受,没有正确的劳动观,怕苦、怕累、怕脏,对体力劳动不屑一顾,而是想着找一种既轻松而又能迅速赚大钱的职业,因此,只能重新拿起偷、盗、抢的“手艺”。罪犯林俊辉(三进宫、盗窃累犯、判15年)自述:“第二次刑满后,曾经找到一份工作,月薪近千元,很累、很苦,而且这一点钱远远不够我们的花消,因为,花天酒地的生活已经成了我的一种习惯,我觉得那才叫有脸面,那才是真正的生活。”因此,盗窃再次成了他固定职业,走到哪儿、偷盗到哪儿,四个月时间,和女朋友两人一起住宾馆,上酒楼,泡舞厅等吃喝玩乐,就花去了10万元人民币。
2、虚荣心理和自卑心理。刑释人员经过法律的惩罚打击和教育改造后,由于社会歧视等因素,自觉很自卑,心理规律由此引发过强的虚荣心理,认为只有出人头地,飞黄腾达,才能改变社会对其的看法,赢得人们的尊重。最简单的办法是挣钱,这一想法本是无可厚非的,应当受到鼓励才对,但由于他们很脆弱,谋生能力低下,同时往往又存在着急于求成、露一手给人瞧瞧的心态,于是,他们往往不惜冒着再次坐牢的危险去非法谋财,这就再次走上了重新犯罪的道路。
3、刑释人员和监外罪犯承受的社会压力较大,物欲型犯罪比较突出。刑释人员回到社会、监外罪犯在社会上服刑,来自内心、家庭、社会的压力很大,他们或体弱多病、或好逸恶劳、或就业无门,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少迫于生计走上重新犯罪道路,因此,重新犯罪中财产型犯罪比重较大。
4、刑释人员和监外罪犯反侦查能力较强,存在侥幸心理。刑释人员和监外罪犯都有过“进宫”的经历,了解了一定的法律知识,通过总结自己以前犯罪的“经验教训”,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随着犯罪技巧和手段的不断提高,比较容易产生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重新犯罪。
(二)重新犯罪者的家庭原因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的单位,是每个人停泊的港湾。刑释人员和监外罪犯,大多都会对家庭和亲人产生惭愧负疚的心理,他们都想重新得到家人的关心,同时,这些人也常要亲人的正确指引,但事物往往不是以人们的意愿而发展的。
1、亲人的冷漠和歧视,是刑释人员和监外罪犯重新犯罪的又一原因。在我们对177名罪犯的调查中,有97名担心亲人对其不关心。因此,他们回归社会后急需亲人关心,使他们的热心和爱心重回,在感受到亲人的关爱同时,也懂得去热爱生活、关爱别人;相反,他们就会觉得生活的无味和人间的冷漠,自私、冷酷、残暴的心理就会再次抬头,犯下对社会更有危害的罪过。
2、父母长辈的溺爱,也是刑释人员特别是监外执行青年再次犯罪的另一个原因。在我们对177名中,有36名(占20%)是家中最小的,他们受父母的过份溺爱,有求必应,随心所欲。第一次的监狱生活,父母在物质上给予最大限度的满足,让其觉得自己在监狱中,父母不是痛恨他们的罪过,而是可怜孩子的牢中生活。因此,在刑释后,为了弥补孩子监狱生活的痛苦,也为了让其安心在家呆着,不再出去闯祸,同样是宠着、哄着,有求必应,而刑释、监外人员在这种条件下,仍然骗着、瞒着,终于,有一天,又重新戴上了手铐,再次成了社会和家庭的罪人。
(三)重新犯罪者的社会原因
由于刑释人员和监外罪犯不光彩的过去,使得人们对他们有一种本能的鄙视和唯恐躲之不及的感觉,加之执行机关的监督考察不力,这也是导致刑释人员和监外罪犯重新犯罪的一大原因。
1、刑释人员和监外罪犯无处寻找工作。随着企业制度的改革,下岗分流的富余人员不断增多,再加上不断分离出来的农村劳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必然造成整个社会失业率的增大。普通人的失业率都在增大,何况他们?社会上流行的一句话:“好人都难安排,能轮到他们?”这是一种偏见,也反映着客观存在的事实。然而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刑释人员和监外罪犯回归社会后最迫切的就是尽快找一个有较稳定收入的工作,这一低要求在无法达到的情况下,一部分意志薄弱、改造基础不扎实的人,就会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2、刑释人员和监外罪犯的人格受到严重歧视。刑释人员和监外罪犯回归社会后首先歧视来自于社会,在他们本该融入社会时,反而有社会所不容的感唱而变得无所适从,其行为处处受到有形和无形的制约,不论是邻居或单位有丢失什么东西,第一个怀疑的对象便是他们,有的公安机关,甚至不顾任何后果,强行扣留他们,强迫他们承认所谓的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性格沉稳的就会以合理的、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性格暴躁、文化知识水平低下的,则会心灰意冷,感到"这么大的社会竟容不下我",破罐破摔,又去抢劫、行凶,从而再次跌入犯罪深渊。
3、刑释人员和监外罪犯容易拉帮结伙、团伙作案、流窜作案较多。在重新犯罪的案件中,一半以上是团伙作案或流窜作案。这主要是因为刑释人员、监外罪犯难以为主流社会接纳和认可,在自己的圈子里能够产生认同感,加之在监狱中也结识了不少“狱友”,不可避免要相互联系、交叉感染,长而形成犯罪团伙,在成员熟悉的地区间流窜作案。
4、监外罪犯的脱管、漏管失控。实践中,一是由于交付执行环节中司法机关的配合衔接不到位造成监外罪犯脱管、漏管;二是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的监外罪犯的监督考察流于形式,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业务繁杂,常常是“重办案,轻监督”从而使监外罪犯逍遥法外,处于真空状态。于是,虽然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是实际上等于“空判”,使得他们亦然我行我素,“犯了法也不过如此”,从而“旧病复发”铤而走险、重新犯罪。
(四)监狱改造工作方面的原因
重新犯罪人员的比例居高不下,说明一些罪犯思想、行为恶习并没有得到切实的改造;同时也说明监狱工作中存在着某些不适应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缺陷,概括起来有如下方面:
1、重经济效益,轻思想教育,改造质量不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全国各项工作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监狱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面临着经济建设的问题。罪犯一旦投入改造场所,监狱最关心的往往是监管安全和经济生产,思想教育往往流于蜻蜓点水式的形式,另外强制式、填鸭式教育往往也难以真正触动罪犯的心灵深处;同时,警力不足,容易使罪犯改造产生投机性和虚伪性,这就使罪犯本性难以根本改变。另外,出监教育不配套,与社会发展需要脱节,也造成罪犯改造出监后难以适应社会。
2、监狱内出现的负面效应作用.
监狱内各种犯罪类型都有,罪犯相互接触,交叉感染,各种犯罪因素糜集增殖,重返社会后产生再扩散效应,成为社会上犯罪辐射场、污染源,导致犯罪率上升,部分刑释人员也就自然走上老路、重新犯罪。现在监狱实行分押改造,可以说是对症下药。但是,监管改造工作的特殊性,客观上无法使每个改造岗位适应每个罪犯,分类关押同样也会使某种犯罪相互交流,手段更高,经验更丰富,为重新犯罪提供条件。
三、预防重新犯罪的对策
造成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司法、公安部门对于打击犯罪、预防重新犯罪固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司法、公安部门的预防是一种特殊的、最后的预防,并且从相对意义上说是一种消极预防,而社会大环境的预防,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才是积极性的、根本性的预防。不少重新犯罪人员经过上次的惩罚与改造已基本改造好了,但一回到社会受某些因素影响有可能使司法部门的努力付之东流。因此,预防重新犯罪单靠某几个部门是不行的,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才能防患于未然,才能减少、预防重新犯罪。
(一)适应市场经济形势,转变刑释人员、监外罪犯的就业观念。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最迫切的就是尽快找一个有较稳定收入的工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的劳动就业格局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分配、单位安排、个人就业三结合的方式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式的自谋职业、自找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已经形成。劳动者应学会在市场竞争中寻找合适自己的职业。在这种形势下,刑释人员、监外罪犯就业的格局也必须随着发生变化。因此,刑释人员、监外罪犯的就业观念也应该转变,逐渐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自谋职业,不要坐享其成,更不能抱定以往政府对刑释人员的鼓励、照顾政策,等待帮教团体、街道等政府部门的安排。
(二)应把预防重新犯罪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重新犯罪是复杂、系统而又经常性的工作,必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轨道。搞好刑释人员、监外罪犯的社会帮教工作,要从稳定社会的大局出发,满腔热情地搞好社会帮教工作。对刑释人员、监外罪犯做到政治上爱护,生活上关心,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鼓起他们浪子回头、重新做人的勇气。应当建立帮教责任制:已就业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管理教育;搞个体经营或者未就业的,由当地派出所、司法助理员和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刑释人员家属组成四结合的帮教小组进行帮教。切实改变有名无实、无人负责的帮教现象。
(三)创造条件,切实加强对罪犯的改造工作。刑释人员、监外罪犯回归社会后是否重新犯罪,首先要看他在服刑期间是否得到切实的改造。调查资料证明:监狱的改造工作质量高,罪犯改造好了,刑释后免疫能力就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相对要小。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对罪犯的改造工作就是要提高罪犯思想素质和劳动就业素质。
刑释人员、监外罪犯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受其错误的价值观、人生观决定和支配的。对其进行认罪服法教育,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律观教育,收到实效,是当前监狱工作中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统计资料一再证明,这类人员安置就业率低,重新犯罪率就高。因此,切实加强对他们的职业技术教育,提高他们的劳动就业素质也是预防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监狱对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应当首先对他们进行就业格局变化的形势教育,转换就业观念,树立学会技术、自谋职业的思想。对他们的出监教育,应当把培训就业技术作为主题,要求每一个罪犯学会1-2门实用、有效的技术,使他们释放后能较快地找到职业,依靠自己的诚实劳动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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