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出庭应变策略
张旭
编辑提示:公诉人对庭审活动中的异常变化处置的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出庭的效果。本文针对五种较为典型的庭审异常情况,提出相应的应变策略,同时对提高公诉人的应变能力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建议。
一、庭审异常情况的种类和应对
庭审异常情况的出现,从表面上来看具有偶发性,但当我们对众多的具体事例剖析后,就会发现这些情形的出现也有其特定的规律。一是制造这些异常情况的主体多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的情形下主体虽为其他诉讼参与人,但其异常表现往往与被告人、辩护人密不可分。二是异常情形的作用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即有利于被告人。突发情形在庭前已做好准备,无非是不为公诉人所知而已。根据近年来公诉实践的体会,庭审异常变化有五种情形较为典型。
(一)证据突袭
现行《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律师法》都赋予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力。有的律师在开庭前收集到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但出于种种考虑,既未提交公诉机关复核,也没在庭前提交法庭。而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向法庭举证。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证据突袭。
辩方搞证据突袭的目的,旨在通过突然举证,增强辩护证据的可采性,从而为无罪或罪轻辩护提供事实根据。辩方当庭提出的证据必然与控诉证据形成冲突。有的辩护人明知证据突袭不能摧毁控诉证据的证明体系,但只要形成证据冲突,就可以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创造依据,从而达到使成案变成疑案的目的。公诉人对此必须要有清醒认识。
公诉人应对证据突袭,根据情况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针对辩方提出的单个证据,可以在质证过程中运用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衡量后对其证据效力予以否定;二是针对辩方提出的一组证据,可以在质证中通过进一步强化控诉证据的逻辑体系。通过排除法,对辩护证据的证明力予以否定。应当注意的是公诉人在质证中可以否定辩方所举证据的效力,不可对辩方收集证据和举证的权力提出质疑,更不能因庭前公诉人未对该证据进行过审查而断然否定其证明力,应当通过证据分析的方法,运用证据原理和证明规则,通过质证否定其证据效力。
(二)推翻原供
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庭审活动的主要目的。庭审活动就是围绕被告人的罪与罚展开。法庭讯问是公诉人庭审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法庭调查活动主要环节。庭审发问实际是无疑而问,公诉人对自己发问的问题都希望从被告人那里得出预期的答案。这是庭审讯问的常态,也是与侦查讯问的最大区别所在。当公诉人胸有成竹地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所答非所问,或所答出乎公诉人意料怎么办?公诉人发问后被告突然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公诉人又该如何应对?
公诉人面对翻供,首先要对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做出判断。对于翻供原因可以当庭讯问,被告人往往也会做出回答。被告人辩解当庭翻供的理由往往有如下几种:1.在侦查阶段被引供、诱供或刑讯逼供等等;2.为保护亲友而故意兜揽责任;3.受外力威胁而替人顶罪;4.被利诱或收买而实施犯罪;5.供认时没有认识到会承担法律责任;6.原审讯笔录不真实,未按程序交其阅读核对。这些理由往往真真假假虚虚实实,不可轻信。公诉人必须纵观全案证据情况,认真研究被告人诉讼各环节的表现,对被告人翻供的真实心态作出判断。公诉人处置翻供要针对被告人心态采取应对措施。切不可对翻供一律采取穷追猛打,应根据被告人翻供的程度、内容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法庭讯问因被告人翻供陷人僵局。
以供攻供,即以被告人在庭审前的如实供述来证明当庭口供的不真实性。这种方法过于简单,公诉人与其用大量时间论口供的此假而彼真,不如运用证据对犯罪事实进行论证。因为法庭对口供和证人证言都采取当庭陈词原则,而就口供论口供,去比对口供真实性也缺乏说服力。引用过去口供可以作为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参照物;不能单纯地以原供认的口供为真来证明当庭翻供的口供为假。
(三)证据伪变
证据伪变有三种形式:一是有罪或罪重证据变为无罪或罪轻证据,指控证据转成辩护证据;二是证据的证明力削弱,使指控事实由清晰变为模糊,为辩方进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提供根据;三是辩护人或被告人当庭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形成法庭上控辩证据对峙。发生这三种情形的证据形式,有的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有鉴定结论、书证、物证。
公诉人对证据伪变要保持高度警觉,不能听之任之。在许多案件中,由于证据量少,某一个证据发生变化,就容易导致整个证明体系断裂,从而使指控犯罪的事实基础发生动摇,公诉人在法庭上要倾力防止这种状况形成。
应对证人翻证,同样要判明原因,有的公诉人为稳定证言,操之过急,往往不分情形缘由,上来就是三板斧:第一强调证人作证义务,警告证人出具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以证核证,用过去的证言否定当庭证言的可信性。第三,要求法庭不要采信证人当庭证言,而以过去证言材料为准。实践证明,这种简单化的做法往往并不奏效,有时却会强化证人的翻证决心,坚持翻证。这样做还容易授辩方以攻击口实,因为按照《刑诉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证人证言需经过当庭质证查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弃当庭证言不用而选择原来的证言笔录,在形式上有违直接言辞规则。而上述机制问题公诉人是无能力解决的,所以刑事公诉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是普遍性的问题。即使如此,公诉人仍要想尽办法稳定公诉证据体系,保证证人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
(四)恶意曲解
法庭质证过程中,有些事情难以意料,我先举一案例。有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人数众多,被告人在原供述中称,“我看见她在打我姐夫,我非常生气,我去打了她”。显然这是被告人对打了“与其姐夫对打的她(被害人)”的有罪供述。但在法庭上,被告的辩护人突然提出被告没有参与犯罪,没有打被害人,因为原供述的她指向不明确。公诉人迅速反击:“事实的真相是:被告动手的原因是其姐夫被打,上前打这个她,从前后供述的连贯性来看,这个她就是被害人。这恰恰是共同伤害犯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犯罪行为。辩护人显然是恶意曲解原意,通过玩弄文字游戏为被告人开脱罪责。
恶意曲解是有些辩护人在法庭上进行不规范辩护的手法之一。恶意曲解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曲解事实;二是曲解法律;三是曲解公诉观点。恶意曲解,往往为迎合被告人及其亲友的情绪要求、为制造对被告人有利的庭审气氛而采取的做法。如果公诉人揭露及时,正本清源,辩护人难以借此手段达到为被告人减轻罪责的目的,但是如果公诉人处置不当,则会扰乱公诉计划,影响公诉人的情绪,造成不好的庭审效果。曲解事实刚才所讲的就是典型一例,但这种对事实的曲解除哗众取宠外,并无实际意义。而有的对事实的曲解则对犯罪构成直接构成影响,如渎职犯罪中的动机、诈骗犯罪的占有故意、义愤杀人的社会效果评价等,在很大程度容易引起旁听群众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必须依法、依据证据事实予以驳斥。
(五)以案比案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借助案例来帮助我们破解办案中的难题,但在法庭上进行公诉活动过程中以案比案则是大忌。因为我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也不能在办案中加以引用。不同的案件是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发生的,由不同的人实施的,所以,任何最相类似的案件都不是这一起案件本身。有经验的司法工作者和律师都深谙此理。但在庭审活动中常常有人犯忌,借助案例来说明本案问题,并要求法庭参照其他案件的办理办法或认定方式处理本案,甚至有的辩护人在法庭上还大谈国外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对此公诉人应当予以反对。
在法庭上出现辩护人以案比案时,公诉人不要与其就此案彼案的异同进行争论,应断然反对辩护人的这一做法,要强调指出任何案件的处理必须也只能根据该案的具体事实、情节,依照法律进行,别无他途。具体犯罪的认定必须根据该罪的法定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衡量,不能有其他的什么标准。任何案件的办理必须遵循《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除此别无选择,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二、公诉人应变能力的培养
在出庭公诉活动中,应对和处置庭审异常变化和突发情形,需要公诉人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较强的公诉能力,应变能力在公诉能力结构中属于高端能力,是各种能力的集中体现。那么提高公诉人应变能力应从哪几个方面入手呢?
(一)缜密的法律思维
公诉思维是公诉人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思维,它具有司法属性,其价值取向在于实现公平正义,在形式上是一种严密的逻辑思维。法律思维的基本模式是司法三段论,也叫审判格,是以刑事法律为前提,经查证属实的事实为小前提,进行逻辑推理而得出应否如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结论。
(二)充分的心理预备
公诉人应具备下列心理品质:胜诉的自信;坚定的意志;稳健的气质。充分的心理预备是公诉人对出庭活动中可能出现问题,从整体上所作的准备状态。它旨在提高公诉人面对突发情形的心理预应力。它是建立在对庭审活动规律深刻认识基础上的。任何案件的庭前预测都不可能包罗无漏,公诉预案也不可能包罗万象,公诉人要有应对意外情况的思想准备,制定出一套应对意外情况的原则方法,这样一旦异常变化出现就不至于惊慌失措,能够果断、稳妥地加以处置,这样才能做到来者不惧。
(三)周密的庭前准备
要防止公诉活动出现纰漏,有准备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周密进行庭前准备十分必要。庭前准备一要全面周到。对各诉讼环节的工作都要有出庭预案。如举证提纲、讯问提纲、质证方案、公诉发言稿。第二,第三轮发言都要付诸文字。出庭前如有条件可以与辩护人交换意见,通过驻监所检察员了解被告人动态。二要严谨细致。在庭前准备过程中要注意细节,往往细节决定成败。如被告人在其他诉讼阶段有过翻供的情况,就要做好应对翻供的准备,如果庭前被害人陈述没有复核,尽可能约见被害人,听取其意见。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取证的提纲,最能反映其辩护意向,应有应对措施。
(四)较强的协调能力
在法庭上,公诉人诉讼责任重大,活动内容最多,承受压力也最大。法庭审判因提起公诉而启动,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各环节,公诉任务繁多。但再忙也不能忘记注意协调好与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关系,要尽可能在法庭上与各方面加强合作,合力处置庭审异常变化。如处置被告人翻供,可以利用被告人信任辩护人的心理,协同辩护人对其教育引导,使其认罪服法。对共同犯罪中地位的争议,公诉人可以利用不同辩护人的观点,肯定正确观点,反驳错误意见。对被告人的狡辩可以借助被害人对事实的陈述加以抨击。而对人身攻击等突发情况,可及时提请审判长予以制止,以维护法庭秩序。
公诉人只要在法庭上坚持公诉为公,坚持诉讼民主,不以法律监督者自居,尊重各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行使职权,就能赢得诉讼各方的支持和配合,使公诉意见经过各种风险和变化的考验,进一步得到验证,公诉人的合理诉求就能得到审判机关的认同,从而夺取公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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