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经济结构和利益分配的不断调整,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因素,近几年来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参与了由县政法委牵头处理了几起群体性事件。对此,笔者试从群体性事件参与成员心态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一、目前群体性事件特点
一是数量增多,规模扩大。以我县为例,2009年,全县共发生了群体性事件10起,参与人数300多人,2010年共发生群体性事件15多起,参与人数已达500多人,而2011年至今就发生群体性事件11起,参与人数达400多人。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越来越大,有的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二是引发原因多样,参与人员复杂。出租车经营权、企业改制、拆迁安置、征土补偿、环境污染、政府部门行政行为、村组帐务、非正常死亡等因素均构成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其中拆迁安置、征土补偿得不到解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更为突出。由于引发原因多样,参与人员复杂,涉及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个体经营者,几乎社会阶层各个层次。而引发事件的原因、事件本身性质复杂,合理性与无理性共存,正当理由与不当理由共存,合法情节与过激行为共存,少数不法分子操纵与群众自觉行为共存。
三是反复性、对抗性、有组织性。不少群体性上访事件因反应问题长期得不到满意解决而持续多次上访,甚至不断越级上访,反复性强。另外一些群体性事件由于共同的利益逐渐向有组织、有预谋方向发展,甚至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背后,给政府加压,并有过激行为,使事件带有明显的对抗性,处置难度大。如2009年来,罗山县发生封堵各级政府大门、阻塞国道、城区交通要道等过激行为的对抗性群体性事件达13起。2009年我县司机近百名因对县交通部门收费政策不满,堵塞政府大门及城区交通要道,甚至于要到市、赴省、进京访。
二、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心态
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都各具有不同的参与心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利益补尝心态。虽然参与群体性事件成员的背景不同,但所有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都是为了解决利益问题,即利益补偿心态。现实中,这种利益补偿表现于对经济利益、自己利益的需要补偿较为突出。统一的利益补偿心态使参与成员有着强大的精神力量,支配成员参与、推动事件发生发展。企业改制,职工集体上访是为了保证自己工资福利及生活保障需要;政府行政行为影响相关民众既得或末来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反映乡镇村组领导、工厂企业负责人腐败问题是社会不满心态不能得到合理满足需要补偿;拆迁安置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征用土地补偿不能及时兑付,非正常死亡损失赔偿、经济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引发诱因也无一不是因为参与者的利益补偿心态导致。
二是侥幸心态。群体性事件参与成员还存在一种侥幸心态。这种侥幸心态首先表现在部分群众看到一些群体性事件后政府机关出面解决问题,也想侥幸通过实施群体行为解决问题。其次参与人员有法不治众的侥幸心态,从而参与群体行为。
三是激愤心态。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实际也并不想通过过激行为来解决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对个人利益需要不能得到保障,带有很大的激愤心态,希望通过集体行为泄愤并解决问题。这种激愤心态往往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并反复发生,解决难度大。2010年7月,罗山县原园钉厂几十名下岗职工因工资福利不能解决等问题多次堵拦县政府大门,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还有一些因为村组帐务、农村基层组织、企业工厂负责人腐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也具有强烈的激愤心态,往往不得到满意答复决不罢休,重复行为反映问题。2009罗山县城关赵园村尚小田村群众50多从到我院上访,反映其村民小组长潘光银侵占集体财产,我院党组非常重视,检察长多次专题向县委政法委书记汇报,并多次向市院汇报,还采取多种措施作稳控工作。对上访群众答疑,并建议引导其要求城建部门或者法院解决,其间共接访10余次,都耐心地解释,将上访人劝回。
三、从心态引导角度预防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
针对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不同心态,应综合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社会控制、社会法制等方式进行规范引导,强化群众两个意识,端正其心态,从而在根本上预防减少群体性事件。
一是大局意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希望国家繁荣昌盛、欣欣向荣,也普遍希望有一个稳定祥和的发展环境。因此可以通过加强思想工作,教育引导群众,使群众在重视和考虑自我意识的同时,树立大局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他人、局部与全局、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以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为重,冷静判断和处理所面临的问题,服从大局。
二是法制意识。通过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制意识、学会用法律规范自已,保护自己,学会依法处理社会生活中各种复杂问题,而不是凭感情用事、凭意气作事。从根本上消除群众激愤过激行为及侥幸模仿心态,发挥法制效用来规范社会行为,协调各种社会冲突和处理社会矛盾。
三、预防控制及积极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是积极控制减少导致群体性事件的诱因。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当前社会基本矛盾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文化需要同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决定的。因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就是当代的第一任务,这是解决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根本方法。司法机关的主要任务就是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充分发挥执法机关职能作用,及时处理问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要通过加强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设,使破产企业的困难职工群众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从而避免群体性过激申诉行为。
二是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超前化解矛盾。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针对本地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原因,及早处置。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健全情报预警机制,畅通信息渠道,立足抓早抓小,及早发现各类不安定因素,及时报告党委政府,积极协助采取有力措施,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 ,妥善处置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妥善处置。充分考虑群众合理意见及困难,运用经济、行政手段,解决群众基本生活费用,化解矛盾。对因不满政府部门行为,客观反映问题,具有合理性建议的群体性事件,及时纠正,疏导工作,分类别,分性质由有关部门解决办理,化解事态。对属于无理取闹蛮不讲理的,加强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法,不听劝阻继续闹事的依法处置。对混及其中的不法分子及居心不良用心险恶之人,掌握罪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狠狠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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