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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工作社会化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2-05-10  作者:涂卫东  新闻来源:河南罗山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来自于社会的对检察机关执法模式、执法行为、执法效果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增强社会公信度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近年来检察工作社会化逐渐成为一些检察机关思考的新课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当前检察工作社会化有其现实意义,现将有关观点阐述如下,仅供大家商榷。

一、检察工作社会化的涵义

检察工作社会化是指检察机关所采取的旨在使服务、执法的过程向社会公开,工作走进百姓、贴近民生,工作效果回应人民群众合理诉求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和规范体系。人民群众通过了解、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从而对检察工作产生一定程度的信赖和认同,使检察工作反映人民群众的一般正义理念和社会对司法的新期待,以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工作社会化是由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所决定的。周永康书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我国检察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这三个属性,高度概括了我国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做好检察工作的方向性问题。检察工作社会化正是上述三个属性的集中体现和重要形式,它要求检察机关从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克服专业机关封闭化运行的弊端,贴近广大民众需求,不断推进监督触角和工作途径的社会化,使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实践中,检察工作社会化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检察工作应顺应民意诉求的合理表达。检察工作应适度反映民意,这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上,应适当程度的回应、满足和符合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对检察工作所持的相对接近的评价。另一方面,执法过程、办案程序本身的社会化。执法程序本身的社会化要通过检察机关相应的执法规范和具体操作规范来体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二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载体,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三是积极推进检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四是畅通联系沟通渠道,更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

二、检察工作社会化的现实必要性

1、它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需要。目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矛盾纠纷化解、权利保障、实现司法民主、提高检察机关应对各种社会风险的能力、提升执法公信力等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检察机关应该更加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基础作用;更加注重围绕的探索参与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和途径。因此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工作,一要以执法办案为重点。即着眼服务社会建设大局,对普遍性、区域性的社会问题,结合执法办案,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性建议。针对个案反映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通过走访调研,向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监督性意见建议。针对执法办案发现社会管理问题严重的方面和区域,提出整治性意见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共同推动社会管理难题的解决。二要以职能延伸为拓展。重点针对当前公共利益受损无人过问、国有资产流失监管不力的社会管理空白问题,积极开展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积极参与刑释解教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刑事受害人救助工作,积极帮扶社会弱势群体;改革未成年人办案方式,积极帮教未成年人。同时,积极探索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

2、它是打破执法封闭性,消除司法神秘化的需要。过去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往往采取封闭模式,缺乏与社会的必要互动,社会对检察机关职能了解甚少,致使检察工作神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越来越强,对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应适应形势的发展,打破执法封闭性,在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办案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它是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需要。面对目前社会矛盾多元化,有些案件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办理了,但是社会上并不接受,当事人并不满意,社会效果不好,往往出现“案结事不了”现象,进而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简单化地对待法律,认识问题角度单一。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检察服务,缺乏社会化的视野难以让社会满意。检察执法活动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非常有必要深入了解社会,与社会公众形成良性互动,了解公众所思、所需、所愿,在执法办案中力求实现“合法、合情、合理”三者完美结合。

  4、它是检察机关提高执法公信力,提升社会公信度的需要。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日益增长的。目前我们这个社会群体,从整个社会层面上来讲,人们期望通过法律来保护权利的意识在不断觉醒。但是整个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以及法律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社会功能、对法律的期望还不是一个良好的理性状态。所以就产生了这样一个反差,当司法机关合理合法、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案件之后,并不一定百分之百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当事人的理解。这样的反差无形中削弱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而检察工作社会化,让检察工作融入社会中,使人民群众近距离地感受和接受检察工作,逐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性思考能力,在互动中让社会熟悉、理解、支持检察工作。同时在推进检察工作社会化的过程中也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消除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疑虑,回应“监督者谁来监督”的问题。

5、它是检察机关科学发展的需要。要坚持法律监督与自身监督并重,业务建设与队伍建设并重。要正确处理履行检察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既要防止脱离大局孤立抓业务工作的倾向,又要杜绝偏离检察职能搞服务的做法;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保障民生的关系,既要注意防止离开党的宗旨讲机械执法,又要注意防止脱离法治轨道讲和谐;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关系,既不能因为强调加大工作力度就放松对办案质量的要求,也不能因为强调办案效率就牺牲案件质量;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要防止孤立办案就案办案,做到统筹兼顾,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努力扩大社会效果,使执法办案既符合法律要求,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顺应人民群众的期待。要遵循办案规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减少盲目性。要求真务实,把工作的立足点放在真抓实干上,查实情讲实话,出实招求实绩。

三、检察工作社会化的实现途径

检察工作社会化即检察工作方式的社会化,其目的是追寻争取社会公众认可、提高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度,防止检察权的专断、滥用和腐败,树立检察权威。那么,如何引入公众监督、培养干警社会工作能力? 笔者认为,应沿循“民生检察、和谐检察、阳光检察、廉洁检察”的思路,创新检察机关工作理念,构筑检察工作社会化平台,畅通社情民意的传递渠道,努力实现检察工作向社会延伸。具体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严惩民生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的基本生活环境。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使犯罪得到及时惩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二是要及时发现和介入案件,实现案件质量有新的突破。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传统的办案方式是“等米下锅”,这样做只能导致错失办案良机。实现检察工作社会化,对执法者的要求就是要和基层、和群众、和执法者、和其他机关和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相互协作、互通情报等机制,保证检察机关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获取证据,引导侦查方向、监督侦查过程,从而保证案件质量。

三是要依法开展诉讼监督。结合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重点解决有罪不究、违法办案、侵犯人权的问题。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重点解决裁判不公的问题。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重点解决超期羁押和减刑、假释不当等问题。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重点解决司法领域中的腐败问题,不断提升诉讼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四是要丰富和完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扩大和保障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在门户网站上开设网上举报、检察长信箱和检务公开栏,公布举报电话,以方便人民群众举报和实现诉讼权利。拓展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连续性。在社区、乡镇和各单位适当设立联系点,采取集中办理、调查走访、开门纳谏等方式了解社情民意,增强服务和保障的针对性、实效性。围绕发挥检察职能,了解民生疾苦,为群众和单位特别是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营造和谐稳定局面。带着深厚感情为群众办事,切实把每一次真诚的帮助、每一句热心的问候都当成执法为民、推动检察工作社会化的的具体实践。

五是要认真抓好检察队伍纯洁性建设。以权谋私、以案谋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深刻影响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检察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打铁还需自身硬”,每一个检察干警都应当珍惜和认真用好手中的权利,深化政治理论学习,狠抓业务知识学习,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切实按照“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来约束自己,规范执法言行,练就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当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突出抓好检察队伍纯洁性教育,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优良的作风服务和保障检察工作社会化的健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