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近年来,罗山县行政、司法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200 7年至2010年,罗山县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行政、司法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1件,其中涉及法院系统1件,检察系统1件,行政系统29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罗山县检察院经过分析认为,行政、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执法、司法腐败的突出表现,也是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行政、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从涉及罪名看,玩忽职守犯罪突出。在立案侦查的31起案件中,玩忽职守10案12人,贪污7案9人,挪用公款5案8人,受贿犯罪4件4人,滥用职权3案4人,非法拘禁1案1人,私分国有资产1案1人。
二是从思想动机上看,绝大多数的职务犯罪行为都是出于徇私徇情。在立案侦查的31起案件中,几乎都具有徇私情节,有的是为个人工做出成绩,有的是为小集体谋利益,有的是受亲友所托,有的纯属是为了一已私利。见利忘义、徇情枉法是他们共同的特点。
三是发现难、侦破难、取证难。行政、司法人员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往往事先经过周密谋划,利用非法活动与正常司法程序互相掺杂这一特点, 打“擦边球”、踩“红线”,实施职务犯罪。与此同时,由于执法、司法活动本身所固有的权威性和一定的保密性,外界难以知道案情具体情况,缺少必要的监督,发现职务犯罪的渠道不畅,从而使执法、司法犯罪难以暴露。在这31件线索中,只有13件是群众举报的,其余的都是该院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挖掘出来的。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发案单位的特殊性,有些单位不愿暴露本部门的问题,接受调查时不能配合,造成案件取证工作难度大,难于侦破。面对这种情况,有时不得不由双方领导出面交涉,甚至由党委或上级部门出面解决。
四是一旦发案,危害严重。由于行政、司法职务犯罪案件难以发现,致使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中往往心存侥幸,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后果十分严重,案件暴露后,往往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行政、司法机关的形象。2010年,该院通过对一起民事申诉案件的调查,一举挖出了包括法院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内的4件行、受贿大案,在本地区引起了强烈反响。
二、主要原因
一是执法、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人员思想素质差。在用人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政治素质、文化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漠的人员进入执法、司法队伍,这些人员缺乏一定的执法、司法能力和条件,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执法理念,特权思想严重,极易成为执法、司法队伍的暗涌,引发一系列犯罪行为。
二是受利益驱动,不惜铤而走险。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商品经济的逐利性冲击着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不少人产生严重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总想超前消费,互相攀比。加之行政、司法普遍工作条件差、待遇低,于是一些人放松了人生观、价值观改造,思想开始偏斜;为寻求心理平衡,不惜铤而走险,以手中的职权来换取金钱,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如因滥用职权而被查处的某检察院某科长在悔过书中写道:“我的私欲大于了理智,在金钱面前迷失了方向”,“权衡个人得失,计较个人名利,权力欲望过高,喜欢揣测领导的意识,拿原则作交易,最终导致身败名裂”。
三是人情关系的干预。罗山地方小,亲戚、同学、战友、朋友等人情关系复杂。这些人情关系渗透到行政、司法活动中,影响了行政执法、司法公正。如有的行政、司法人员自身本来并无犯罪的主观故意,但经不起他人的鼓动,希望只做个顺水人情,却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原某区发计委主任总结自己原来还是一个清正廉洁的好官,自从当上了法人代表就放松了学习和思想改造,禁不起他人鼓动、诱惑,一溜烟滑向犯罪道路。
四是监督软弱无力。由于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在某些单位和部门,执法缺乏必要的监督,仅有的监督也是原则性的多,具体性的少;弹性的多,刚性的少;宽容性的多,威慑性的少;形势的多,真实的少;复衍的多,认真的少;所以其作用的发挥受到了很大限制。
五是对行政、司法机关人员职务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由于行政、司法职务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除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比较敏感的案件当事人能到检察机关进行举报、控告外,多数案件很难被发现。即使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起诉到法院后判决也都偏轻。这些都会使得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三、预防对策
罗山县检察院认为预防行政、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需要从教育、制度、监督、打击等多方面入手,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
一是加强教育,提高行政、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强化行政、司法机关政工部门的职能,加强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建立起“一把手”抓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把强化思想教育工作真正摆上各级行政、司法机关的重要日程,抓实抓好。加强和改进思想教育的方式和方法,要大张旗鼓地表彰树立先进典型,对廉政典型,勤政典型,实行重奖,发挥好典型示范作用。
二是坚持从优待警,解除后顾之忧。要改变行政、司法人员低工资收入的现状,虽然目前还做不到“高薪养廉”,但至少要使干警待遇与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有太大差距,以防心理失衡,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
三是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司法人员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健全办案各个环节中的规章制度,严肃纪律,设立办案工作监督员。通过监督,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普遍树立按程序执法、办案的意识,减少和杜绝违规执法、办案;加强对案件的跟踪检查,建立事后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严肃查处;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实现执法、司法程序公开化,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以舆论监督促进工作作风转变,预防职务犯罪发生。
四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尝试建立检察监督联系点、联络员制度,由检察机头牵头,公、检、法、司设立检察监督联系员,在重点部门确定检察监督联系点,定期对他们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得到案件线索,打击犯罪,起到“预警”作用。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对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程序意识和纪律意识。
五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努力扩大案源线索。加强法律知识和举报知识的宣传,使群众知道怎样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懂得怎样举报行政、司法职务犯罪,从重打击职务犯罪活动。加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监督,严格控制不起诉案件和缓刑的判决,严防轻刑化现象。严格减刑、假释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完善保外就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以法律的威严震慑犯罪,减少行政、司法人员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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