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修改的内容
1、新法就证据的概念、种类、证明标准等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
新法修改了证据的概念,用“材料”来定义证据,更准确也更客观;新法还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设了“专家证人”条款,更加突出专家证人的中立性,要求专家证人应在其专业领域内向法庭提供独立、客观、无偏见的证言;完善了证明标准的内容。新法将证据确实、充分的涵义明确为三个方面: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旧法中的“确实、充分”更多地反映了一种正向求证的思维方式,虽然有利于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案件,但缺乏反向思维的推敲和验证,容易使办案人员疏忽证据体系中的疑点和矛盾点,导致错误认定案件事实。而将“排除合理怀疑”这种反向思维方纳入证明标准,有利于办案人员综合运用正反两种思维方法,对案件事实既运用证据进行正向证明,又运用排除合理怀疑进行排他性检验,所得出的证明结论也就更加可靠。
2、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更好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强调由检察机关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在此基础上,用“五条八款”比较完整地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原则。根据新法第54条的规定,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适用绝对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适用相对排除;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要求。新法规定: ①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都应当依法予以排除。②经过庭审,如果能够确认为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如果控方不能对证据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相关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要注意一个问题: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证据非法,或者认为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根据或线索。
3、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情形。
新法第187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从而解决了长期存在争议的侦查人员出庭及其身份定位问题。第188条进一步规定了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以及证人拒绝出庭或者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另外,新法第187第三款还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情形以及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制度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修改,给公诉部门履行职能带来很大挑战:
1、执法理念面临的挑战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使证据制度发生很大变化,也带来很多证据理念上的变革与更新。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仅体现出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理念,还体现出程序公正和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的理念。如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从“结论”到“意见”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意义重大,有利于强化证据审查,避免办案人员过于迷信科技证据、简单采信鉴定结论的问题;如果这些理念不为我们公诉人理解掌握并用于指导实践,那么这些制度很难落实到位。
2、职责任务面临的挑战
新的证据制度实施以后,必将增加公诉工作的难度、强度和风险。如刑事证据种类的修改、完善对审查证据水平要求更高。证明标准的完善,加重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立了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增加了检察机关庭审证明内容。出庭作证制度增加了询问的变数和对抗性。这些都将加剧公诉工作的难度、强度和风险。
3、工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虽然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但是仍然过于原则性,实施起来仍然需要相关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予以配合。如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尚无具体规定,具体操作程序尚待细化,需要在实践中总结和规范,建立起关于非法取证行为调查处理机制及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
三、公诉部门应对策略
(一)树立科学的证据观
在公诉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贯彻法律至上、程序正当、保证公平、兼顾效率的现代法治精神。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办案的程序,完善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等规定,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贯穿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公诉工作在新刑诉法的引导下,要强化程序观念,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规范办案手续和办案流程,严格依法法定程序行使检察权,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案件,严格按照诉讼程序依法收集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同时,应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等诉讼程序的监督,坚决纠正程序和实体违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不逃脱惩罚,从而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害。
(二)提升公诉人能力素质
为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的挑战,应主要采取公诉实训模式,提高公诉人实战能力。着力提升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1、提高证据审查能力;公诉人员要重视对证据的审查。首先要审查单个证据的证明能力,要注意审查侦查机关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取证手段是否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其次,审查其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关,以及证明的内容、方向。审查单个证据后,更要重视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分析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如存在矛盾,要分析这种矛盾是合理存在的还是需要排除的。要分析所有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体系,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2、提升出庭公诉能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庭审的对抗性增强,庭审中公诉方与辩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矛盾冲突可能增多。公诉人必须树立以庭审抗辩为中心的思想,不断增强自己的抗辩能力。这就要求公诉人除了对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了如指掌,还要认真做好庭审中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的工作。公诉人要不断提高发问技巧,注重策略,遵守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禁止性规则,如诱导性询问或违法询问,避免发问方式不当,着力提高发问能力。3、提高应对风险、化解矛盾的能力。随着新形诉法的贯彻实施,公诉执法办案的风险逐步增大,对公诉人员应对风险、化解矛盾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一些由于证据瑕疵难以作出起诉决定的案件,公诉人员要积极妥善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及时消除和防止出现新的社会矛盾隐患。
(三)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1、加强与本院侦查监督、反渎职侵权、监所等各部门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要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办力度,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发现、证据移送、案件查办等各环节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的发现能力和查办水平,通过对违法犯罪的及时有效追究,切实遏制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
2、健全和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加强与侦查机关的配合和制约,对于需要介入侦查以及侦查机关要求介入侦查的案件,应当及时介入,参与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参与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补充、完善提出建议,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3、建立与诉讼参与人、辩护人的交流机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和辩护人的意见、复核被害人陈述、关键证人证言既是公诉部门的职责,更是发现非法证据、保障案件质量的重要途径。公诉人员应当增强人权保障意识,维护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注意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和辩护人的意见,仔细审查其提供的无罪证据、罪轻证据、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与辩护人、被告人的家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增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防范、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确保办案质量。
4、构建公诉与审判之间的对接机制。提起公诉以后,公诉人要把握案件证据可能出现的动态变化,作出风险预测,跟进防范对策。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了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提出新的意见和材料,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对审判机关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的,配合审判机关通知相关人员,并就出庭作证需注意的问题,在庭审前与出庭作证人员沟通,以保证出庭作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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