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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医学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策
时间:2013-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法医学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策

黄继东

 

今年17月份,我院检察技术部门在对受理的18件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进行文证审查时,发现公安机关法医学鉴定中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检察技术部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部分鉴定书没有伤情细目照、病历等相关材料附卷。在审查的18件伤害案件鉴定中有8件附有照片、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病历资料是相当重要的鉴定依据和证据材料,如果没有这些材料附卷,在一些情况下就不可能对鉴定结论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

2、鉴定文书出具不及时或保管不善造成遗失。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后如果没有法定中止鉴定的情形应及时出具鉴定文书。《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40条规定、第43条要求鉴定书应及时出具并存入卷宗。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案件在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不能结案,出现了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再出具鉴定书的现象。如犯罪嫌疑人于强涉嫌故意杀人案,案发时间为199111320123月抓获犯罪嫌疑人。审查时发现有1991年作的尸检原始笔录,但鉴定书的文书格式、鉴定专用章均为目前使用的新样式,说明其鉴定文书为后来所补。如果是当时出具,即使正本遗失,还有副本可查。

3、委托要求不明确或不规范。办案部门在送交文证审查时没有明确的委托要求或不能正确区分文证审查与检验鉴定的区别,把应当检验鉴定的事项作为文证审查的委托理由提出来。如犯罪嫌疑人刘新科因争抢班车客源与韩某厮打,造成韩某右手第五掌骨远端完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在审查逮捕期间,刘辩称韩的骨折不是他打的,而系韩打刘的头部时造成的。经市县两级技术部门审查后认为,此为致伤方式的推断,属鉴定范畴,而非对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文证审查,即建议办案部门退回原鉴定机构鉴定。原鉴定机构通过补充鉴定认为,刘的击打和韩击打刘的头部均有可能致韩的掌骨骨折。办案部门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

二、建议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检察技术部门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鉴定书组成内容、入卷材料范围。现行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都对检查笔录、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收集、入卷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法医学鉴定中的伤情细目照片、病历作为法医学鉴定书的组成部分应当全部纳入。

 2、加强对不及时出具鉴定意见的管理,坚决杜绝非法中止鉴定的行为。《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刑[200727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中止鉴定的五种情形。因此,如果没有法定中止鉴定的情形,就应当及时作出鉴定。对于确实需要中止鉴定的,应附相关说明并经相关领导批示。在犯罪嫌疑人于强涉嫌故意杀人案中,对被害人汪学利的法医学鉴定就不能因犯罪嫌疑人在逃而不及时出具鉴定书。犯罪嫌疑人的在逃不影响及时出具本案的法医学鉴定书,相反,如不及时出具鉴定书,有可能因时过境迁造成原始材料的遗失,记忆的偏差以及人员的变动而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客观全面,甚至无法出具鉴定书的情况发生。

3、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司法鉴定合力。采取各种可以利用的方法与形式,共同学习,明确文证审查的的范围、内容及要求,做到委托审查有的放矢,检察技术部门审查目的、重点明确,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形成合力,更好的履行鉴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