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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技术在查办职务犯罪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时间:2013-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技术在查办职务犯罪应用中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文:黄继东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科技装备的投入不断加大,检察技术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笔者对近三年来我院检察技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建议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侦结案件技术含量低。2010年至2012年,我院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5067人,其中反贪部门立案3950人,反渎部门立案1117人。在这些案件中使用电子取证的11人,占1.5%;使用文检鉴定618人,占27%,使用现场勘查22人,占3%。合计使用检察技术手段的921人,占总人数的31.5%。“双录”案件50件,占100%。

2、技术装备少及投入不足。目前我院拥有固定式双录设备2套,其中办案工作区1套、看守所1套;便携式双录设备2套,分别为2007年、2012年购置;硬盘复制机及电子现场箱1套;相机1台;激彩打印机1台;话单分析系统1套;解剖箱及体视镜一套。2007年以来,我院技术装备累计共投入41.4万元,占公用经费的10%。

3、专业人员匮乏,培训不到位。目前我院法医、文检、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各1人,专业人员严重不足。目前我院仅有一名信息技术人员,承担我院网络建设与管理、双录、视频会议、舆情检测以及其它的与计算机相关的工作,导致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侦查工作中去。法医、文检近年来少有培训,特别是计算机专业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即便是专业人员也需要不断的学习、培训、实践,不经系统培训难以胜任工作。

4、设备分散,重复建设。目前,我院用于侦查的有硬盘复制机、反贪部门采购的话单分析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种类多,价格高,更新快。一是信息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需要针对不同的工作对象需要不同的设备,软件支持。针对PC机、服务器、手机、各种存储设备,不同的设备与软件作用是不同的。如2011年我院在查办胡某挪用公款案件中,运用亚美科柏的取证大师软件并没有发现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后经省院用encas软件才发现与案件有相关的信息。二是针对不同的侦查的目的,对同一工作对象需要不同的设备与软件,如需要读取手机中的信息时需要手机取证设备,需要查找手机活动规迹时需要话单分析软件,需要查找与手机相关联系时需要海量分析,需要定位时需要定位系统等。二是在购置相关设备存在各自为战。2011年,反贪部门通过政法专项资金购置了只读锁、便携式双录机、话单分析软件等,并拟分批购置其他的相关设备,反贪部门的信息中心另租线路正在筹建中;反渎部门也拟建信息中心,侦监部门也正在进行“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现场搜查少有录像,即便有也是自侦部门自行录制,也不符合现有规范。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侦办案件观念陈旧落后。在检察实践中,不同的院发展不平衡,在同一院不同部门也是不平衡的。目前许多基层侦查人员由于不具备相应的信息专业知识,也没有相应的机制制度保障专业信息人员参与到侦查活动中,仍然停留在一支笔一张纸的传统办案模式上。

2、配合协调方面侦查机制不到位,存在侦查部门跳独脚舞情况。虽然“侦技捕诉警”机制实行多年,大都停留在“双录”上,对传统技术面言是在“死马当活马医”时司法会计及文检等传统技术才得以介入侦查活动。

3、技术能力不足。侦查人员对信息技术在侦查活动中的应用存在不知、不会、不能现象,这导致信息技术与侦查活动的分离脱节,继而恶性循环。信息技术在侦查活动中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碳,也存在局限性,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信息技术人参与侦查活动的积极性。

4、考评机制不到位,没有把技术性证据纳入案件质量考评中。为什么“双录”工作能够充分应用,个人认为一是高检院有硬性规定,二是上级自侦部门有刚性要求,三是技术部门严格执行,积极配合。

5、上级的技术规范要求不全。技术在侦查活动中也涉及到不的工作对象,如个人机、手机等设备数据的恢复、追踪、固定,现场搜查的录像固定都需要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法规。

三、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结合我院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1、更新观念,加强学习培训。要通过各种途径组织干警学习、了解信息化技术在查办职务犯罪的意义作用,用现代技术丰富侦查手段,改变落后的侦查习惯,善于用新技术为办案服务。如条件允许可通过视频会议请有经验的院现身说法,或编写一定数量的案例进行学习。

2、引进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所有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人力支持。应通过各种途径引进专业人员,充实队伍建设。目前我院已拟通过事业编制招聘2-3名计算机专业人员。即便是专业人员也必须通过进一步的岗位培训、实践,才能适应检察工作的要求。

3、统一规划,有计划购置信息设备。针对目前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战的局面,应严格按照高检院“四统一”的原则,以市级院中心进行分级、分片规划建设。如反贪、反渎、侦监信息中心可以由市院或省院建设数据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相关的信息技术侦查设备可在市域内以市院实验室为依托,分片购置不同的前端取证设备,统一调用,逐步购置并总结使用经验。

4、加强机制建设,促进科学技术服务侦查职务犯罪工作。一是加强协作机制,让技术融入侦查工作,应将技术手段使用纳入案件考评机制,使自侦部门对技术工作有刚性需求,充分发挥技术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作用,甚至可作到侦查未动,信息技术先行。二是建立激励机制,在学习、培训、使用上对技术人员、信息技术部门予以倾斜,使技术力量能够积极主动投入到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