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再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集中、全面的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法律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于反贪工作来说,既有挑战,又有机遇。就挑战而言最主要的是体现在侦查观念、侦查方式、侦查作风和侦查能力等方面不适应上,对反贪部门及干警的侦查能力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力量、侦查水平不高与繁重侦查任务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特别是近几年,我们信阳检察机关反贪查案工作在数量上一直居高不下,作为经济落后的老区,很多基层院在侦查人员、侦查水平与繁重的侦查任务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举报线索不多甚至有价值的没有,案件涉案金额不大,加上基层单位账目管理不规范,账外小金库还不同程度存在,导致案件的质量效果不高,在疲于完成办案数量的工作方式上很难有更多精力去注重案件办理的深度、广度,线索经营模式也不同程度上打了折扣,有时匆匆进入初查程序导致案件查处的深度不够,运筹帷幄侦查指挥不够,大案要案少;还有基层院在反贪查案工作上运用信息化手段还刚刚起步等等,说明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反贪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但是同时也应看到机遇,那就是反贪侦查措施和手段得到了一定的强化。只要我们认真学习领会修改后刑诉法的精神实质,不断地提高适应水平和侦查破案能力,就会抓住机遇推进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面对挑战和机遇,为了更好地适用修改后的刑诉法,提高学习实际效果,笔者对2012年以来所办案件有针对性地选择一起案件进行了尝试性的适用探索。通过办理案件的实际学习,修改后刑诉法对反贪查案工作的存在的具体问题有了更具体的感触,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应对谈谈几点浅显认识。
一、选择适当案件有针对性地尝试性适用修改后刑诉法的措施及效果
在2012年8月份,我院在初查一起县建设局犯罪线索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学习修改后刑诉法,我院有意识地选择了范蔚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进行运用修改后刑诉法的相关措施。这起案件与其他两起案件是同步的,之所以选择这起案件,是有其特殊性:一是犯罪嫌疑人对其他两位犯罪嫌疑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其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三是有利于整个案件的深挖扩大;四是本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更有利于侦查人员在整个案件取证方面注重程序合法性、证据的关联性。在实际办理过程中,采取具体工作措施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范某的辩护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在案件涉及到范某的时候,我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将其通知到检察机关,在随后的询问过程中,发现其有涉案重大嫌疑,随即对其进行传唤讯问,在讯问的过程中,告知其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由于其有拘留、逮捕的可能,我们办案人员及时通知其家属可以聘请辩护律师。在范某被刑事拘留后,我们立即对其随身驾驶的车辆及车上所涉案的物品文件进行了检查,涉案的物品文件进行了查封、扣押,不涉及案件的车辆及物品,在得到范某的书面说明后交由其亲属并由辩护律师在场见证。由于相关物品文件及时的返还,也保证了范某在建工程项目不受其刑事拘留的影响,充分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正确面对辩护律师,与律师建立正常的工作关系,加强沟通,有针对性发挥辩护律师的正面作用,互相尊重,互相监督,共同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范某妻子委托的辩护律师与我们办案人员取得联系后,我院将案件情况与辩护律师进行了沟通,同时也请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正确告诉其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因为当事人面对律师的说服教育比侦查人员的法律说服有不同的效果。我们在与在押看守所取得联系后,由辩护律师持“三证”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通过后来的案件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会见律师后,反而坦诚面对侦查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我们也感触到在办理案件时,不能依靠嫌疑人口供,只要我们有其他证据印证,也能保证案件质量。另外,反贪部门只要正确面对辩护律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其也会正确配合调查工作。虽然反贪部门通知关押的看守所律师可以直接会见后,辩护律师在会见后如有问题时主动找到办案人员一起商讨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如取保候审申请、扣押物品的审查返还。在侦查终结前,办案人员与辩护律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听取了律师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从而使案件顺利移送审查起诉。
第三,严格规范办案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反贪部门在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时严格程序,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
二、基层院反贪查案工作适用新刑诉法存在的实际问题
1、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性、完整性问题。虽然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全程录音录像有具体案件不同的要求,但反贪部门坚决按照高检院“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确保讯问过程合法性。实际工作中要求从犯罪嫌疑人进入办案区起到离开办案区止,整个过程都要实行录音录像,而基层院办案工作区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技术部门对讯问室的录音录像,主要是针对从开始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另一部分是法警部门的监控录像,并没有达到录音录像的要求,也就导致了录音录像的非全程性、不完整性。还有一点就是某些案件的涉案嫌疑人是由证人到嫌疑人的转换,而对此类录音录像没有明确规定,而基层院录音录像过程主要是体现在讯问过程。
2、证人出庭问题对自侦案件的重大影响。新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且强制出庭的情形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为例外排除,反贪部门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的证人作证,有大部分是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是当事人知情人,在案件中是关键证人,而且一般涉案证人与被告人有着工作上或生活上的密切关系,在询问时往往需要做其思想工作,并要求为其保密,而在审理时被要求出庭的难度十分大,侦查部门如何保证证人出庭是面临的重大问题。
3、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会见时了解案件情况程度如何掌握控制的问题。反贪部门在办理案件侦查阶段即使在第一次讯问时嫌疑人有所交待,待律师会见后,经过和律师商量分析,明白自己的行为及所交待事实的法律后果后,一些犯罪嫌疑人也可能因畏罪产生动摇心理,导致供述出现反复,这对于言词证据占重要地位的贿赂犯罪案件的侦破产生重大影响,还有由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使犯罪嫌疑人所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存在泄露的可能,会导致通过讯问拓展其他犯罪线索变得更加困难,使发现和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案中案的难度有所增加。
另外,在侦查过程中有关程序规定的不具体导致操作的难度增加。如查封扣押文件与案件是否有关的具体期限有界定;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拒不签名或盖章问题,而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案件起着重要作用。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款项交由家人进行炒股、购买基金等理财活动,对在家人名下的财产凭证如何办理等问题。
三、针对反贪查案工作如何适用修改后刑诉法的几点建议
面对新刑诉法对反贪查案工作带来的挑战,反贪部门首先要牢固树立保障人权意识,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切实转变观念,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充分利用侦查手段现代化,逐渐适用技术侦查手段,转变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
1、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问题,要消除对立思想,加强沟通,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互相尊重,互相监督,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与法制的尊严。在侦查工作中强化证据意识,淡化口供意识,树立超前取证意识,提高针对性能力。
2、努力提高初查的质量和效率,着力提高讯问能力特别是第一次讯问的能力,做到讯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固定性。在侦查过程中,反贪部门要切实转变办案侦查模式,强化初查工作,提高初查的质量和效率,尽量通过秘密的外围调查获取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可靠证据,力争把核心证据固定在立案前,做到从外围入手,从外围突破,实现案件的顺利侦破,对条件确实不成熟的线索,严格保密工作,加强动态监视、放长经营、视时机再适时启动立案程序。在讯问过程中,既要转变侦查传统模式,同时也不能放松讯问,在时间上、技巧上不能放松,提高对贿赂犯罪案件第一次讯问的破案成功率,按照讯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固定性要求,加强研究讯问的方法及策略技巧,提高审讯突破水平,充分发挥好讯问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
3、对于关键证人的证言,要认真研究分析,努力提高证据的关联性,确保证据链条完整性。一是要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制定相应的证人作证保证措施;二是必要时征得证人同意,对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三是加强与公诉、法院的沟通协调,重视审判的庭前会议,争取取得法院对证人证言的一致性认识,使法院对证人是否有出庭必要进行判断。
4、正确贯彻执行查办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中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尤其是反贪部门办案工作的政策性,法律性和社会敏感性,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特别是在侦查贿赂案件中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金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以及群众联名举报,引发集体上访、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坚持对犯罪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真诚悔改或者主动投案自首,检举立功,如实交待的犯罪嫌疑人要兑现宽大政策,特别是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坚持区别对待,新刑诉法关于强制措施和逮捕必要性方面的规定,要有针对性的选择,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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