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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4-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文:江龙  

 

民事案件的执行难,已经成为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执法环境等外在原因,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是造成“执行难”、“执行乱”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党中央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法律监督作用寄予很高期望,新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列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结合我院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实际谈一谈个人浅见。

一、我院在民事执行监督领域进行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近年来,我院根据民事检察工作实际,创新执行监督方式,开辟了民事监督的新途径,拓展了民事监督的新空间。2010年以来,共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0件,占办案总数的21%,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发出检察建议4份,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被法院采纳率达10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一方面,以个案监督为突破口,开展执行监督工作。我院以“两高”会签的《民行监督意见》为契机,以个案监督为契合点和突破口,探索执行监督工作方式。2010年春季,我院受理丁明益申诉一案,申诉方反映法院以更改的贷款款合同为要件,判决其支付罗山县农村信用社贷款41000元,法院后在执行中,将自己的房屋(评估价为59000元)抵个信用社,信用社又以3万元卖给他人,导致自己及家人流落街头。我院院经过仔细审查,发现申诉人丁明益申诉理由成立,对案件提请抗诉,法院再审后依法改判。在成功抗诉后,我院又积极行使调查权,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开展监督。人民法院在接到我院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了改正。丁明益对我院的监督工作也很满意。该案的成功办理为我院执行监督工作全面推进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另一方面,精心组织,全面开展执行监督工作。我院借鉴外地的工作经验,为执行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寻找依据,研判方式,迅速打开了局面。2011年,先后开展执行监督3件,20125件,今年1-5月份4件,均被法院采纳。如申诉人周崇山控告法院审判人员和罗山交警队工作人员违法解除财产保全扣押的车辆,导致赔偿款无法执行的案件,我院启动调查权,对该案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向罗山法院和交警队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和交警队高度重视,第二天就将放走的车辆追回,并在短时间内将案件执行完毕。

二、我院开展执行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在执行监督工作中,我院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遵循依法监督与兼容并蓄的原则。主要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及两高会签的《民行监督意见》,力求执行监督依据与检察机关职能职责统一。二是遵循同级监督与审慎监督的原则。在实施民事执行监督时,由我院民行科对县法院执行活动、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便于职能部门理顺工作关系,有助于协调、沟通、对话,保持工作关系的对等性、合法性。同时,在实践探索阶段,检察机关监督应遵循不干预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的原则,从既纠错又维护的角度出发,做到适当、有限、救济,促进,从而确保执行秩序的公正高效运行。三是遵循突出重点与个案有限监督的原则。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实施法律监督权,其职权内容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检察机关既是正当程序的保障者,又是和谐社会的捍卫者,监督的目的就是致力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检察机关监督应达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功效。四是遵循申诉与主动介入有机结合的原则。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遵照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那么,执行监督权的行使,要么是当事人或案外利害关系人申诉,要么是检察机关在履职中自行发现,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是由法律监督属性来决定的。

在具体运作中,一是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主要适用于执行工作存在瑕疵、工作失误以及无法定事由超期积压案件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尤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在六个月期限内不予执行、拖延执行、怠于执行导致弱势群体生活困难的案件加强监督。以检察建议方式提出纠正,要求执行人员以书面形式对执行情况作出说明,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易于人民法院接受认可,对于规范、纠正执行行为,化解矛盾纠纷,破解执行难点不失为良策。二是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对于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执行权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重点针对执行活动中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措施的,违反自愿的原则迫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评估、拍卖、鉴定的执行行为,通过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及时依法提出,使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监督。三是通过发出暂缓执行意见函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对于民事申诉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经审查后发现原判确有问题,如果予以执行将造成执行回转困难的,或因执行给申诉人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依法抗诉的同时,及时下发暂缓执行意见函,避免执行风险。四是通过开展检察和解开展民事执行监督。针对已进入到执行程序的民事申诉案件,与法院进行有效的工作对接,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检察和解的途径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最大化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息诉服判,以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人民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既节约了监督成本,又充分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多维效果。

三、目前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修改后民诉法在执行编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第235条)。但是对执行监督仅作原则性规定,监督对象、范围、程序、方式等都没有予以明确。目前执行监督的依据只有四个,即“两高”会签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政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及在此基础上省公检法会签的《关于认真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由于我市并不是“两高”会签文件确定的执行监督试点单位,该文件并不当然适用;中政委的文件是原则性表述,而省公检法会签文件出台于1997年,实践中对暂缓执行检察建议争议较大,近年来使用已非常谨慎。当前执行监督工作主要依靠各地检察院与当地法院协商后会签文件或者检察院自身制定文件等方式开展,但总体上这些文件的规定都较笼统,缺乏严格的程序要求。执行监督入法后,今后如何规范、有效开展,仍然是我们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当前民事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法律不健全。确保执行权行使的法律规定欠缺,民事案件的强制力不强,致使一大部分案件不能执行。如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现行法律规定要先交由地方公安来侦查,再起诉、审理。这就给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一个可随意操作的案件,同时也由于操作程序上的曲折及困难,使多数法院执行机构也不愿引发刑事程序。此外也造成异地执行时对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人员的追究更是严重受到地方保护的干扰和制约,使这种情况往往不了了之。
   
(二)执行员的独任制执行权力过大。在体制上执行员的独任制使得执行权力过分集中,权能不明,缺乏必要监督。从基层法院目前的执行模式来看,执行员一人一案经办到底的办案方式,使得执行人员权力过大,随意性强,主要原因是执行人员集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异议审查权于一身,权力失衡,比如不正确的行使执行权,有的执行员在行使执行权时随意性大,应强制执行的而不采取相应措施,不果断采取措施,或者消极执行,查而不封,封而不执,长期查封,从而错失执行良机,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三)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与法院内部其他业务部门法官水平有一定差距。执行人员业务素质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发展要求。长期以来,不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认识始终不能端正。口头上讲要重视执行,而在实际工作中重审理轻执行,大批有审判经验、业务娴熟的人员被选调到审判一线,相当一部分非法律专业的调干、转业军人、行政人员和一些不适应审判工作的同志被充实到执行部门,无形中影响了执行人员素质的提高。

(四)执行活动透明度不强,造成当事人的不满。规定立案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半个多月仍发不出去,半年过去,有的案子连张笔录都没有,这些情况都需要制度来制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来说,都想知道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如:承办法官的情况,执行的进度,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评估拍卖是否公开公平。申请人如果不了解案情,就会因不理解而误会执行人员偏袒一方,或缠诉或上访,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五、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申诉案件风险评估机制。民事检察部门处于解决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执法办案中,伴随着各种风险预警,尤其是执行工作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环节,容易引发办案风险,因此,执行监督就要以案前预测、案中评估、案后跟踪的方法,不定期的对可能产生的办案风险进行研判,加强报告制度,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从而防范和降低办案风险。

二是建立执行监督案件息诉工作机制。在执行监督中采用和解的载体手段促成当事人和解,不仅是开展执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执行监督工作取得良好是效果的有效途径。这样既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又对法院错判起到监督作用,效果明显。

   三是建立检、法两院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做到对重大、敏感执行案件互通有无;建立执行监督案件联合听证机制。通过公开听证,共同解决难点、热点问题,达到联合息诉,化解矛盾的作用;建立长效工作联络机制。

四是积极接受人大的监督。执行监督是一个新的公正方式,在开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大常委会应当发挥监督、协调作用,与法、检两院一起,共同促进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