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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的现状
时间:2014-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文:  龙艳艳

 

200812月,中央对政法经费进行“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额”改革后,检察经费和物质条件不断改善,为推动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当前的背景下,检察经费保障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笔者对此进行了调研。

一、目前经费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1、人均1.6万元的最低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贯彻的不彻底。按照省财政厅、省检察院2006年下发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确定我院人均公用经费保障最低标准为1.6万元。我院积极落实保障标准,及时向县财政局领导汇报,上报了贯彻落实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现人均公用经费已经达到标准。但是从我院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的情况来看,虽然在每年年底决算时能满足人均1.6万元的最低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但是由于当地财政有困难,同时还要考虑与其他政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经费平衡问题,在年初预算时对检察机关有所考虑,比其他行政机关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略高,但不会直接按人均1.6万元的最低保障标准下年初预算。为了弥补经费不足院领导只能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领导及财政部门汇报检察机关的实际困难;对查办大要案件所需的办案经费,要多请示,及时申请专项办案经费,要让有关部门了解,争取他们的支持。

2、增拨经费与上缴赃款变相挂钩,势必会影响检察工作健康和谐发展。由于年初预算中的经费得不到保障,每年年初检察机关都要考虑的是如何寻找经费的着落,怎么能通过多办案、多收赃款的手段来多增取资金来弥补经费的不足,这种解决经费的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基层院通过办案收缴赃款并全额上缴地方财政,地方财政再按上缴数额返还给基层院一定比例的做法。这种做法能有效增强基层院的创收意识,缺点是往往会助长工作中“向钱看”的思想,可能会造成个别案件的执法目的的偏离。

3、中央专款的分配存在着不尽科学、合理的现象。2009年我院政法转移支付补助经费212万元;2010年政法转移支付补助经费156万元;2011年政法转移支付补助经费156万元;2012年政法转移支付补助经费156万元;2013年政法转移支付补助198万元。我院依靠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为侦查部门配备了专门的侦查取证设备、电子证据现场勘察设备、侦查箱等专用侦查设备。2009年以来我院先后建立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视频会议系统、三级机要通道、三级专线网、涉密信息系统,监所检察室在看守所独立监控安装完毕。中央政法专款能足额落实到位,有效改善了我院办案和装备经费不足的状况。中央财政给地方政法部门补助的专款不平均,检察机关明显偏少,与当地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相比更是差距明显。以2012年为例当年我县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共计2110万元,其中公安1545万元占总数73.2%、检察院198万元占总数9.4%、法院312万元占总数14.8%、司法局55万元占总数2.6%。最近几年中央加大了对政法部门的保障力度,但我院的资金不但没有增加还逐年减少,并且这几年一直在全市最少。

4、中央转移支付装备集中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无法保证。集中采购虽有采购量大,价格相对较低,能够利用有限的资金,节约经费,减少地方财政部门的压力等有利因素,但也存在诸多弊端:一是装备采购周期过长,不能及时到位,上年度的采购计划一般要在下一年度末才采购到位;二是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采购的装备中有一部分质量较差不耐用,可以打印几千张的打印机只打印几百张就需换墨粉;有的是已经停产的产品,我院在2011年采购的利盟X502N彩色复印机,单价是8250元,验收时间是201211月,在网上的参考价值是3800元,停产时间是201011月;三是售后服务不到位。由于检察机关的装备是由市财政部门统一采购,所以大部分由出售方负责售后服务的在提供售后服务时以距离使用装备的检察院路途远、维修困难,维修时间较长,甚至没有零配件维修等原因不提供上门服务,或以各种要求使用单位把需维修的机器送去才提供售后服务,造成许多明明在保修期的机器得不到正常保修。

二、解决检察经费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

检察机关开展工作需要强有力的经费作为物质基础,经费保障不力,将会导致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费等违法违纪现象,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形象。解决检察经费困难,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关心和重视,需要检察和财政共同努力解决。检察机关经费问题得到保障,对检察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司法公正的进一步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地方财政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在当前尚不能实现检察机关经费中央财政单列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规定,切实取消“收支挂钩”,“以收定支”。“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做法,既妨碍法律的实施和中央政策的执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检察干警公正履行职责,容易衍生腐败行为。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检察需要,结合本地财力,单独立项编制检察年度预算。无论检察收多少案件款,财政保证预算拨款,按照“优先确保人员经费,增额拨付行政经费,据实安排业务经费,集中解决专项经费”的要求,加大财政预算拨款比例,将案件款收入与检察经费支出完全脱钩,真正实现完全的、彻底的部门预算。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努力打造节约型检察。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长效体制,需要检察在内部资金管理使用上,必须打破以赃款返还为主导的旧观念,树立新型理念,将检察经费保障工作重心转移到资金的优化配置上。树立成本意识,创建节约型检察。在日常工作中提倡节约用水用电、减少办公用品损耗、控制维修费用,坚持反对铺张浪费,加强财务使用管理,努力减少办公运行成本。在检察工作中着力节约检察资源,建立科学的案件成本核算,从每个环节抓起,努力降低办案成本,用最小的办案成本取得最大的办案效益。同时健全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监督机制,保障经费使用的公正、透明、廉洁。细化预算项目编制,加强预算执行力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及信息反馈。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三个不同环节实行控制,增强预算管理透明度,对检察经费保障工作及重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明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按规定政法转移支付办案费只能用于检察业务费中“办案费”。由于《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正式文件没有下达,原来的业务费开支范围中只有办案差旅费和鉴定费,按这个范围没有办法把每年几十万元转移支付办案费全部列支,我院在近几年实际工作中一直是按《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征求意见稿执行,但征求意稿不是正式文件;另外《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中没有相关标准,执行时较难操作。如办案费中集中办案人员误餐费、伙食费,用什么票据合规,实际发生后处理如何处理。

4、实现业务装备专款细化。一般转移性支付资金包含的业务装备费不应仅仅包含新设备的购置,由于设备增加,相应的维修成本就会增加,建议业务装备专款中应包含对旧设备的更新与维护费用,以及一些必需的耗材费用。这样不仅可以使业务装备费得以充分利用,还可以减少基本经费中更新维修费用的支出,从而使装备费更多地用于检察业务工作。另外针对业务装备集中购置的弊端,建议由上级院会同财政共同研究,对政府采购目录种类进行扩充,改革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同时,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细化分配标准,做到更加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