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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服务场所频发犯罪的特点、原因与对策
时间:2014-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娱乐服务场所频发犯罪的特点、原因与对策

文:  张自主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不断提高,一大批KTV、酒吧、洗浴中心、茶楼等消费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生长。这些娱乐服务场所的出现和发展,一方面为人民提供了适宜休闲娱乐的服务环境;但另一方面,这些娱乐服务场所内却呈现犯罪案件频发,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违法犯罪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挑战了法律权威,最终将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应引起足够重视。笔者试图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并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谈点个人见解。

一、娱乐场所频发犯罪的特点

2010年以来罗山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发生在娱乐服务场所犯罪案件34起共55人。笔者从办理的情况来看,这类案件呈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

2010年以来,笔者对县公安机关向我院移送此类案件进行了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审查起诉发生的娱乐服务场所46人;2011年为813人;2012年为1318人。201316月份为918人,对比发现,发生在娱乐服务场所的犯罪案件逐年提高,已成为影响我县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2、犯罪主体多为文化程度低的无业青年

在涉案的人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39人,占70%,且大多数为无固定工作者,其中未成年人为16人,占29%,外来务工人员10人,占了18%。可以看出实施犯罪的人整体上,多为年龄小、文化程度低,无固定职业社会闲散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3、涉及罪名相对集中

发生于KTV、足疗机构、洗浴中心、茶楼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犯罪案件相对比较集中,大多为故意伤害类犯罪、卖淫类犯罪、赌博类犯罪、毒品类犯罪案件。根据统计,20101月至20133月期间,发生于上述娱乐服务场所的犯罪案件主要涉及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容留他人卖淫、容留他人吸毒、故意毁坏财物、诈骗等罪名,其中强奸、卖淫类犯罪、赌博类犯罪、毒品类犯罪案件1423人,占上述娱乐服务场所内犯罪人数的41%

4、犯罪形态呈现聚众性

娱乐服务场所大多处于繁华的路段,人员聚集多,流动性大。到娱乐服务场所消费大多数为3人以上,在娱乐场所与人发生纠纷后,单方或双方往往积极纠集亲朋好友充当打手,形成对立,造成事态扩大。在34起案件中,大部分参入违法犯罪人数在3人以上,有的多达十几人。如我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某茶楼与服务员发生纠纷后被打,随即打电话叫来外地的郭某、陈某某等十几人来砸毁该茶楼房间内的液晶电视、电脑、桌椅等设施,后首要分子及起主要作用的人员被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不等。

5、犯罪行为多由鸡毛蒜皮琐事引发

大多数案件的犯罪起因简单,虽各有不同,但主要是由于鸡毛蒜皮的琐事引发的,双方均不肯谦让或一方耿耿于怀,伺机报复。有的主要是一些小事情发生了口角、摩擦,进而升级为斗殴。从手段上看,多数比较简单、粗暴、盲目,参入犯罪者对自已犯罪行为认识不清,特别是在酒精、别人的起哄下易冲动,有较大的随机性。如我院办理的陈某酒后在某KTV大厅内唱歌,由于刘某中途切其歌,引起陈某的不满,向刘某扔啤酒瓶子,从而引起双方带的人相互厮打,又如在某KTV内的周某被田某碰了一下,周某让田某给其道歉,田某没有道歉,周某及其朋友就对田某进行殴打。

6.易导致性质恶劣结果发生

在这些激情四溢的娱乐场所里,还隐藏着许多突如其来的危险。如我院办理的被告人吴某到某KTV邀刘某某到另一个KTV一起去唱歌,二人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吴某致刘某某摔倒受伤,致刘某某头颅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后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旅馆酒店、洗浴中心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特殊性,对一些违法行为不加以打击处理就可能酿成严重刑事犯罪。又如某洗浴中心老板李某某、其儿子等人涉嫌强迫、容留他人卖淫案,老板李某某记录只有自己能看得懂的账目,其儿子送饭给被害人黄某、高某等人3位未成年人女性,采取拘禁、恐吓的方式,胁迫三人卖淫,黄某某最多一天“接客”五六个,不堪其辱遂借机逃跑后报警,一个花季少女就这样被摧残蹂躏了近一年,直至被解救方才逃离魔窟。

二、娱乐场所频发犯罪的主要原因

1、狂躁情绪的驱使

在这里消费的大多为年青人,年轻气盛,由于他们平日生活状况受压抑导致心理失衡,大多是想宣泄情绪或是释放工作、生活上的压力。KTV劲爆的音乐、轻松的氛围,还有酒吧、洗浴中心等场所嘈杂混乱,部分从业人员妩媚诱惑,往往成为意志不坚者犯罪的诱因,易诱发了冲动型犯罪。如郭某猥亵妇女一案,20134月,被告人郭某在我县某洗浴中心洗浴,在灯光幽暗的房间内,看见衣着暴露的女服务员,郭某内心燥热难耐,乘无人之际,摸其隐私部位,因李某强烈反抗并呼喊而被其它服务员制止,后郭某被法院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不良社会文化的影响

如今一些报刊、影视剧、电子游戏等充斥着暴力、色情等内容,各种不良文化侵蚀和污染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尤其是青少年首当其害。对一些受教育程度较低、好逸恶劳的青少年而言,更容易盲目跟从或结伙效行。其中,很多当事人处于一种醉酒的亢奋状态,逞强好胜,通过聚众斗殴解决纠纷,消怨解恨,甚至冤冤相报,使斗殴型案件经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如高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就是由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被打的一方不服气,纠集其他被告人,其它人则出于兄弟义气参与斗殴,并造成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中一名被告人之前还因为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3、家庭管教的不当

其中很多为独生子女,在家庭中父母溺爱纵容、百依百顺、放任自流,另外还有由于家庭贫困,许多为人父母或到大城市务工,将孩子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携子女去外地经商,将孩子托付邻居看管,他们有的过早缀学,家庭贫困,在社会上打工,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易受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如我院办理的16岁的周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由于其父母忙于经商而疏于管教,使孩子远离至亲、远离家庭,以致周某与社会上不良青少年接触,沾染恶习时都不知情,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4、娱乐场所自身安全防范工作的失控

娱乐场所经营者自身安全意识淡薄。一些KTV、网吧、茶楼等场所混乱复杂,管理不够严格,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内部管理。管制刀具等违禁品被带入时有发生,这些为犯罪行为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一些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同消费者发生纠纷后,他们不是通过合法手段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暴力方式解决,导致恶劣案件的发生。如20132月,在某KTV杜某等人让一位陪唱的“公主”喝酒,其不喝,杜某便将啤酒倒在该“公主”的头上,该“公主”打电话给男朋友何某,何某带着一帮人来到歌厅与杜某发生争执,何某和服务员拿刀将杜某砍为重伤。

三、减少该类场所发生犯罪活动的对策

虽然娱乐场所发生违法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要预防这些场所犯罪,需要司法机关、家庭、娱乐场所经营者和社会等各方面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密切配合,落实措施。

1、强化道德素质、法律常识教育

政府要大力实施公民道德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同时要在娱乐场所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增强社会法制观念。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这些娱乐场所的特点,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通俗易懂地宣传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杜绝以以暴制暴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

2、提高娱乐场所自身的安全防范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加强场所内部工作人员素质,开展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健全岗位责任制,从而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抵御违法犯罪和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经营者在日常管理上严格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实名制,在娱乐场所门口设置安检门、视频监控系统等安检设备,杜绝管制刀具等违禁品进入公共娱乐场所,把管理和服务结合在一起,规范娱乐场所。

3、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力度

相关部门应结合“扫黄打非”“打黑除恶”等专项行动继续加大对各类公共娱乐场所的治理整顿和管控力度,把歌厅、酒吧、夜总会等作为重点防范单位,集中力量对贩卖毒品、黄色淫秽物品坚决清扫,严厉打击,严格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范各种公共行为。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文化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问题适时发送检察建议书,督促公安、文化部门建立错时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净化娱乐场所风气。

4、依法严厉打击娱乐场所内的刑事犯罪

保持打击娱乐服务场所犯罪的高压态势。从娱乐场所犯罪情况看,对于那些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和那些明知自己犯罪,而胆大妄为,一味地碰撞法律“高压线”的,公检法应加强配合,对屡教不改、嗜恶成性、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决不能姑息迁就,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从快,予以严惩。

5、建议适用“禁止令”遏制再犯罪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公检法在办理娱乐场所内而引起的故意伤害、卖淫、赌博、毒品类等犯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可以发出“禁止令”,责令其不得进入KTV、酒吧等场所、不得携带任何管制刀具、禁止与社会不良人员接触等,法院在对该类人员判处管制、缓刑的同时,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执行期限内进入娱乐场所。严厉那些重复在娱乐场所犯罪、在娱乐场所严重刑事犯罪的人员再次进入特定场所,强化监管,教育矫正,预防犯罪,有效遏制娱乐场所犯罪的高发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