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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体性事件引发案件的调查
时间:2014-05-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罗山县检察院对群体性事件引发

案件的调查

罗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培中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分配格局发生变化,引起一些利益的“受害者”广大群众强烈不满,导致冲击国家机关、厂矿、企业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他们动则上百人聚集,随意损坏设备,殴打无辜群众,甚至发生大规模械斗。他们的行为严重了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一方稳定。2011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因群体性事件引发案件10案28人,同比分别上升300%和567%。此类事件参与人数众多,持续时间长,给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造成数百万损失,造成相关人员11个轻伤(含执法人员2人)、13个轻微伤,更有黑恶势力参与,导致案件难以处理又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为此,我院对此类案件的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希望引起社会各界重视。

一、主要特点

1、利益之争突出,“维权”“变脸”较快。10案28人中,因征地纠纷引发案件3案6人、矿山纠纷引发案件3案10人、环境污染引发案件2案7人、医患纠纷案件1案3人,无一例外是出于对各种利益的“维护”演变而成。10案28人中,群众自助维权的5案14人,采取上访手段向政会施压维权的有5案14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50%。在事发之初,群众往以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被政府低价征收高价卖出、环境被污染等关乎切身利益的正当理由聚集,但随着事态发展和相关部门的出面调停,合理要求很快演变为无理闹访,“受害者”也很快“变脸”为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动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等“经济补偿”或“政治利益”的“破坏者”,且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如李某、王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2013年6月10日7月17日,罗山县莽张乡甘岗村村民李某、王某等人以县招商引资的豫鸣公司养猪污染周边环境为由,多次组织村民到豫鸣公司工地采取抢夺施工工具、堵住施工道路等方式阻挠工地施工,县、乡两级政府多次协调、阻止未果,村民进而向豫鸣公司提出修水坝、修路、打机井、赔偿20万等四个要求,否则不达要求不让豫鸣公司开工。

2、参与人数众多,有一定的组织性。上述10案中,参与人数高达1000多人,除2起案件参与人数为几十人之外,其余8起参与人数均达上百人,甚至更多。在事发之初,少数群众大多是自发参与到事件中来,随着事态的进展、升级,逐渐演变为一些积极分子有指挥、有报酬的组织更多群众参与其中。10起案件中,几乎无一例外的有不同程度的松散性组织、策划、指挥人员,他们统一行动时间、地点和方式。从起因到事发,闹事者往往会遵循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访的过程。犯罪行为人多为共同犯罪,事前经过预谋,而且为反映自己的诉求多次实施一些过激、违法行为,因诉求得不到满足而诱发矛盾的激化。如犯罪嫌疑人杜某、艾某、曾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2013年3月至7月,罗山县龙山乡刘台村王湾组的村民杜某、艾某、曾某等以其组土地被政府征收时价格较低,现土地价格上涨为由,要求政府补贴土地金额。后在承建方施工时,以杜某为首的组织村民100多人对施工现场采取堵门、锁门、拉横幅、阻止施工车辆进行入施工现场等方式,阻碍施工方正常施工。并设置了处理此次事务的人员责任表、排班值班表等让村民轮流到工地进行阻挠施工,秩序井然。

3、造成后果严重,涉黑势力凸显。上述10起事件中,持续时间一般比较长,平均在一个月以上,个别甚至达半年之久。他们往往多次组织多人在较长时间内采取阻挠施工、堵塞政府大门、双方互殴等形式,给相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200余万元,造成相关人员11个轻伤、13个轻微伤,公然致执法人员轻伤2人,政府部门处理此类事件共投入近百余人次、投入资金70余万元。且此类案件社会影响大,较难平息。上述10案件中,群众自发集结维权5起,聘请社会闲散人员参与争利5起,各占涉案总数的50%。由于有黑恶势力介入,让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群体性事件很快演变为严重暴力性刑事案件。如毕某、柴某等聚众斗殴案。因争夺罗山县定远乡的宏峰铁矿,其合伙人双方一直争执不下。2011年3月7日10时许,宏峰铁矿的合伙人之一毕某、柴某组织其手下数十人将该矿的他方管理人员打走。对方不服,闻风而动,于当天下午14时许,双方分别从信阳等地组织社会闲散人员100余人持刀、持棍在矿山进行械斗,造成3人轻伤、2人轻微伤,社会影响恶劣。

4、对抗手段多样,打击处理困难。上述10起事件中,涉事群众往往单方或双方采取聚众围堵厂矿、群访、闹访等方式,聚集在相关单位或党政机关门口,意图给他们施压,以实现自己的“合理”要求。这类事件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影响大,传播快,逐渐成为群众达到某种目的常见“维权”模式。随着事态的升级,开始聚众冲击与自己有争端的厂矿、建筑工地等场所,并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等偏激手段。同时由于参与人多,流动性强,参与者不愿配合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幕后组织者很难确定,给案件处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上述10起参与闹事的1000多人中,真正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只有28人,占参与人数的2%。如李某等聚众斗殴案。2013年8月12日起,罗山县龙山乡高湾村村民李某等人以“康桥名居”工程超占其组土地20余亩为由,多次煸动群众先到县政府上访,在答复不满意后,又组织多人到“康桥名居”施工现场堵塞道路近一个月。9月10日下午,高湾群众联系挖断“康桥名居”的施工路,当夜23时,“康桥名居”方组织50余人与高湾130多个村民因添平该施工路引发争执继而群殴,造成双方4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结果。由于事发时夜黑人多,场面混乱,案发后,群众又三缄其口,让司法机关难以斟别事情的真相,给案件处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主要原因

1、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矛盾纵横交织是根源。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各种矛盾纵横交织,人们的价值观念趋于多元化,而政府在发展过程中考虑自身利益多一些,考虑群众利益少一些;考虑经济发展多一些,考虑可持续发展少一些;考虑利用自然资源多一些,考虑市场规范管理少一些,造成群众因赖以生存的土地被低价征收高价卖出后无依靠,因发展地方经济而破坏生存环境而无对策,因自然资源开发增值相互争利而无规制,上述各种利益与矛盾碰撞,群体性事件产生不可避免。上述10案28人中,因征地纠纷引发案件3案6人,占30%;矿山纠纷引发案件3案10人,占30%;环境污染引发案件2案7人,占20%;医患纠纷案件1案3人,占10%。

2、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与法制观念仍很淡薄并存是文化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而受中国传统“厌讼”思想影响和大多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他们不相信法律,不愿意通过“漫长且高成本”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更相信政府,认为聚众是一种最快捷、最有效的解决问题途径,他们认为自己只是正当维权,很少能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这就使得本来能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的问题而理所当然的演化成群体事件。在涉案的28人中,他们对基本案件事实都供认不讳,但只有5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罪,他们大多对自己的行为是个模糊的认识,最终却因为不懂法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群众在采取过激行为之后问题得到解决,甚至一些不合理诉求也得到满足,这使得一些群众产生一种错误观念,认为不上访、不闹事就无法解决问题,把事情闹大了就能解决问题。

3、基层组织弱化与政府威信降低是体制根源。近年来,基层组织尤其是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政府的权威性受到民众的怀疑,干部威信相对减弱。导致出现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疏导化解,出现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束手无策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事态进一步激化和扩大,致使一些本该在本辖区解决的问题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一些本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的矛盾而“升格”处理,一些单个或少数民众的意识上升到集体行动,进而产生对抗性群体力量。

4、政府在解决群众问题时手段偏颇是政治因素。群体性事件发生前,群众到各级部门反映问题,但相关部门对这些问题都采取“捂”的态度、“拖”的策略、“压”的方式,导致群众对政府或企业产生过激和不满情绪。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一方面,迫于上级部门的压力,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花钱买太平”等过分迁就闹事群众的简单做法;另一方面,又片面认为群体性事件就是一些“刁民”所为,以致处置时态度生硬,措施不当,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为处置的后续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对策

1、源头上要预防。首先政府在发展过程中必须统筹兼顾,避免群体的利益损失过大,对不可避免的利益调整应形成有效的补偿机制,使发展中利益“受损者”能得到应有的补偿,让群体事件失去生存的土壤。其次,基层组织人员要具备事情的预见能力,对“苗头问题”要及早排查、化解,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努力把事态消灭在萌芽状态,让群体事件失去发展的空间。再次要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如我县政府为因征地等原因导致生活得不到保障的群众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出面协调开发商、矿山开采者在企业用工中优先考虑当地群众等,这些政策保障了群众的利益,减少了社会矛盾,让群体事件失去继续的理由。

2、处理上要建制。首先,成立专门机构。县委县政府应从全县范围内抽调群众工作能力强、党性觉悟高、法律知识丰富的专门人员成立群体性事件处理委员会,来负责协调、处理全县范围内的群体性事件。其次,建立配套机制。在县群体性事件处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在全县范围内成立村、乡镇、县相关单位或部门三级联动处置网状格局,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确保三级信息畅通,并及时根据事件的特点灵活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再次,统一处理标准。明确规定此类事件在哪一环节出现什么样的规模和形态时,政府会采取什么样的应对对策,避免失之于宽失之于严的局面,让群众对自己的“聚集”有章可循。

3、打击上要统一。处群体性事件引发案件后,公、检、法三部门要避免各自在自己环节单纯靠卷宗上的材料为办案而办案的各自为政的现象,提前派专人介入整个事件,完整地了解整个案发情况,统一认识,达成共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案件后续处理工作定下基调,处理应本着教育为主,打击为辅、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事件的组织者、积极参加者施以刑罚,对广大参与者礼以教育,逐步分化瓦解,各个击破。加之此类案件很难确定幕后的真正组织者,如果“老虎”、“苍蝇”一块打,很有可能出现打了“苍蝇”放了“老虎”的尴尬局面,不但起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反而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警示,甚至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4、舆论上要引导。随着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群众性事件发生后,当事者往往会借力于此,一些不良或不明真相的小报记者更是会推波助澜,发表一些不实报道,给政府、司法部门等施压,使相关部门难以依法独立的处理案件,更给政府造成诸多不良负面影响。我们的媒体要掌握在新形势下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应对策略、措施,防止不良舆论左右事态发展。在事件平息后,宣传部门尤其是广电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介播放此类事件的处理政策、相关法律依据及结果,教育广大群众认识到此类事件及其引发案件的危害,从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