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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非羁押强制措施到期案件没有办结检察机关如何监管
时间:2014-05-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安机关非羁押强制措施到期案件没有办结

检察机关如何监管

文:  万园园

 

自今年6月份省公安厅清退取保候审执法大检查以来,我院案管部门受理的罗山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中,有17件存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非羁押强制措施时间超期,而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

一、  此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此类案件大多是轻刑案件。主要集中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寻衅滋事、盗窃、聚众斗殴、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可能判处3年以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的轻微刑事案件。

2、此类案件全部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非羁押强制措施早已到期尚未办结的案件。其中最长的取保候审期间超期20个月,如李某强迫他人卖淫案中,李某2011111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公安机关2013911才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最短的超期1个月,如陈某赌博案中,陈某2012719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公安机关2013819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3、此类案件为2011年以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而未办结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清退取保候审大检查,检查201111起被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取保候审时间超期或者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等问题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  这类案件存在的问题

1、程序严重违法。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到期,公安机关既没有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也没有解除强制措施。例如,李某合同诈骗案中,2011729李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公安机关 2013年7月31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17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4条也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上述案件中,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即将案件束之高阁,不再对案件侦查、起诉,其实李某的取保候审最长2012729就到期,而公安机关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李某移送审查起诉也没有解除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常识也不知道申请解除强制措施,以为案件已经了结,以至于犯罪嫌疑人失去法律监管处于真空状态,某种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是一种侵犯。

2、多数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到期,随意的变为监视居住。例如,何某故意伤害案中,何某2011714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2013814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392公安机关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张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张某201195被取保候审,201369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其实变更为监视居住是有条件的,并不是随意变的,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72条规定的五情形才可以变成监视居住,而公安机关为了移送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审结的案件,随意的就把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变成监视居住。

3、强制措施期间存在断档,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两次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例如,黄某聚众斗殴致人轻伤案中,公安机关于20111123对黄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3623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于201376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有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达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连续性,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两次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例如林某寻衅滋事案中,林某201168第一次被采取取保候审制措施,201267被采取第二次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三、对于这样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如何行使监督权

1、制定非羁押强制措施备案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逮捕时间可以及时细致的掌握,防止案件超期。如果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也向检察机关报告、备案等方式,对于强制措施即将到期的案件,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及时移送,那么不就可以杜绝非羁押强制案件措施严重超期现象的发生?

2、树立严格审查意识,把好案件受理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轻微违法案件,检察机关应该及时给公安机关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限其迅速整改,并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严重超期违法案件,案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坚决不予接收。

3、建立公检定期联系机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该经常召开联席会议,刑警、经侦、治安等部门应该加强和检察机关的侦监、公诉、案管部门沟通联系,通报案件立案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把握案件的动态进展,防止与杜绝严重超期、程序违法、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案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