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非羁押强制措施到期案件没有办结
检察机关如何监管
文: 万园园
自今年6月份省公安厅清退取保候审执法大检查以来,我院案管部门受理的罗山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中,有17件存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非羁押强制措施时间超期,而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
一、 此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此类案件大多是轻刑案件。主要集中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寻衅滋事、盗窃、聚众斗殴、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可能判处3年以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的轻微刑事案件。
2、此类案件全部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非羁押强制措施早已到期尚未办结的案件。其中最长的取保候审期间超期20个月,如李某强迫他人卖淫案中,李某
3、此类案件为2011年以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而未办结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清退取保候审大检查,检查
二、 这类案件存在的问题
1、程序严重违法。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到期,公安机关既没有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也没有解除强制措施。例如,李某合同诈骗案中,
2、多数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到期,随意的变为监视居住。例如,何某故意伤害案中,何某
3、强制措施期间存在断档,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两次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例如,黄某聚众斗殴致人轻伤案中,公安机关于
三、对于这样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如何行使监督权
1、制定非羁押强制措施备案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逮捕时间可以及时细致的掌握,防止案件超期。如果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也向检察机关报告、备案等方式,对于强制措施即将到期的案件,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及时移送,那么不就可以杜绝非羁押强制案件措施严重超期现象的发生?
2、树立严格审查意识,把好案件受理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轻微违法案件,检察机关应该及时给公安机关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限其迅速整改,并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严重超期违法案件,案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坚决不予接收。
3、建立公检定期联系机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该经常召开联席会议,刑警、经侦、治安等部门应该加强和检察机关的侦监、公诉、案管部门沟通联系,通报案件立案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把握案件的动态进展,防止与杜绝严重超期、程序违法、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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