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我院批捕权运用情况的调查
文: 高尤玲
批准逮捕权在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地位,正确运用逮捕权,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错误的批捕决定则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新刑诉法的实施,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案件时,严格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根据不同情况,严格把握,慎用逮捕权,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本文以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我院批捕权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健康运用批捕权的途径。
一、逮捕权运用现状
2013年1-6月份,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各类案件73案86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66人,占受理总人数的76.7%;不捕20人,占受理总人数的23.3%,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15人,占受理人数的17.4%。实行羁押性必要审查5案5人,占受理数的5.8%。从以上情况看,逮捕权运用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高批捕率,“构罪即捕”现象仍十分突出。今年1-6月份,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共作出批准逮捕决定66人,批捕率为76.7%。审查逮捕时,主要还是看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而忽视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逮捕必要性条件,“有罪逮捕也不错”的常态心理加上种种案外因素的介入,绝大部分案件仍旧作了批捕决定。虽然较前些年“构罪即捕”局面有所改观,但此现象仍然突出。
2、低不捕率,“无逮捕必要”不敢大胆适用。今年1-6月份,我院共作出不捕决定20人,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15人,占不捕总人数的75%。局陷于法律对“无逮捕必要”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可以遵循,兼迫于舆论、信访等因素的压力,承办部门在办理的故意轻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可以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才敢大胆适用“无逮捕必要”,上述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捕的15人均属此种情况。
3、高轻刑率,羁押性必要性审查遭遇“尴尬”。今年1-6月份,我院共受理轻刑案件52件63人,占受理总人数的73.7%,轻刑案件占主导地位在基层检察机关一直是常态现象。这些轻刑案件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和诉讼过程绝大多数无羁押必要,但实际上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的并不多。今年1-6月,我院实行羁押性必要审查5案5人,占受理总数的5.8%,由于法律对该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侦查机关很少在捕后主动将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向侦监部门通报,而侦监部门因人力有限也难以对所办案件进行全面跟踪,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仅限于个别案件,难以体现应有的法律价值。
二、逮捕权运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否有逮捕必要认识不一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有逮捕必要”,需要案件承办人的主观判断,这与承办人的执法理念、当地治安环境等都有关系,承办部门和人员为了省事,只要逮不错,只有牺牲犯罪嫌疑人的某些权益,产生了“够罪即捕”的普遍现象。
(二)害怕承担不捕的不利后果
目前宽严相济政策在在全社会的认同程度不够,不少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及广大群众对犯罪即捕的传统观念依照强烈。针对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后,可能出现的犯罪嫌疑人外逃、自杀或再次危害社会、串供等情形,案件承办部门和人员往往要承受很大的压力,承担不必要的非议和指责。为了规避不利后果,案件承办部门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作出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三)政治、社会治安环境的制约
当前各种矛盾凸现,上访事件居高不下,受害人一方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只要案件一移送到检察机关,往往不管情节轻重,一律要求检察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如不捕就四处上访告状。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不能得兼的情况下,往往一捕了之,而忽视了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在社会公众中的落实。加上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群体性事件中的从犯,检察机关屈从于社会压力更是一捕稳四方。
三、正确运用逮捕权的建议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慎用逮捕权。新刑诉法对逮捕条件进行了细化,检察机关更新“够罪即捕”的旧有观念成为当务之急。对于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一般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工作思维方式应从原来的“能不能批捕”向“能不能不捕”转变,审查重点也应放在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故意犯罪以及是否身份不明的情形上,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更要区分情况酌情处理,慎用逮捕权。
(二)加强联系,增进沟通,统一执法尺度。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力度,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通报案件信息等形式,加强交流,对何种犯罪、何种犯罪主体、何种犯罪情节等可以适用“无逮捕必要”及具体的诉讼流程达成基本共识,使三机关既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协调一致。这样,才能正确地执行刑事法律,又能准确地把握刑事政策,达成统一的执法尺度。
(三)加大宣传,加强跟踪,健全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可结合典型案例多方式多角度地宣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的进步与和谐,消除群众的质疑。承办部门对办理的案件切实做好受害人的说理释疑,必要时可公开听证、公开答复,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不捕决定的理解和认同。针对批捕阶段存在可能达成和解的案件,要督促侦查机关继续做好和解工作,对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及时建议变更;对已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逐案逐人进行动态跟踪,了解其动态及有无影响诉讼进行的情形,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效性,促进逮捕权的健康运用。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 罗山县检察院
邮编:10040 电话:010-68630317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