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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探研
当前土地领域渎职案件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时间:2014-10-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我院针对县域内土地的使用和出让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清查活动,对发生在土地使用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初查613人,并从中立案612人,全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目前法院已作有罪判决47人。现就此类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及对策谈一点认识。

    一、主要特点

    1、案发单位较为集中,多为具备土地使用审批权和土地使用执法权的行政单位

    我院查处的发生在土地使用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共涉及的案发单位有国土资源管理局、规划局以及乡镇国土资源所。这些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分别具有土地使用审批、土地使用规划、房屋确权发证以及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执法监管等各项职能;从性质上划分分别属于土地使用的直接审批单位以及土地使用衍生出的审批单位。案发各单位都具有针对自己的审批范围进行监察执法的权力。

    2、被查处的犯罪分子为行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具备执法监察职能的机构负责人

    在我院查办的这几起渎职犯罪的责任人中,按照职务划分:单位主要负责人2名,行政单位内设的执法监察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6名。

    3、发生在土地使用领域内的渎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一方面,责任人未能主动认真履行审查职能,从而被不法分子的拙劣手段所蒙蔽。另一方面,责任人未能认真履行执法监察职能。例如我院查办的高店乡土地所陈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中,某私营老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大楼,进行商品住房开发,在此行为实施期间,该镇土地所所长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没有及时查处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导致该建设项目顺利施工并完成销售,给国家造成了巨额出让金流失。

    4、犯罪分子的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普遍严重

    我院查处的这几起渎职犯罪所造成的后果普遍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有被查办的渎职犯罪行为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类型。变更土地用途,导致社会各界的不满,已建成项目也未能起到原土地用途的利用效果,极易造成集体上访的发生。二是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土地使用在当今的经济发展链条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经营性土地的出让和使用更是可以创造巨额的财富,而其中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也是政府十分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由于上述渎职犯罪行为的发生,最为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量损失。

    二、发案原因

    1、单位负责人为了小集体利益,滥用职权

部分单位为了小集体利益,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将国有划拨土地违法处置。例如我院2011年查处的高店乡陈某渎职犯罪一案,乡政府收取相关的费用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交给施工方进行商业、住宅楼形式开发建设,经评估,该土地上所建造房屋应缴的出让金共计800万元左右,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改革进程中,一些单位企业因种种原因,陷于困境,无法进行提供可服务性设施为由等,单位领导成员私自协议将国有划拨土地定交予开发商进行建设,完全绕开国家对土地使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2、依法使用土地的法制观念淡薄,尤其一把手观念淡薄

    我国的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任何土地的使用程序都必须严格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来进行操作。但是目前依法使用土地的观念十分淡薄,划拨土地被认为是各单位的“自留地”和私有财产。尤其个别单位一把手认为划拨土地就该归本单位所有,在完全没有弄明白使用土地的性质和用途的情况下就认为本单位拥有无可争辩的决定和处置权,完全把国家的法律法规抛在了脑后。当前,经济发展是摆在当地各级政府面前的头等要务,而招商引资似乎成了最冠冕堂皇的理由。在县域内,对外来客商提供便利,无任何占地审批手续就圈地搞建设厂房、住房的现象比比皆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就成了最直接的牺牲品。

     3、各审批、执法职能部门工作流程混乱,未能形成大执法模式

     根据档案记载内容来看,一部分土地没有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出让和使用,许多规定非常细致和严格的法律法规被人为的关系所取代。另外在土地使用的实践中由于权力运行不规范,监管体制不严,各执法单位各自为战,只是以本单位能收到多少罚款数为最高工作指标,没有形成衔接具体、信息资源共享的大执法模式,并最终导致打击、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不力的现状。

    4、巨额利益驱动

    土地使用是高投入和高收益的项目,并且土地报批必须经过纷繁复杂的行政手续,在报批的程序中,任何一个环节中出现的疏漏都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而从中偷漏应缴纳的各项税费,进而赚取大量利润,经营性土地出让尤其如此。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经营性土地出让程序必须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这本是一个纯粹的市场行为,应该公平、公开的由市场规律来决定结果。但是开发商为了压低土地成交价,少交土地出让金采取了种种不法手段去贿赂当权者从中帮忙。严重破坏了土地出让的公平和公正性。

    5、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职业素养差

    针对我院查处相关案情来看,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能尽职尽责,未能形成较好的职业素养。一些经办人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缺乏耐心,简单应付,层层推脱,致使漏洞百出;一些经办人员对较为复杂和琐碎的工作程序有畏难情绪,不是想尽办法、尽己所能做工作,而是推诿扯皮,上交矛盾;一些一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理论基础薄弱,不能及时准确发现违法行为;还有一些部门负责人责任意识不强,把应由本人承担的责任推给下级部门,满足于听汇报,发指示,层层批转,不抓落实。如我院查办的城区城建监察中队队长刘某,案发后,朱某对自己负责辖区内的违规建筑,只是罚款了事,无视自己的工作责任所在。  

    三、治理对策

    1、深挖案件线索,加大查处力度,尤其应着重查办领导干部因权钱交易而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渎职失职犯罪,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惩一儆百,强化震慑力。

    2、做好土地使用的个案预防工作,改变传统的、单一的预防模式,变被动预防为主动预防。预防机构要通过到职能部门开展法制课教育、街头法律宣传和媒体播报和曝光等多种手段逐步形式社会大预防模式,使每一起土地使用个案都处于全社会的群体监督之下。

    3、积极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检察机关清查土地使用活动的结果。同时,向各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涉及土地出让的各职能部门建立联动衔接机制,信息资源共享,召开联席会议,制订并完善防治各种违规行为的具体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并集中对全县房地产开发行业进行系统整顿。

    4、积极认真总结查案中遇到的问题,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寻求解决办法,并以最快的时间向上级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和反映,争取领导机关在法律层面予以解决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