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故意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相关犯罪的行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规定在《刑法》的第六章第六节,共14个罪名,但从我院2012年到2014年受理案件的情况看,主要涉及的罪名包括占用农用地罪和滥伐林木罪。
一、我院对此类案件办理情况
2012年度,我院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12件16人,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案3件3人,滥伐林木案5件7人,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2013年度,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18件23人,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案5件7人,起诉7人;受理滥伐林木案10件13人。2014年度,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20件26人,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案6件9人,起诉9人;受理滥伐林木案12件18人。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上升趋势还很明显。
二、犯罪案件特点
从近年办理案件的情况来看,该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滥伐盗伐林木案辖区内涉案地区广泛。我县辖19个乡镇,县森林公安部门到各个乡镇巡查,发现各地或多或少都有砍伐林木的现象,滥伐盗伐林木案件在各个乡镇均有发生。犯罪主体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滥伐盗伐的对象多为经济林和杂木。如我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三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罗山县青山镇双桥村龚庄组和王岗组村西李组交界处陡山上非法占用林地挖山采石,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占用林地采石面积达
第二,该类案件的发生呈逐年上升趋势。从我院2012至2014年的受案情况可以直观的反应出这一趋势。
第三,案发的原因复杂多样。这类案件发生原因是多样的,相关部门监管不严、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巨大商业利益的驱使等等。就滥伐林木案来说,案件往往发生在农村地区,农民对于我国保护林业资源的法律缺乏认知,对相关法律后果缺少估计,因此导致肆意砍伐森林,触犯法律。2013年我院办理的刘某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刘某没有办理伐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民工将其5月份购买的罗山县山店乡陈楼村舒洼组西河滩处集体所有的枫栁树269棵砍伐后销售。经鉴定所砍林木立木蓄积量为
第四,案件背后往往存在相关职务犯罪。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的。我院办理的于某某滥伐林木案,2013年7月初,于某某组织人员对泗淮村小于湾路口至大于湾15组的林木进行采伐,经司法机关的依法处理,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案发后经过我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侦查,确定了对泗淮村林木采伐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何奎如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海生的采伐活动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致使于海生超计划采伐林木蓄积
三、打击此类犯罪的难点
此类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虽然每年查处和打击在加大,但是犯罪数量还在逐年上升。这给打击此类犯罪提出了新挑战,其难点主要在于:第一,我县南部地理条件艰苦,交通不便,导致监管不易。我县南部是山区,交通不便,而滥伐林木案件多发于农村,导致相关部门无法及时监管。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懈怠职责,对违法行为不闻不问,无疑加大了打击难度。第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不衔接,互不交涉,条块分割,个别行政机关执法职责不明确,相互推诿。第四,政府对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不够,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此类犯罪不断发生,给森林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增添困难。
四、对查处打击此类犯罪的对策建议
环境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资源,对于环境资源的破坏就是对人类自身的毁灭,为了更好的查处打击此类犯罪,结合我县的具体情况和我院的检察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第一,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群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让群众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群众法律意识,从思想上和意识上减少乃至杜绝此类案件发生。
第二,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农用耕地、林木的监管,严查生产资质和相关手续,对于非法占用耕地、滥伐林木的,绝不姑息,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检察机关加强对该领域职务犯罪的监督,严防负有监管职责的责任人与生产企业等勾结,玩忽职守,疏于监管。对于此类责任人一经发现有渎职行为,应当及时查处,依法追究其责任。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设立对于保护环境和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法律的设立还需要有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否则法律便沦为一纸空文。只要公民更好的守法,执法机关更好的执法,坚信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会越来越少,我们的环境将会越来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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