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国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专章来规定问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相比而言,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则显得不够完善。本文拟就当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一、当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主要侧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保护,而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相对薄弱,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存在诸多方面不完善之处,在具体操作中,由于认识不到位,刑事司法人员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也缺乏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相对欠缺。实践中,公安机关身着警服、驾驶警车前往被害人的住所、学校取证的情况非常普遍,使被害人的隐私权被公布于众,处于办案需要,有时需要对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多次反复询问,未成年人反复地重复着案情,一次次地勾起可怕的回忆,这无疑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第二次伤害,而这再次的伤害在某种程度上说有可能远比第一次更严重。特别是在性侵害案件中,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更大。此外,不负责任的媒体和个别办案人员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出于种种目的和原因,将被害人姓名等相关信息予以披露,严重侵害着他们的合法权益。
2、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构。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较为全面,而对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的保护却相对薄弱,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专业机构为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法律帮助、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导致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维护不能最大化,特别是对于家庭困难的被害人由于缺乏律师指导,或者得不到赔偿,或者获得的经济赔偿不到位,无疑于雪上加霜。
3、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十分有限。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只能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和因身体伤害造成的损失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对精神损害赔偿未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直接导致受侵害的被害人不愿意到司法机关报案,选择忍气吞声;或者即使报了案,为了能够得到侵害者较高数额的赔偿也往往会和侵害者“私了”,这都直接影响着对被害人保护的力度和打击犯罪的效果。
4、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救济制度不健全。相当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因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法院判决,使得未成年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愿望落空,极易引发他们的敌对心理和绝望情绪,影响他们的成长,进而仇视社会,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5、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不够。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相对缺乏,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无法获得及时的心理咨询及帮助,特别是被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家长怕外人指指点点,而过早地辍学,甚至有的长期精神抑郁,使其心理得不到及时矫正,影响了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的恢复。
二、我院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实践情况
近年来,我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探索出了“四化四护”的工作方法,着力拓宽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的新路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1、注重规范化办案,加强诉讼保护。一是强化业务培训。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规定的学习,组织全体刑检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掌握未成年人询问、情感疏导、心理安抚等技巧,切实做到在执法办案全过程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强化制度建设。研究并制定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规范、着装规范、未成年人案件出庭等规则,细化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未成年女性被害人时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等工作制度,建立涉及侵犯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办理的“绿色通道”,确保快审、快诉,为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衔接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强化权益落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制作了专门的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书和案件进展情况告知书。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的,制作工作记录并附卷。对未成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如确需提供诉讼帮助,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指导其向法院正确提出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执行。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督促侵权方依法作出赔偿或补偿,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注重细节化处理,加强隐私保护。一是突出隐私保护。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特别是性犯罪方面的案件,要求承办人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知情面;约谈未成年被害人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全程陪同;约谈时间和地点事先征求未成年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意见,以不影响未成年被害人正常生活、不扩大不利于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名誉的前提条件下依法进行;前往未成年被害人学校、住所取证时做到不穿警服、不开警车、不公开谈论,尽最大努力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二是加强方法探索。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都要求办案人员撰写工作预案,合理规划与被害人的见面次数和工作重点,尽量做到“三个控制”,即控制未成年被害人询问次数,控制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证情形,控制询问的节奏和方法,所办理的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诉讼进程均顺利进行,均未出现反复询问和重复案情等情况。同时,坚持案件办理与心理诊治同步进行,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辅导,提供针对性帮助,得到了家长们的普遍欢迎。三是严把宣传关口。严格实行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审批制度,审核把关做到“三个一律”,即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形象的一律不予报道,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一律不予报道,可能推测出未成年人信息的一律不予报道。同时,充分发挥网络舆情队伍作用,加大对新闻媒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报道的监控和预防,加强舆论引导,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和谐、平和、宽松的舆论环境。
3、注重资源化整合,加强预防呵护。一是与县教育主管部门联手开展检校共建活动。向中小学校派驻法制副校长,通过法制巡回展、以案说法、模拟法庭、发放未成年保护小册子等形式加强对在校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该院共选派法制副校长12名,开展各类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活动35场(次),受教育学生达7000余人。二是充分发挥好检察建议的作用。对于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如该院在办理一重伤害案件中,针对某学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严格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教师责任心,加强被害预防教育提高防范保护能力等五个方面的检察建议,该学校及时进行整改,出台了加强校园管理的专门文件,取得了较好效果,得到了学生和家长的充分认可。三是整合社会力量开展预防。建议县妇联、共青团组织牵头,在司法局下设被害人心理咨询机构,开通电话服务热线,并配备专门的接待室,为被害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生活指导等方面的服务,被害人可在第一时间内寻求帮助。
4、注重司法化救济,加强“同等保护”。一是合理放宽条件。经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达成协商一致,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案件,不以“经济困难”为前置条件,只要未成年被害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意愿,一律给予无偿提供。二是强化内部协作。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公诉、控申等部门加强合作联动,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协作机制,凡是符合条件,均根据规定提供必要经济援助,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未成年被害人的生活困难。三是深化外部沟通。对依法提起公诉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被害人,强化案件跟踪问效,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积极建议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将未成年被害人救助问题纳入考虑范围,确保了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权利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切实体现。四是联合力量救济。对于符合有关条件规定的,积极协助未成年被害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慈善基金,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最大限度维护其利益。同时,联合学校、妇联等社会力量,针对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辩证施策,为未成年被害人解决择校、就业等问题,减少了环境对其造成的伤害,使其感受到社会温暖。
三、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现实构想
1、完善司法保护立法。建议制定专门的被害人保护法或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自所负有的司法保护职责,将隐私保护、询问次数、出庭情形等予以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明确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由法院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被告人经济实力、被害人遭受损害程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2、建立健全司法援助制度。从立法角度,明确在司法局下设由学者、公职人员、法律志愿者、律师等组成的被害人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借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模式,将指派法律援助的义务机关扩大到公检法三家,将法律援助适用的阶段延伸到侦查、审查起诉等审前程序中。在司法机关受案之初就予以告知,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联系专职律师予以帮助,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与控告,保障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法律咨询方面实行免费帮助,在律师费和诉讼费方面根据被害人的家庭经济能力给以缓交或减交,对于那些家庭确实困难,无支付能力的,可以免交,使所有未成年被害人都能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
3、建立健全国家救济帮助制度。随着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模式一体化改革进程的推进,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将被归入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公、检、法、司将均形成未成年人案件专办机制,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上将实现无缝对接,可以说日趋完善的司法体制为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科学的机制保障,同时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出台也是实现未检一体化的良好举措。在现阶段精神损害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国家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经济补偿机构,将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规范化、制度化,对凡是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害人都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一方面可以改善未成年被害人被害后的生活,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使未成年人在被害后能够尽早康复。补偿资金可以采取国家税收、财政拨款、社会捐助、拍卖罚没财产所得、收缴罪犯的罚金等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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