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中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成就。但我们也看到,最近几年刑事诉讼领域遇到的一些问题甚至有的还是比较重大的问题,比如“躲猫猫”,“白开水死”以及赵作海,呼格案等一些死刑案件的错案,都与刑事侦查执法失范有关。因此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严格取证规则,成为改善我国刑事法治的当务之急。对于反贪侦查工作来说,同样面临规范执法或者执法规范化问题。规范反贪侦查行为,严格取证规则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力保障,如果反贪部门不规范办案,甚至在办案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就会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查办案件越多就越被动,因此加强反贪侦查工作规范化,有利于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升反腐败斗争的公信力和实际成效。规范反贪侦查行为,严格取证规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当前反贪部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比如没有及时向犯罪人告知权利,违法扣押涉案款物,办案工作区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杀等重大安全事故,所有这些都与执法不规范密切相关。反贪侦查取证活动如果不规范,就将使些证据被排除,严格取证规则,使每一项侦查取证活动都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利于确保侦查取证程序的合法,从而保证所取证的合法性,有利于提高揭露、证实犯罪的水平,有利于防止办案中发生违法违纪甚至犯罪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回击一些敌对势力采用个案炒作等方式对侦查机关进行攻击和抹黑的阴谋活动。
规范侦查行为,严格取证规则需要严格的规定严格执行。
要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固定重要言词证据。要落实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把它作为固定讯问笔录、排除异议、预防翻供的重要手段。一是对立案侦查的全部案件、每次讯问都必须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不供不录”,有选择地录制,否则就会使其意义和作用大打折扣。讯问场所未安装固定式设备的,应当使用便携式设备录制。初查阶段询问初查对象、询问重要证人必要时也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二是要严格按照《规则》的规定操作,保证图像显示符合要求,图像和声音清晰,操作程序和相关说明规范。对于录制过程中发生中断,特别是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未录音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和录制说明中说明原因,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三是办案人员的讯问行为要规范,讯问笔录应当与录音录像内容相一致,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要把握审讯策略,绝不能超越法律和规定的界限,禁止指供、诱供,更不能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取证,确保审讯和讯问的合法性。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严禁纵容、授意、指使协助办案人员、看守所工作人员、在押犯人等殴打、虐待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不得限制证人的人身自由、严禁以协助调查等方式对证人进行留置、拘禁或者变相留置、拘禁。
要严守对询问、讯问的主体要求。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并且不得少于两人,坚决纠正一人询问、讯问后由其他人员补签的做法;坚决杜绝由司法警察、实习生等非侦查人员参与讯问等违法情形。
要注重取得犯罪嫌疑人的自书材料和讯问材料,推行讯问材料、同步录音录像、亲笔供词、悔过书“四证同步”制度证实好侦查人员没有对其采取非法取证。要做好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没有提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和确保犯罪嫌疑人没有向律师提出遭受非法取证的证明。
要确保电子数据收集和运用的合法性和证明力,依法制作、存储、传递、收集、出示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来源、调取、出示等程序和形式的合法性。
要加强对证据的转换和认定,对于行政机关在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言辞证据,应当重新取证。
规范侦查行为,严格取证规则,需要不断的推进和深入,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要不断改革,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笔者提出以下两项改革建议:
一是实行案件办理责任承诺制。
凡参与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摸排、初查、侦查取证、询问、讯问、看守、执行搜查等环节的检察院干警,均需签订责任承诺书,且在办案干警确定参与办理案件之日就及时签订。制度应规定,分管院领导是责任承诺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签订承诺书的办案干警是具体责任人。接收案件后,承办干警要对以下事项郑重承诺:严格依照办案程序和时限规定,认真审查、办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决不泄露有关案件秘密;不私自会见律师、诉讼代理人、案件当事人和接受其财物、吃请或其他好处等。
二是解决“看审不分”、“审押不分”问题,明确看押由司法警察执行,不能参与讯问等调查取证活动。检察人员不应看押犯罪嫌疑人,将精力集中在侦查取证活动中。检察人员进入看押区,应当逐人逐次登记进出时间,并做好监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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