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保护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能否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司法实践中,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及相关的职务犯罪屡屡发生,给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严重影响了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减少此类案件的滋生,更有效地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和环保协调发展,加大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监督力度,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对2004年-2014年间罗山检察院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对该情况进行了专题分析。
一、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2年度,我院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12件16人,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案3件3人,滥伐林木案5件7人,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2013年度,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18件23人,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案5件7人,起诉7人;受理滥伐林木案10件13人。2014年度,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20件26人,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案6件9人,起诉9人;受理滥伐林木案12件18人。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上升趋势还很明显。
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多发的原因及问题分析
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屡禁不止,除与部分犯罪嫌疑人无视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甚至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盲目发展有关外,还与法律法规较笼统及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疏于监管、提供便利有一定关系。
(一)环境立法不完善。刑法的价值取向是对国家和个人权利的保护,而没有考虑到整个社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现行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中,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了15种犯罪行为,在这8条刑法条文中存在如下立法缺失之处:一是对是否构成犯罪,绝大部分要求必须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是“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等。二是绝大多数罪名情节、后果再严重,法定刑最高也只有7年,且财产刑仅笼统规定“可单处或并处罚金”,而无具体标准或数额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比较少,罪刑不相适应。三是只规定了结果犯,未规定危险犯,过多地注重对财产、人身的损害,而忽视了对生态的破坏。以罗山县院办理的盗伐林木罪为例,此罪的批捕及量刑依据是被盗伐林木的经济价值。但如果被盗伐的林木是国有保护林场、水土流失区(泥石流、滑坡多发区)的林木,这些地区的林木和其他地区的相比,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影响不同,仅用数量进行衡量是不合理的,没有进行综合考量,不能完整体现对生态利益的保护。立法不完善直接导致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大、违法成本低的现象。
(二)司法震慑力度不够。司法震慑力本质上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方式,一定程度可减少犯罪。震慑力不够的表现:一是渎职犯罪案件的轻刑化问题严重。罗山县院反渎职侵权部门近十年来共立案查办危害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4件6人,虽然法院全部判决有罪,但一半以上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严肃查处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形成了一种强烈反差,在人民群众之间产生负面影响,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二是公诉阶段案件的犯罪数额认定困难。以罗山县院2012年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滥伐林木罪为例,该案件的犯罪数额主要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结合鉴定意见来认定,而犯罪嫌疑人供述往往不够真实,证人证言也较片面,很难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真实数额。而鉴定意见则只是根据现场采伐的林地面积估算木材的蓄积,没有充分考虑沙石区等不适宜种植林木的因素和种植密度的因素,以致真实数额偏大或偏小。三是以罚代法、以罚代刑、以罚代管现象严重。相关执法部门监管不力,林业、矿业等主管部门在执法查处案件时,往往只处以经济处罚。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明知已经涉嫌犯罪而不向有关侦查机关移送,以罚代刑,使一些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三)法制观念淡薄。在偏远的南部山区,多数犯罪分子没有意识到因个人利益驱使改变土地、林地等用途是犯罪行为。加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意识普遍缺失,个人价值观中的利益诉求、利己诉求过重,公益心淡薄,使得人们在生产、消费时,首先考虑的是个人利益、个人方便,而非他人、集体、社会的长期利益,法制观念淡薄,直接导致犯罪,自己却浑然不知的现象严重。
三、对危害生态资源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细化环境保护法规。在环境刑事立法中,对一些诸如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等罪名,应以行为犯来追究刑事责任,只要发生了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危害行为达到一定的持续时间、数量或程度,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对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还要处罚危害环境资源的危险犯,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生态资源环境。二是以提高刑罚额度来阻止犯罪。由于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很多地区的环境保护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导致目前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鉴于此可借鉴古代“乱世重典”的思想,提高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量刑幅度,提高并明确罚金刑的标准和数额,使罪责刑相适应,让一些试图破坏环境资源的不法分子不敢越雷池一步。
(二)加大司法监督力度。首先是展开与新修订的《民诉法》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对接。检察机关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形式保护公共利益,从而介入环境诉讼,在环境保护等领域行使法律监督权,是有效地减少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途径。其次要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资源犯罪的办理力度。检察机关内部须加强协作,查办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不仅需要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等部门紧密配合;还需要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及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方向,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此外,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将环境资源保护纳入法治轨道,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监督他们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让公安、林业、农业等部门加强惩治,加强立案监督,杜绝以罚代管。
(三)强化环保法制意识。检察机关等司法部门需要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加大宣传力度,检察干警可走访深入到基层中宣传和引导百姓了解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相关问题,通过典型案件报道宣传,定期公布一些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等形式,进行有关法规及有关环保知识的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以期建立环保价值体系。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控告申诉、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公众参与控告申诉与举报的渠道,多举行犯罪预防宣传,提高当地人民群众及全社会的法制、环保意识,认识到环境资源的破坏所带来的各种后果,鼓励群众参与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揭发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