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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如何使用流程监控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时间:2016-06-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

如何使用流程监控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万园园

【关键词】流程监控   案件质量 

【摘要】流程监控是案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配置的流程监控模块,可以对系统内所有案件的流程进行整体监控,从案件的受理、结案、文书、移送、归档等各个程序跟踪管理,实现对案件的程序监督。

2012年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我院共在系统内发送流程监控213次,其中口头提醒201次,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11次。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案件办理的质量和速度,但是流程监控系统设置并不成熟尚存在一定缺陷,笔者从实践操作中浅谈一下流程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切实提升案件的办理质量和速度。

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设置的流程监控的积极意义。

目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流程监控模块由“个案监控”、“预警超期监控”、“重点案件监控”、“流程监控统计”四个子模构成,案管部门流程监控员通过这些模块在系统内对临期案件、超期案件等其他违法情形在系统内发起预警,给予口头提醒或者流程监控通知书。系统内设置的流程监控一是有助于实现案件的 “管办分离”,即由案管部门对案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业务部门具体办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二是防止案件超期办理,我院案管部门对于将要到期的公诉案件提前七天,侦监案件提前三天予以口头提醒,这样有助于督促办案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结案件,杜绝超期办案的违法现象发生;三是有助于监督案件办理质量,规范司法行为。对于违法办理的案件,案管前台通过系统发送流程监控整改通知书,要求办案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整改完毕,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办理,这样有助于警醒办案人员提高自身素质,提升办案质量。

二、目前开展流程监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流程监控伴随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四年多,在技术上处于前进摸索阶段,有些方面还不成熟,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差距,有一些需要完善的的空间。

(一)进行程序监督还是实体监督标准不明确。案管部门通过流程监控实现程序监督是案管职能的应有之义,但案管部门是否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监督规定不明确。2012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案管办是流程监控的主体,对案件的办案程序、办案期限进行口头提示、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20131月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将监控内容由办案期限扩展到涉案财物、法律文书、诉讼权利、办案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等。并没有明确表明案管是仅对案件进行程序监督还是对程序和实体都进行监督。

(二)流程监控工作流于形式,仅停于“事务性”工作上。现有流程监控模块由“个案监控”、“预警超期监控”、“重点案件监控”、“流程监控统计”四个子模构成,在日常工作我们95%的流程监控工作就是对临期的案件进行“口头通知”,5%监控工作是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从未开展过“个案监控”、“重点案件监控”工作,仅仅为了开展流程监控事务性工作而开展,使流程监控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出流程监控真正的实际意义。

(三)信息化资源凌乱,不能满足监控一体化的需求。统一业务应用系统、AJ2013报表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及电子卷宗系统相互脱节,没有完全融合在一起,不能和系统内的案卡、法律文书、报表等其他数据形成有效关联,难以结合案件类型、办案部门、承办人、办案节点等多方面、多层次因素进行深度利用和深入挖掘,不能满足深度利用流程监控信息的需要。

(四)流程监控队伍薄弱。上级要求案管部门设置专门的流程监控员,但实践过程中我们的流程监控员承担着案件受理岗、信息公开岗等多重角色,也就是说全院的流程监控工作做落在案管一名兼职的流程监控员身上,而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办案节点,流程监控的内容是不同的,例如从受案环节到送案环节,要审查是否符合受案标准、案卡信息填录及文书制作,强制措施的使用和变更,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保障,办案期限,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案件信息公开等等,仅仅靠案管一名流程监控员来监督管理全院各个条线的流程监控工作是远远不够的。

四、完善流程监控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为了有效开展流程监控工作,切实提升案件的办理质量和速度,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一)统一流程监控标准,明确规定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同时进行监督。案管部门作为全院的“大总管”,我认为不应当完全排除对案件的实体监督,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进行整体监督百利而无一害,首先,从理论上讲,程序和实体是每个案件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承,无法分割,进行程序监督的同时肯定会牵扯到实体监督,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不应当把实体监督从整体监督中剥离出去;其次,从实践来看,案管部门的实体监督是以强化案件管理为前提,提升案件质量为目的的,而不是在正常办案程序外对办案部门的“检查”,所以赋予案管部门对案件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进行整体监督更有助于提升案件的办理质量。

(二)流程监控工作由“事务性”向“精准化”方向开展。我们应该转变工作理念,由事务性工作向精准化方向开展该项工作,重点开展“个案监控”和“重点案件监控”工作,一是对类案进行监控,通过案管部门的流程监控来把握执法办案中的某一类案件的倾向性问题,对类案进行分析研判,提高案件质量,提升检察效能。二是针对特定案件进行监督,比如不批捕、不起诉、撤案或退回补充侦查等程序上需要特别注意的案件以及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特定案件,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杜绝案件瑕疵。

(三)以科技化为依托,整合信息化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内部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依托,整合案件信息公开系统、AJ2013报表系统和电子卷宗系统等信息资源,相互配合,实现不同部门、不同系统之间的流程监控信息共享;对外要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系统实现数据的双向传送对接,把流程监控从内部监控扩展到外部监督,从案件的侦查到判决,贯穿于案件的整个过程,达到更深层次的流程监控效果,切实有效的提升案件的办理质量和速度。

(四)夯实队伍建设,增强监控能力。流程监控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打造一支过硬的流程监控队伍也是相当必要的,流程监控员不仅要掌握检察业务,还要熟练运用科技信息化,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检察业务工作。因此,在适应当前司法改革工作推进的过程中,要适当考虑流程监控人员配置问题,不仅在案管部门设置专门的流程监控员,还要在各业务部门设置专门的流程监控员,由信息化操作能力强、业务工作水平高、文字表达能力强的人员担任,组成一支专门的流程监控团队,负责监督管理本条线的全部案件信息,为案件的办理速度和质量保驾护航,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 万园园   罗山县检察院案管办 内勤13598597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