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是检察机关带有武装性质的执法力量,它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检察工作秩序和保障检察办案顺利开展具有重要作用,是检察队伍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履行职能体现于办案,办案安全是检察办案的重要一环,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重于泰山。笔者结合近年来从事法警协助办案工作的实践,就办案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办法,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对法警服务办案有所裨益。
一、目前法警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近几年来,随着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形势的发展,各级检察机关逐渐认识到司法警察的重要性,组建了法警队伍,建立完善了法警工作制度,开展了法警工作。但实际工作中,在认识层面依然存在一定偏差,妨碍了工作正常开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认识误区。分不清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各自职能,以检代警观念严重,认为有无法法警参与检察活动都不影响检察工作的进行,片面认为法警 “可有可无”“位卑责轻”“难有作为”。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检警不分、检警混用,让法警主办案件,而依法应由法警履行的职责则由检察官实施。本应由法警实施的工作,诸如送达法律文书、看管犯罪嫌疑人、传唤证人等工作让检察官代为执行;有的检察院办案任务繁重,办案人手不够,因此法警和检察官往往一齐上阵,检察官干什么,法警干什么,让法警与检察官一样,行使侦查权、监督权,全方位办理检察业务,实质上是同化“法警”。有的地方甚至在组建法警队伍过程中,将单位的专职司机、机关卫生、报纸收发等工作交由法警行使。二是没有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由于法警队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各项工作起步较晚,管理模式尚在探索尝试之中,在法警管理上,更是缺乏一整套科学有效的制度。有的基层院由于对法警工作重视不够,虽设了法警队,但往往流于形式,法警队只是一个“空壳”,采用分散管理的方法,人员散布于各个业务部门,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使法警队伍失去了进行科学、有效、统一管理的基础,严重影响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警力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警力不足。按照高检院要求,在检察机关专项编制中,按全院干警人数8%—12%的比例配备法警。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体制、编制和思想观念等因素,法警人员配备不够,使司法警察工作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法警队伍建设始终处于薄弱环节。二是装备不足。有的基层单位由于资金紧张,致使法警队硬件设施相对缺乏,应有的装备如法警专用车、警械具、电脑等得不到落实。使法警队伍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力,当遇到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时,时常处于被动的局面,车辆不能及时到位,人员不能及时出警,难以形成执法优势。由于人员的缺少,装备的落后,法警工作无法正常运转,严重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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