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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罗检刑申复决〔2020〕*

申诉人**,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81961********,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罗山县人,农民,住罗山县**镇**村**湾**组。系原骗取贷款案的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因骗取贷款罪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罗检刑不诉〔2018〕**号不起诉决定,以本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其骗取贷款91.74万元无事实根据,其不构成犯罪,适用《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法律条文错误,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03年6月至2010年11月,梁**以自己为借款人,分别以其妻子杨**、儿子梁**、梁**、梁**为保证人,或者分别以其妻子杨**、儿子梁**、梁**为借款人,以自己或者其妻子杨**、儿子梁**、梁**为保证人,在其妻子杨**、儿子梁**、梁**、梁**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以他们的名义书写借款申请书、保证书、签名,向罗山县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借款91.74万元。但是,罗山县农商行对梁**逾期未还的借款本息是否穷尽合法的救济手段不清,罗山县农商行的具体损失不清。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申诉人梁**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认定申诉人梁**构成骗取贷款罪,但是已过追诉时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当,应予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对申诉人梁**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申诉人梁**不起诉。

 

2020年***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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