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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
时间:2018-08-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000001                               高检民〔201711

 

 


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为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方面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现就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药领域公益案件线索摸排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全面、系统、准确地理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核心要义和基本思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食药领域公益案件办理力度,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件线索是公益案件程序启动的起点,能否及时准确发现案件线索,对办理公益案件至关重要。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高度重


视案件线索摸排工作,畅通食药领域公益案件线索发现渠道。一是要加强与侦查监督部门的联系,重点关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挂牌督办的案件,从中发现案件线索。二是要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两法”衔接平台经过几年的运行,已经初具规模,并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要积极争取衔接平台向民行部门开放端口,及时了解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信息,积极从平台上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三是要搭建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信息共享平台。“两法”衔接平台主要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沟通有不同要求。各地要根据曹建明检察长讲话要求,率先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全面获取食药监、质检、工商等行政机关执法信息,扩大食药领域案件线索的发现渠道。四是要重视从新闻媒体上发现案件线索。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线索往往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要保持对新闻媒体的敏感性,及时从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发现食药领域案件线索。五是要注重从群众举报中获取案件线索。要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控告举报职能,加强宣传,鼓励群众举报公益案件线索。

当前,要结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作为线索摸排工作的重点。要重点关注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以及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违法行为,重点关注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重点关注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重点关注食药监、质检等监管部门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问题监管方面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在办理该领域的公益案件时,民事公益诉讼中要重点关注涉嫌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中要重点关注食药监、质检、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管理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情形。

要结合《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的要求,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工作,重点关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进出口商品质量方面存在的假冒伪劣、隐瞒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等违法行为,重点关注质检等部门在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违法情形,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全面调查取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

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严格执行诉前程序相关规定,在充分调查清楚相关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严格履行诉前程序。一是要全面调查收集证据。诉前调查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发出诉前建议以及提起诉讼都至关重要。各级民行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调查手段,全面调查清楚案件事实后履行相关诉前程序,确保诉前程序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提起诉讼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涉及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不能再按照督促履职案件的程序要求进行办理,必须按照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定,在立案、调查后才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二是要严格确定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的对外法律文书,建议内容要清楚,说理要充分。建议内容要于法有据,要有可操作性,要与提起诉讼时的诉讼请求相匹配。三是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发出检察建议后,要积极与食药监、质检等行政机关加强联系,及时了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情况。要加强跟进监督中的机制创新,推动行政机关有效解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共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妥善用好诉讼监督方式,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强化了检察建议等诉前程序的监督效力。经过诉前程序,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不提起诉讼的;食药监、质检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检察机关要坚决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要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支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性。对于食药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从根本上遏制食药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与行政机关联系,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

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食药监、质检等行政机关的联系,建立完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建立日常联络机制。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加强日常工作的交流与信息共享。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积极构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平台,及时了解掌握食药领域行政执法信息。要定期就重大工作部署、信息情况进行交流,及时通报重大案件情况。要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技术支持等方面加强协作。三是联合出台会议纪要或规范性文件。要与食药监、质检等行政机关增进了解,就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共同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届高度关注。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突出宣传检察机关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的好经验、好做法,重点宣传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例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要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严肃宣传纪律,把握宣传特点和方法,坚决杜绝不当炒作。

请各省级院民行部门加强对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案工作的指导、督办,于每月25日前向民行厅报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线索、立案情况、诉前诉讼典型案件及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民行厅。联系人:解文轶,联系电话:65205462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2017128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12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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