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信检文〔2018〕62号
关于加强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院:
为深入贯彻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推动我市公益诉讼工作健康、有序、全面开展,市院党组于5月18日就加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现就该项工作的开展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各县区院在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过程中,要牢牢抓住公益核心,准确把握案件范围,严守检察权边界,保持理性、克制、谦抑,严格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责。
二、加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摸排工作。各县区院要不断加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摸排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及时有效发现案件线索:一是公益诉讼办案部门要加强与本院案管、侦监、公诉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对可能涉及公益诉讼的正在诉讼过程中的案件(罪名附后)进行梳理,争取发现有价值线索并介入案件,顺势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二是对外要加大与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查询行政执法档案发现案件线索,与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行之有效的线索移送机制,及早介入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线索,以便开展工作;三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商,争取联合出台有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机制。
三、加强对各县区院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工作。鉴于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时间较短,两级院办案经验欠缺,市院多方收集了全国各地具有典型意义的一些案例、判决,作为本通知附件下发,各县区院务必加强学习,用以指导工作;各县区院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要及时向市院请示汇报,市院应当及时组织研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四、加强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各县区院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与审判机关之间就案件管辖、事实认定、诉讼请求等方面加强沟通,争取审判机关支持。
附件:一、可能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罪名
二、相关判例16篇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8日
附件一:可能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罪名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
附件二:相关判例16篇(部分属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但判决内容仍对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较大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