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县检察院运用“13710”工作制度,成功督办一起淮河水域养殖家禽污染案,做到了发现线索后1日内受理研究展开初查,3日内立案审查并反馈办理结果,7日内制发检察建议,并持续联络督导跟踪,确保问题在1个月内整改到位。该案的办理,为后续深入运用该工作制度积累了成功经验。
2021年7月22日,该院在履行“河长+检察长”公益诉讼职能中发现,有人在淮河大量养殖家禽,产生的污水和粪便直接排入河内,污染了淮河水质,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发现案件线索后,该院严格按照“13710”工作制度提出的“1”天内受理研究的要求,于当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下步措施。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李某在无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在淮河河道内养殖家禽近4000只,且存在职能部门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履职不充分、职能交叉重合等情形。
7月25日,该院进行立案审查,并反馈办理情况。7月30日,该院检察长向某乡人民政府等4个单位集中送达检察建议书,并现场与被监督单位共同商量对策,取得了被监督单位的理解、重视和支持。8月3日,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某乡人民政府会同县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督导养殖户李某将家禽赶离淮河边,并将现场清理干净。8月4日,某乡政府回复,将加强对淮河尤店段的监控、巡查力度,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其他职能部门回复,将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淮河(罗山段)水域环境安全。该院经过多次跟踪督导调查,确认该河道中的家禽已全部撤离淮河边,淮河河道环境得到有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