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吴某某在增殖放流现场深有感触地说,“看着一条条鱼苗欢快地游向河流的深处,我后悔的心也逐渐平静起来,从前我因为贪小利而在河里用电捕鱼,让自己触犯了法律,也破坏了生态环境,这个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我以后一定带头遵纪守法,做生态公益的守护者”。同时他也是此次放生活动的“赞助方”。
2021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淮河禁渔期罗山县东铺乡禁渔河段使用禁用工具电捕鱼器捕鱼,被民警现场查获鲫鱼、白条、扁鱼等鱼类共6斤45尾。罗山县公安局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其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也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对鱼类产卵、繁殖、生长造成严重影响,可能造成生物圈的失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吴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愿意遵照检察机关提出的以增殖放流形式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弥补过失的建议。7月28日,吴某某在罗山县检察院签署了在案发地增殖放流5倍鱼类30斤1050尾的协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0月21日,其在《信阳晚报》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考虑到吴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愿意积极修复受损生态,该院向罗山县法院提出对吴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同意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
10月26日,在放生活动现场,在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罗山县人民法院的共同监督下,在罗山县农业农村局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和县、乡、村三级河长、东铺乡、村两级工作人员、部分村民的见证下,吴某某在案发地增殖放流鱼类60斤共计2000余尾,超量完成了协议内容。检、法两家司法工作人员还针对农民群众法治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开展了现场开展法治宣讲,并提出基层职能部门加强宣传等改进工作建议,此次放生活动圆满完成,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综合效果。
近年来,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在形成司法震慑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修复,将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引入到生态环境案件办理,探索将“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等生态修复行为纳入认罪认罚及公益诉讼评价体系,努力降低生态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此次“增殖放流”是该院让“河长+检察长”新模式真正落地生根的一次全新尝试,是该院以检察行动守护好一方绿水青山,积极落实中共信阳市委第六届党代会《加快老区振兴 加速绿色崛起》会议精神的又一次检察自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是指在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3.信阳市农村农业局2021年2月26日公告:信阳市禁渔区是淮河干流,禁渔期从2016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内容是禁止除钓鱼具以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