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为实现减刑、假释案件 “阳光审理”,检察官们充分准备:一是更加注重庭前调查和实体监督。为确保庭审监督效果,出庭人员结合日常驻狱检察工作,紧紧围绕罪犯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实体问题,开展必要的狱内调查和社会走访。二是庭审监督程序完备。检察官充分参与各个环节,积极发挥监督作用,扩大检务宣传。三是把减刑假释庭审监督活动当作法制宣传教育的平台积极推动。
此次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法庭,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职责,促进庭审活动的规范化,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推动减刑、假释案件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