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全体检察人员遵照执行。《准则》共有5条,第一条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第二条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第三条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第四条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第五条坚持廉洁操守,自觉接受监督。在现实办案中,检察官是如何遵守《准则》的呢?让我们看看罗山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是怎么“说”与“做”的。
“忠诚”
全体检察干警面对宪法庄严宣誓,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为民”
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生,服务群众,亲民、为民、利民、便民。
“担当”
勇于担当,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办案水平、办案效率;热爱人民检察事业,尊崇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公正”
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理念,坚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良知,保持客观公正、维护人权立场,养成正直善良、谦抑平和品格,培育刚正不阿、严谨细致作风。
“廉洁”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严格自律,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珍惜检察官荣誉,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维护检察机关形象及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