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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企业身边的检察官之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时间:2022-05-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企业身边的检察官之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给企业家们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企业家朋友们:

     我们深知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防控刑事法律风险,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故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开通企业身边检察官专栏,将会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总结及时提醒各位企业家朋友,促进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风险防控机制,努力当好优化营商环境的参与者、实践者、守护者、服务者。

第三期 合同诈骗类

名词解释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典型案例

A公司的李某因沉迷赌博后欠债,无力偿还。想到自己与药材公司B的王某有生意上的往来,便于王某商议,向王某的药材公司购买一批药材。双方约定王某先交付药材,七日后李某再进行付款。王某按照双方的约定,将药材运至A公司。李某立刻将这批药材进行转卖,拿着钱继续赌博,后李某久不付货款。

风险提示

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 骗取全部货物后,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防控建议

1、签订合同前,企业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工作,提供充足的材料证明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以取得合同对方的信任,使合同得以顺利签订,不要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与此同时,企业提高风险意识,对合同相对方的企业资质、合同履行能力、提供的担保进行详细核实。

2、缔结合同时,企业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不得故意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诱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签订合同。与此同时,企业应注重自身经营行为的管控,切勿因贪图利益而背信弃义,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的信誉危机。

3、履行合同中,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当实际经营过程中出现暂时履行不能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积极创造条件继续履行,不得藏匿躲避、携款潜逃、挥霍货款。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应积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4、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经营风险意识和《合同法》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合同风控、管理制度,加强合同风险培训,提高合同风险意识,降低企业签订、履行合同的风险。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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