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批捕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
首例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王贵忠,男,4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罗山县东铺乡人。经审查查明:2011年5月2日20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贵忠驾驶豫S2C716号二轮摩托车沿罗山县城宝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原供销社装潢公司门口路段处,将步行人郭中丽的脚踝骨撞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发现,王贵忠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1mg/100ml,为醉酒驾驶标准的近3倍。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贵忠没有立即抢救伤者,且多次想逃离现场被被害人阻止,民事部分没有赔偿到位,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院依法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 罗山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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