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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罗山:我院批捕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首例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
时间:2011-05-27  作者:高尤玲  新闻来源:河南罗山 【字号: | |

我院批捕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

首例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

 

512,罗山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起醉酒驾车致人轻伤案件犯罪嫌疑人,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51实施以来我县以危险驾驶罪批捕的首起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贵忠,男,4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罗山县东铺乡人。经审查查明201152205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贵忠驾驶豫S2C716号二轮摩托车沿罗山县城宝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原供销社装潢公司门口路段处,将步行人郭中丽的脚踝骨撞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发现,王贵忠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1mg/100ml,为醉酒驾驶标准的近3倍。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贵忠没有立即抢救伤者,且多次想逃离现场被被害人阻止,民事部分没有赔偿到位,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院依法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