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罗山:依法监督纠正一起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
时间:2014-05-07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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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院依法监督纠正一起
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
近日,罗山县检察院依法监督一起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
2013年11月18日14时许,王某受其网友“Y头”之托给其弄一个手机,王某遂向其朋友杨某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杨价值4990元的苹果5手机拿走,致杨一直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罗山县公安局于11月22日以涉嫌诈骗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并对王某刑事拘留。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审查发现,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29日《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始标准为5000元,本案涉案金额未达到诈骗罪的最低立案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遂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县公安机关根据通知,随即撤销了立案决定并释放了王某。(高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