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刑事案件的发生给被害人梁某的家庭带来极大伤害。家有年迈的母亲和严重智障的妻子,和两个未满10岁的孩子,而民事赔偿部分一直无法落实,致使被害人家属家庭极度困难,殷某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到处申诉。2016年11月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致函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给予被害人家庭一定的帮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转交给罗山县检察院协助办理。
罗山县检察院接到省院批示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办案人员及时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收集到了被害人梁某母亲年岁已高、父亲早亡、妻子智障、儿女尚幼,没有得到民事赔偿和救助,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等信息资料。通过调查核实,救助申请人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为早日使受害家庭得到救助以解燃眉之急,该院加大办案力度,多次向省、市院控告申诉部门汇报,将信息资料层报到省检察院。近日,省检察院给予被害人母亲殷某及妻子、女儿、儿子四人共计70000元司法救助金。
该案的成功办理,帮助被害人家庭度过了经济难关,被害人亲属主动放弃了申诉,自愿息诉罢访,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