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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可赏心;亦可治国
时间:2012-01-10  作者:  新闻来源:河南罗山 【字号: | |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张飞舟谈乐治法治

  唱红歌在全国热潮迭起,以音乐教化民众,服务社会,在中国有着深厚的传统。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张飞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即开始研究这一社会文化现象,有着深入独到的见解。日前,他接受本报记者专访,从专业的角度解读乐治与法治的关系。

 

    乐,为何可以治国

    《绿海副刊》:在现代中国社会,法治已经成为普遍认知与认同的概念,最通俗的说法就是依法治国。相对法治来说,乐治是一个比较新鲜的或者说生疏的词汇,您能作一下解释吗

    张飞舟:以乐治国即为乐治。具体讲,乐治是指用良乐作用于人,使人心理、生理发生相应良性变化,从而促使人们行为规范、有序、和谐;使天、地、人合为一体,达到安人宁国,顺应自然的境界。 

    以乐治国,在今人看来是不可思议之事。因为,依现代观念,能用来治国者须具国家强制力,而音乐只属娱乐人,教育、感化人的艺术门类,不具法律那样的效力,自然不能与法律并为治国工具。然而,在古

代中国,乐确曾与礼、刑、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力,被作为特殊的法用于治国平天下。中国古代圣贤们甚至普遍认为,乐本身就是一种 

    《绿海副刊》:作为法之一种的乐与通俗意义上的音乐有区别吗

    张飞舟:中国古代的跟现在音乐的概念有很大的区别。现在的音乐就是指声乐、器乐、打击乐。在中国古代,乐是一种制度,关于乐的制度统称为,乐包括乐制、器乐、声乐、诗歌、歌舞等内容,非常复杂,形式主要以音乐、艺术来表现,但乐的制度是由国家认可、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所以乐也算古代一种特殊的法,是符合古代法律要件的。 

    中国古代有四大类,即礼、乐、政、刑。《礼记》中对这四种治国工具的分工讲得极为清楚:“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记》对礼乐政刑次序的特定排列,用意是深刻的。很明显,礼乐被置于优先位置,而被置于最末位。这正是儒家重礼乐轻刑罚、德主刑辅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出于礼而入于刑思想的集中反映。

    《绿海副刊》:为什么是音乐治国,而不是书法治国、绘画治国呢?与乐较为容易普及的特性有关系吗

    张飞舟:我自己觉得是因为音乐感动人更深,其他艺术就比不上。致乐以治心,则易直子谅之心油然生矣,平易近人、正直、慈祥、善良,都是乐的特性,易直子谅之心生则乐,乐则安,安则久,久则天,天则神。乐被中国古代哲人视为与天、神相通,由人心而生,对人类影响最大之物。原因何在?古人无法给以科学的解释,但现代脑神经学早已解开音乐之所以神奇的奥秘。在人类若干脑神经中,听觉神经成熟最早且起着主导作用,是大自然先天赋予人类听觉神经以优先、特殊地位。大自然似乎要让音乐主宰人类的精神和行为。这就是乐与乐治的奥秘。

 乐与法的关系 

    《绿海副刊》:我们是不是应该这样理解您所说的乐治,它并非仅指通常意义上的用音乐陶冶人的性情,提高人的修养,还包括以乐为法的因素。音乐在中国古代既可作为艺术陶冶性情,亦可作为一种特殊的法

    张飞舟:是的。中国古代乐与法的具体关系,可归纳为两点:法源于乐,乐亦为法;乐系最高之法。中国古代的常以法、刑、律为表现形式,而此三者均不同程度起源于乐。 

    《绿海副刊》:您可以较为详细地阐述一下乐与法、刑、律之间的渊源吗

    张飞舟:“法源于礼是学界共识,礼乐通常是分不开的:无礼不成乐,无乐不成礼。礼与乐同时产生,常并行并用。礼与乐都是当时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故都是国家根本大法。法既源于礼,亦必源于乐。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是一种通说。但此处字可作多解:有时指战争。古时曾以发动战争作为最大刑罚,所谓动大刑用甲兵。有时指战争法(兵法)。最初的战争法是以乐音声律的形式表现的:军队的号声、鼓声、锣声、律(竹制乐器)声以及有规律的呐喊声等便是古时战争中进退聚散等各种行动的命令或称。以乐音声律作为初期战争法的记载很多,如武王伐纣,吹律听声……”夫战,太师吹律……”等等。刑既起于兵,”(战争法)又表现为乐律,刑源于乐当是合乎逻辑的。 

    “字最初仅用于乐,本指竹制定音器,后也指十二律六律”(十二律中六个奇数音)、旋律。音乐中的律具有准确、恒常、稳定、普遍适用之意,故度量衡制度引入律字以表示衡量轻重长短之标准。最后,法中才引进了律字以表示法也应具有般的准确、恒常、稳定与普遍性。可见法不仅借鉴了乐的概念、术语,也吸收了乐的原理。乐与法同源、

同理、同旨。 

    《绿海副刊》:作为治国方略,乐治与法治当然是有区别的,乐治相对于法治来说,其优长之处在哪里

    张飞舟:乐治之外的其他治国方式比如法治,它是以身外之物强加于人的,其原理是强制人们遵守某种规范,如有不遵守者,则必受罚。这种以惩罚为后盾的治国方式是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的,人天性趋乐避苦,而受惩罚就意味着吃苦,为了避免受惩罚,便不敢轻易违反这些规范。这是一种以恶制恶,以毒攻毒的方式。因此英国哲人边沁认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恶。反观乐治,虽然也具有一定程度强制性,但它毕竟是借着音乐实现的。音乐则是常人喜闻乐见,发乎内心,自觉追求的。乐治是通过奏乐,唱乐,享受乐,推行乐制实现的。在这些看似娱乐的活动中,人们不知不觉被感化为规范之人。 

    法律是要消亡的,法治也将随法而去。音乐却是永恒的,故乐治也将长存。中国历史表明凡重礼乐之治的王朝总能长治久安,如周、汉、唐,而重法治的王朝都速亡,如秦、三国。 

    《绿海副刊》:在您的研究过程中,是否发现过中国历史上以乐治国的具体实例

    张飞舟:“琴治堂是世界上唯一把音乐和法庭联系起来的:中国古代县衙在审案时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法庭,大堂是专审刑事案件的法庭。二堂是专审民事案件的法庭,二堂也称琴治堂。 

    为何称琴治堂?有一个典故,孔子的学生宓子贱在山东单父县任知县时,把单父县治理得很好,后来他的后任者巫马期也在那儿治理这个县,治理得也很好,但巫马期不大明白,宓子贱治理时没他这么忙活,也治理得很好,他则老是跑来跑去的,很忙。有人说宓子贱在二堂里摆了一个古琴,当事人来了之后,先弹琴,营造一个和谐的气氛,首先让其平静下来,理智之后就化解了许多问题,后来人们说宓子贱审案身不下

鸣琴而治,所以就把二堂叫琴治堂。

    又为何大堂不能称为琴治堂?因为刑事案件比较明了而且性质严重,通常是必须处罚的,但民事案件如财产争执案件等就不同,相对有和缓的余地和必要。比如兄弟争财产往往在气头上,不理智时就在那儿争议,说和之后,各让一步,以后还要一起生活,不同性质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绿海副刊》:这种以乐治国的思想是中国所独有的吗

    张飞舟:以乐治国思想确为中国所独有。中西都很重视音乐,都把音乐看得非常神圣,但唯独中国古代圣人挖掘出了乐的治国功能。亚里士多德把音乐总结为三大功能:教育、净化心灵、精神享受。教育本身也可以是间接的治国,但没有中国这么直接。治礼作乐治国平天下的事在西方没有出现,先王为乐以法治这种理论西方也没有,在西方法就是法,乐就是乐,是两码事。我认为古代西方对音乐的挖掘深度不及古代中国。 

    中西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差别为什么这么大?我觉得跟中国古代地理位置、气候环境、生产方式有关。首先中国的生产方式以农业为主,靠天吃饭,要跟自然斗,这就需要凝聚力,这个时候专制有合理性,所以古代东方都是专制国家,而音乐的功能恰好有助于提高凝聚力,所以古代先王特别重视音乐,这是一个原因;第二个原因是中国音乐比西方音乐更深刻,有人说西方音乐比较丰富,中国音乐比较简单,但这种简单是追求的结果,不是不能复杂,恰好是高深的一种表现。中国音乐的形式简洁,意境高远,哲学含义深刻,跟西方有很大的区别。 

    乐治的现实意义 

    《绿海副刊》:乐治对于现实社会的意义在哪里

    张飞舟:乐治这种中华文化能延续数千年而不中断,与儒家文化强调

和为贵的为人、处事、治国原则有直接关系。和为贵的总原则减少、化解了许多冲突,调节了各色人等之间的关系,为相对和谐的古代中国社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追根溯源,和又主要来自乐。所以,建立和谐社会离不开雅、美、善之乐。中国古代儒家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就是和谐的人际关系以及和谐的社会。儒家在主张和为贵的同时,又认为乐主和。可见,在儒家看来,和主要是通过乐来实现的。 

    研究儒家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项目当为挖掘、整理中国古代儒家以乐治国理论与实践的资料,将乐治理论系统化、现代化、古为今用,能动地使之成为治理现代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新型辅助性工具。 

    《绿海副刊》:如何发挥好乐治与法治的优势,使其更好地为我们的法治社会服务

    张飞舟:法治实际上是不完善社会不得已而施用的工具,未来理想的社会正是新型礼乐大放异彩之时,梁漱溟先生曾大胆预言:“以后的世界是要以礼乐换过法律的。” 

    当然,现时的世界,仍需以法治为杠杆去治理,但法律并非万能,乐及乐治或许是治世的绝佳辅助工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音乐(声乐、器乐)发展突飞猛进,震惊世界乐坛,而这也恰是中国国运昌盛,日新月异的时期。这正应了古人乐与政通的名言。实际上,中国已经正在复兴着乐及乐治,礼乐之邦也正在复活。我们何不在重法、提倡法治的同时,也给乐及乐治重要地位而使其尽量发挥作用

    《绿海副刊》:您是如何想到做这方面的研究的

    张飞舟:我自己从小喜欢音乐,1977年恢复高考梦想当一个歌唱家,结果技不如人没考上,后来喜欢文学,报考了北大中文系,结果到了西南政法学院。我小时候对法律的印象是手铐、脚镣,认为法律就是这些东西,勉强学习完法律之后,分到西北政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而我的业余时间基本上泡在音乐里。这样,到我把音乐跟法连接起来,是水到渠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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