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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笔墨官司的法学解读
时间:2012-05-09  作者:刘洋  新闻来源:河南罗山 【字号: | |

   龙年春节,网络上最吸引眼球的事件恐怕是韩寒与方舟子及双方支持者的一场笔战。二位公众人物以博客、微博为战场,以韩寒的成名作是否由写作团队代笔为由头,分别在博客上发表多篇应答文章,展开激烈论争。129,韩寒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就近日方舟子质疑其作品有人代笔涉及造谣、对其名誉造成损害事宜,他将在上海提起法律诉讼,索赔10万元。方舟子当日即发表博文称和以前我被起诉的十余起诉讼一样,我本人不会出庭,但是我的律师会去应诉。我愿意在别的合适的场合(比如没有粉丝在场的直播)与韩寒当面对质 

    笔战硝烟至今仍在继续。会在什么情况下结束笔战,我也不知道。我还有很多分析韩寒作品及其现象的文章要写,等写完了,就差不多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方舟子这样说。 

    韩寒神话,面临质疑 

    引发这场笔战的,还另有其人。115,麦田发表长篇博客《人

造韩寒:一场关于公民的闹剧》,对韩寒作品的原创性提出了系列质疑,一石激起千层浪,顿时舆论如潮。 

    在麦田的质疑之后,韩寒发文回应,称悬赏两千万鼓励博友举报对其作品的代笔行为。 

    119,著名打假人士、学术打假网站新语丝创办人方舟子参与这场笔战,并逐渐转向成为韩寒的主要笔战对手。截至131,他连续在博客上贴出了17篇文章,以科学打假的视角质疑韩寒文章里的矛盾和错漏之处,并根据它们推断韩寒在新概念大赛中的获奖作品可能由韩寒的父亲——1977年考上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后因肝炎退学的韩仁均代笔。 

    对此,博友慕容雪村认为,满屏韩寒,全是一群不会写文章的人在评论文章应该怎么写,什么人应该写什么文章,这事滑稽。文章这东西,妙就妙在无定法、无常法、往往出人意表,如果一切都按固定的套路来,那就叫八股文。” 

    韩寒和韩仁均也持续在博客和微博上写文章回应质疑。韩寒的《孤方请自赏》、《我的父亲韩仁均以及他的作品》等11篇博文除了回应之外,还公布了部分创作时的手稿,并表示将在41出版《三重门》手稿,手稿和附加的笔记本取名《光明和磊落》,以十元的售价答谢自己的读者。韩仁均也在微博上晒出了韩寒1999年在松江二中就读时的家信等材料,公布了1999年自己发表在《故事会》、《现代农村》上的作品。另外,博友马日拉在微博上晒出了韩寒中学时代同宿舍好友金丹华发表在2000年第12期《中文自修》上写韩寒的文章《为了无言的期待》Pdf版本,希望能作为旁证。 

    输赢公堂,意义何在

    韩寒并不愿意持久笔战。据韩寒的合作伙伴、出版人路金波透露,

韩寒自行整理了1997年至2000年间的手稿、通信、素材本等资料,合计约1000;并准备将这些资料进行公证和真实性司法鉴定,包括纸张的年份鉴定、韩寒的笔迹鉴定。庆幸我留下了手稿,我在学校里创作的时候有一些同学可以作证。我也为其他没有手稿和证人的同行担忧,怕你们有一天会被这样污蔑而百口莫辩。韩寒说。 

    韩寒对方舟子提起诉讼,认为质疑涉及造谣、损害名誉这一转折重新点燃了原本对笔战已经有些倦怠的公众热情。在舆论领域引发争议的这场官司,看来需要法学界加以解读。 

    方舟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学术批评,并不构成侵权。对此,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教师陈明涛表示,方舟子的行为不构成学术批评,但不必然导致名誉侵权。确切地说,方舟子认为他的行为属于文学批评。但是文学批评通常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及观点,对文学作品、文学运动、文学思潮和文学流派等所作出的研究、分析和评价。而方舟子的行为是对文学作品的作者身份进行质疑,认为韩寒作品是他人所创作的,即存在所谓的代笔。因此,不能简单地归类为学术批评。” 

    陈明涛认为,要构成对韩寒的名誉侵权,须满足相关的条件:一是韩寒的作品的确是原创,没有代笔;二是方舟子有实际的主观恶意,比如通过捏造材料,故意歪曲事实以达到贬损人格的目的。在这里,要分清批评性言论与侮辱性言论、合理质疑与恶意诽谤的界限。批评性言论及合理质疑多是以事实为依据的逻辑说理;侮辱性言论或者说恶意诽谤则是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丑化、羞辱及谩骂。方舟子的质疑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逻辑推理不严谨、主观臆断过强、论述存在漏洞等等。然而,他依据的都是公开发表资料,做的是以韩寒的已发表文章为基础的文本分析,不存在捏造事实、故意歪曲事实行为,只能归属于批评性言论及合理质疑范围。” 

    那么,对公众人物的质疑,边界何在?陈明涛提出,边界在于该行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韩寒的身份有其特殊性,属于公众人物。从民法人

格权保护角度,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要受到一定限制,保护程度低于普通人。因为公众人物的行为更多地与公共利益相关。由于私人利益不能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必须要受到限制。 

    对作家是否有代笔的这类质疑,如果成立,作家要承担怎样的后果?如果不成立,质疑方需要承担怎样的后果

    “如果成立,作家会受到舆论的谴责,但不会负公法意义上的责任,比如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存在读者告作家的情形,可能会产生相关的民事责任。可以说,代笔质疑的是作者身份真伪,是著作权主体问题。而代笔与否和构成名誉侵权又是两回事。陈明涛认为,这个案子如果韩寒胜诉,将导致言论自由的边界大大缩小。 

    关于这场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更倾向于保护公民的质疑权,他认为本案可能结果是,法院认定,方舟子质疑韩寒抄袭,没有事实依据,但质疑属于言论自由范畴,驳回韩寒请求。如果韩寒赢了,言论自由就输了。” 

    在今天的法治条件下,此案可能遇到的受理方式将是怎样的?陈明涛认为,名誉侵权案法院是有权受理的。不过,韩方案是否应由上海的法院管辖,则存在问题。通常而言,涉及网络有关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而言,被告所在地不在上海,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否在上海也不无疑问。 

    对于韩寒的起诉行为,何兵说:“韩寒诉方舟子属其权利,是否使用这一权利在于智慧。当年鲁迅骂梁实秋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也没听说梁实秋起诉。笔墨官司笔墨打,找什么法官?” 

    “韩寒认为方舟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提起诉讼无可非议,至于胜诉与否是另外一回事,因为证据不好判断。如果真有一千多页手稿作为

可信的证据,方舟子还要说韩寒的文章是别人代笔,那就不对了。如果他没有拿出来可信的证据,方舟子又有充分的证据,这又不同。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

    笔墨官司,有史可鉴

    当然,文人由笔战走向官司,这并不是第一例。早在1995年,语言学界就有徐德江和伍铁平的笔墨官司。徐德江在《汉字文化》上发表多篇文章,强调汉字文化殊胜优美;伍铁平则偏向于简化汉字,推行汉语拼音。观点不同,笔墨论争时也难免有文人的偏激语词,徐德江最后因伍铁平骂他是学术骗子而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历了漫长的波折,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是此案法院不宜受理 

    卢森堡欧亚大学(马来西亚校区)校长龚鹏程对此事件的评价是,文人笔战,不宜由法院来判断是非,因此法院以该案不宜审查处理,他觉得很有道理。文人学者好打官司,本非好事;打官司,也分若干种。具体侵权是一类,所谓毁谤名声是另一类。前者好判断,后者便往往难辨识。从前李敖与徐复观、胡秋原打了许多年这样的官司,如今谁不认为那是三人精力可悲的浪费?官司打完了,谁赢谁输,几乎没有人记得,输赢也与三人之名声、历史地位毫无关系。此等官司,有何可打?” 

    看来,韩寒和方舟子的这场官司,胜负与否,要等待法院的裁决;有价值与否,公论就自在人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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