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男,汉族,31岁,文学学士与法学学士双学士学历,2011年6月至今工作于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现任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检察员。
一.办案情况:该同志自2013年以来一直在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主要从事审查逮捕工作、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和立案监督工作。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该同志兢兢业业,认真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近三年该同志共办理案件一百余起,无错捕漏捕案件的出现,办理的案件中不乏一些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由于该案牵扯面比较广,社会影响比较大,该同志在严格审查证据的同时,注重社会效果,最后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为案件下一步的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该同志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办理追加逮捕和立案监督的案件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该同志2014年4月份启动的立案监督案件丛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犯罪嫌疑人丛某诈骗被害人李某八十余万元,社会影响恶劣,民愤极大,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迅速以诈骗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丛某,犯罪嫌疑人丛某最终被罗山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判决彰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该同志通过办案既提高了业务水平,也拓展了视野和提升了综合素质。
二.调研情况:该同志对检察调研和信息宣传比较重视,写出了一些高质量的调研等文章,有多篇文章发表在市院刊物、信阳日报等媒介上。例如,该同志撰写的《交通肇事致自己重伤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一文发表在2014年12月的第12期《信阳检察论坛》上;该同志撰写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一文发表在2015年8月的第2期《信阳检察论坛》上。
三.个人主要获奖情况:2013年度和2014年度获得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优秀党员”的称号;2014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