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检察业务
“别样”的执法分外红 对罗山县院开展捕前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调查
时间:2010-04-22  作者:邹国华  新闻来源:信阳罗山 【字号: | |

   去年以来,罗山县检察院坚持以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积极开展捕前调解工作,消除了一批矛盾纠纷,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日,笔者对该院侦监部门运用捕前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做法进行了深入调查,对开展捕前调解工作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一、适用捕前调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通过调查显示,2009年1月--2010年3月,该院侦监部门共受理各类案件168件199人,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117案134人,不批准逮捕51案65人。具体情况如下:①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人员参与调解的案件有67件,调解率为39.9%;经过调解,促成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有47件47人,调成率为70.1%。②开展捕前调解的案件类型主要有:交通肇事39件39人、故意伤害23件23人、盗窃4件4人、非法侵宅1件2人。其中,犯罪嫌疑人系农民的60件61人、系未成年人的7件8人。③一年来,该院侦监部门五名办案人员下乡巡回调解36人次,邀请有关部门人员、案件当事人亲属参与调解25余人次,通知双方当事人来院调解37余人次。经过调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加害方共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04.6万元,赔礼道歉42余人次,具结悔过42份。④经过捕前调解后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再犯罪的有1人,占不捕数的1.5%,否定调解协议、打击报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证人等情况均为零。

   二、开展捕前调解的措施及做法

   1、厘清思路,打牢开展捕前调解工作的根基。该院坚持把捕前调解作为审查逮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教育引导干警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捕前调解虽未作明确规定,高检院亦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开展捕前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是消除社会对抗的长远需要,这是做好侦监工作的必然要求。二是解决好实施范围问题。弄清哪些案件适用捕前调解,那些案件不能适用捕前调解。在实际工作中,该院坚持认为捕前调解应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原则,不以是否不捕为条件;可能逮捕的案件不是不调,即使不捕的案件不是全调,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摸索出“四调四不调”的原则。“四调”,即:①未成年人犯罪、在校学生犯罪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可作不捕的案件;②初犯、偶犯、过失犯及具有自首、立功、中止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可作不捕的案件;③严重暴力犯罪、常发性侵财犯罪、有组织的经济犯罪等;④侵害案件当事人利益应当逮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单处附加刑的轻刑案件。“四不调”,即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不调;②不属于检察机关主管和本院受理范围的案件不调;③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确拒绝调解的案件不调;④没有被害人和利益诉求的案件不调。三是解决好制度衔接问题。为让调解工作有章可循,使捕前调解增强刚性,由软变硬,去年5月份,该院及时出台了《捕前调解实施意见(试行)》,对捕前调解的原则、范围、参与人员、次数、安全、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指导捕前调解工作的开展。如规定对应予调解而未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提交集体研究;调解应以三次为限,对调解无望的案件,及时终止调解;在本院机关举行调解时应遵循办案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应予回避的检察人员不得主持调解等等。《实施意见》的出台,增强了办案人员依法调解的责任心,使捕前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2、勇于创新,注重在捕前调解形式上做文章。调解的过程是做案件当事人思想工作的过程。因此,捕前调解应遵循合法自愿原则,调解的形式和方法,不应千篇一律,应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特点,采用灵活多变的形式,让当事人乐于接受。一年来,该院坚持“六结合”工作法,使得捕前调解工作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一是依法调解与文明调解相结合。依法调解就是调解的双方当事人要适格、调解过程要依法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文明调解就是检察人员主持调解时态度要和蔼,语言要文明,举止要端庄,防止因不文明招来案件当事人的反感、不信任而导致当事人拒绝调解。为此,该院要求检察人员调解时恪守“六不”:即不摆官架子,为人和气;不说生硬、难听的话;不能有急躁情绪,调解要有耐心;不得向当事人吃拿卡要;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客观公正;不擅自为一方当事人作主,或强迫案件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二是分别座谈与双方会谈相结合。分别座谈时,了解双方当事人底细、赔偿能力、调解诚意,对有不正确想法的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为达成协议作充分准备。双方会谈时,引导案件当事人互谅互让,让有过错的当事人赔礼道歉,拿出姿态,促使被害方消除积怨,形成谅解,达成一致意见,使矛盾得到化解。三是来院调解与上门调解相结合。对案件当事人时间忙、年老体弱等情况,该院主动下乡进行调解,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促进矛盾纠纷的就地解决。四是捕前调解与其他调解相结合。树立大调解理念,把捕前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有机结合起来,在开展捕前调解时,注重“借力”,吸收有关各方人员参加调解。如在办理陈君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致乘坐人罗瑞摔伤致死一案中,由于陈系未成年人、且二人相熟,该院办案人员及时赶到案发地,请求乡政府有关领导、司法所长参与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化解了双方矛盾。陈的父母万分感激,专程向该院赠送了“执法如山促和谐、人情服务为人民”的锦旗一面。五是经济赔偿与道歉悔过等责任形式相结合。调解不仅仅以支持赔偿金为内容,让有过错的一方赔礼道歉也是调解的重要内容。如在办理王军祖(男,现年38岁,河南省罗山县人)故意伤害致堂兄弟王利祖轻伤一案中,办案人员通过组织双方调解,被害人王利祖主动放弃赔偿要求,只要求加害方赔礼道歉,保证以后不再纠缠。该院及时责令犯罪嫌疑人王军祖赔礼道歉、具结悔过,得到了被害方谅解。至此,该案顺利得以调解。六是捕前调解与延伸跟踪相结合。由于案件在侦监环节的办案期限为7天,对一些复杂的调解案件,该院侦监部门开动脑筋,做好向前和向后“两个延伸”,拉长调解期限。向前延伸,就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有上访苗头的犯罪等典型案件,做到提前介入,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向后延伸,就是对有调解可能而在审查逮捕期限内难以达成协议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后继续开展案件跟踪,协助做好调解工作。如在办理张某等3名高三学生为上网涉嫌盗窃一案中,经查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本着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该院侦监部门积极做好校方的矛盾化解工作,得到学校及被害教师的理解和谅解。该院侦监部门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按照非羁押快速诉讼的原则,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公诉部门待高考结束后依法对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地挽救了3名未成年人。后三人均被高校录取。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该院实施两个延伸参考调解的案件达17件,建议公安、法院变更强制措施26人。

  3、成效明显,捕前调解显活力。一年来,该院在审查逮捕环节坚持实施捕前调解,取得了显著成效。归纳起来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明显提升。引入捕前调解机制后,许多矛盾得以化解,“少捕慎捕”的执法理念得以充分实施。2009年,该院捕后轻刑判决率为57.69%,远低于全市72.3%和全省85.7%的平均水平。二是检察人员的素质得到了锤炼和提高。通过捕前调解,办案人员贴近群众,深入群众,提高了做群众工作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在调解中,检察干警向有关参与人员宣传法律、解释法律,这既是一个宣讲过程也是一个学习深化和提高的过程。参与调解的干警深有感触地说:侦监工作引入捕前调解,没想到有这么麻烦,但每调成一起案件,就有一种成就感!三是化解了矛盾,维护了一方稳定。开展捕前调解,使对抗的社会关系转化为非对抗的社会关系,案件当事人之间重归于好,犯罪嫌疑人反社会的心理得以抹平和减弱,减少和消除了因犯罪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对一些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犯、偶犯、过失犯等通过捕前调解,不予批准逮捕,不仅减轻了监管看守场所的压力,而且避免了“高危人群”与“非高危人群”之间的交叉感染,最大限度地挽救了一批人。四是为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难以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由于被害方的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若简单地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作出处理决定,极易引发被害方上访。此类案件犹如卡在喉咙的鱼刺,吐不出来又咽不下去,长期困扰司法机关。对此,该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大胆适用调解,通过为案件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以换取对刑事不处罚的谅解,从而走出一条疑难案件消化处理的新路子。如该院在办理何奎刚(男,48岁,河南省罗山县高店乡人)故意伤害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素不相识,加之天黑,被害人看不清加害人具体模样,何又拒不承认对黄有殴打行为。由于事实难以查清,损失未得到挽回,黄到市、县上访长达四年之久。公安机关报捕后,罗山县检察院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艰苦努力,最终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四年上访路漫漫,一纸协议止纷争。黄得到赔偿金后,感谢检察机关为其讨回公道,表示不再要求追究何的刑事责任,不再上访。

   三、捕前调解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该院一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捕前调解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化解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提升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捕前调解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势在必行。但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捕前调解在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一是捕前调解依据不充分,缺乏法制保障。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办案是司法的应有之义。在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施捕前调解,难免让办案人员底气不足,也容易招来不明真相群众的误解和指责。加强捕前调解立法,刻不容缓。二是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作机制。存在“各搭各台,各唱各戏”的不协调现象。如目前公安机关在业务考评时强调百名民警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判决率。检察机关批捕的人数越多,目标考评加分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往往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捕和调解结论不理解、不满意。2009年,该院有两起交通肇事不捕案件受到公安机关的非议和不满,并向该院提出复议意见。三是捕前调解有其局限性。捕前调解虽然在执法办案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但其并非是一把万能钥匙。由于受双方当事人意愿、经济条件、被害方容忍程度、乃至调解方法的影响,一些本可以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调解失败。四是少数干警思想认识上不去。捕前调解使侦监工作量成倍增加。开展捕前调解,需要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办案成本相应增加。因此,一部分办案人员开展捕前调解的积极性不高。另外,开展捕前调解的案件,由于案件当事人往往很快会回到社会,群众往往误认为有“以钱赎刑”之嫌。对这些问题,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