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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检察院检察《警戒书》扫除监督“盲区
时间:2016-01-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罗山县检察院在办理刘某盗窃一案中,发现有4家废品收购站均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刘某出售的二手摩托车,虽然数额未达到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标准,但这种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了助推作用。以往对此类案件,因法无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对这些“案内人员”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容易使这些违法但未构成犯罪人员处于监督的“真空地带”。但在这起案件中,该院依法处理刘某的同时,第一时间向4家废品收购站人员发出《警戒书》,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警戒教育,告诫他们严格自律,防止陷入犯罪的泥潭。各店主收到警戒书后,均主动向检察机关反馈,表示今后一定要自觉守法经营。

去年以来,该院侦监部门针对一些盗窃、寻衅滋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多发性犯罪中的涉案人员未予相应监督管理和处罚,没有起到警戒和教育的情况,从拓展监督宽度、创新社会治理的高度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探索建立案内人员警戒制度,以发放《警戒书》形式,向涉案不构成犯罪但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有针对性地警戒教育,达到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警戒书的内容确定为提出警戒教育的起因、存在的违法问题及社会危害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见、跟踪回访及督导整改要求等五个方面。对违法情形具有代表性的单位或个人,附发已判决相似案例,进行警戒教育。同时,为确保警戒教育规范开展,规定案件承办人在办案中发现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时,应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发放警戒书的意见,经部门研究后制作警戒书,报请分管检察长审批后送达有关单位或个人。截至目前,该院侦监部门共发出《警戒书》10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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