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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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邹顺家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报告2013年以来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一、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工作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检察环节非羁押诉讼工作主要由侦查监督、刑事执行检察、公诉三部门履行。2013年以来,我院受理审查逮捕案件749案 864人,不捕237案289人,其中无社会危险性不捕151案179人,不捕率为33.4%,捕后轻刑判决率平均为10.6%。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3案23人,向公安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3件,均被采纳。公诉部门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3人,作相对不诉处理67人。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健全三个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建立轻刑案件公
安分流机制。我们主动与县公安局协商,对轻刑案件如交通肇事案有保险金或保证金足以赔付被害人的,不再提请逮捕;轻刑案件在提请逮捕前一律调解,对未经调解直接提请逮捕的案件不予受理。2013年以来,我院共运用此机制提前介入分流案件297件。二是落实受案审查机制。我院对公安提请逮捕的案件,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非羁押诉讼条件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2013年以来,我院共运用此机制不予受理提请逮捕案件89件。三是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凡是批准逮捕的案件,侦监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公诉部门必须将案件信息互相共享,实现案案有对接,事事有反馈,确保了非羁押诉讼工作的无缝衔接。
(二)树立三种理念,搞好捕前和解。一是树立了保障人权理念、以审判为中心理念和精准精细理念。少用慎用羁押强制措施,转变以拘代侦、构罪即捕的思想,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二是加大刑事和解力度。我院在工作中探索出“听、讲、换、谅、访”五步和解工作法,要求对轻刑案件至少调解3次,变传统的当事人自行和解为检察院启动和解,对有一丝和解希望的就竭尽所能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柳某故意伤害案,柳某与张某积怨较深,
(三)做到三个结合,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一是重点筛查与权利告知相结合。通过提前摸底、重点筛查,并向每名在押人员告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二是检务公开与加大宣传相结合。通过在看守所院内及会见室等醒目位置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利用检察开放日以及检察信箱、检察宣传版面等载体,方便在押人员家属在会见日、送物品时查看知悉,积极拓展案源。2013年以来,在押人员近亲属共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5件,占受理总数的21.7%。三是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大面广的现状,重点对交通肇事、轻伤害、1万元以下盗窃案及未成年人犯罪等四类案件进行跟进式审查,同时将刑事和解、罪行较轻、在押人员患病等案件纳入重点审查范围,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如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但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我院依法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通过查阅案卷等方式,认为杨某已无羁押必要,立即向县公安局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县公安局及时将杨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目前,我院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操作存在随意性。二是审查逮捕时限短与和解案件复杂性之间的矛盾。三是公、检、法三部门工作衔接仍需加强,协作机制仍需完善。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今后我院将在原有做法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管捕一体化,强化受案审查把关。案件管理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受理提请逮捕案件时,实行两部门联合审查,对符合非羁押诉讼条件的案件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提请逮捕。
(二)侦查监督部门要用好用活建议权。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证据存在重大缺陷、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材料欠缺的,建议补充完善后再提请逮捕;对符合非羁押诉讼规定的案件,要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提请,直接移送起诉。
(三)进一步做好捕前分流工作。将受案前审查工作前置,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做好捕前分流工作,提高提请逮捕案件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驻所检察人员要经常性的对在押人员进行梳理筛查,对交通肇事等符合非羁押诉讼条件的在押人员,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五)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做到日常工作定期报告、重要工作邀请参与、执法活动请求监督。
我们坚信,在县委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我院的非羁押诉讼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
谢谢大家!
附件1:
法律用语解释
1.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是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非羁押强制措施,简化办案流程、缩短诉讼期限的诉讼工作机制。
2.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机制。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3.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符合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轻刑案件,委托调解组织或自行主导开展的,敦促犯罪嫌疑人方积极主动向被害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真诚悔罪,在双方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后,检察机关可以不批准逮捕或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一项制度。
4.社会危险性:是指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其它可能严重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附件2:
审查逮捕案件情况统计表
年 份 分类 |
受理数 (案/人) |
批捕数 (案/人) |
不捕数 (案/人) |
无社会危险性不捕 (案/人) |
捕后有罪判决人 数 |
捕后轻刑判决人 数 |
捕后轻刑判决率 (%) |
2013年 |
136/170 |
106/132 |
30/38 |
23/27 |
30 |
1 |
3.3 |
2014年 |
157/176 |
122/130 |
35/46 |
22/30 |
39 |
10 |
25.6 |
2015年 |
180/208 |
113/123 |
67/85 |
30/37 |
56 |
8 |
14.3 |
2016年 |
186/211 |
117/127 |
69/84 |
40/49 |
69 |
3 |
4.3 |
2017年(1-7月) |
90/99 |
54/63 |
36/36 |
36/36 |
42 |
3 |
7.1 |
总计 |
749/864 |
512/575 |
237/289 |
151/179 |
236 |
25 |
10.6 |